从“动物不是物”谈起——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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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动物不是物”谈起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讲座综述(2012-02-07 09:26:31)主讲人:蔡守秋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嘉 宾:张 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小兰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校长办公室主任张志辽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环境法教研室主任主 办: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经济贸易法学院承 办:经济贸易法学院学生会时 间:2006 年 11 月 12 日,晚上

2、7:3010:00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 4119 教室主 讲 内 容一、引言杨立新教授在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环境法论坛上,作了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的讲座,提出了“法律物格”的思想。杨教授承认动物在法律中的地位(被法律保护的“保护地位”),并认可“为环境伦理学保护动物的先进学说”,主张“民事权利主体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违背人道主义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建议对动物设立保护人、设立福利基金,这与某些民法学者认为动物没有自己的利益和福利,根本否认环境伦理学先进性以及“对动物谈不上尊重”、“对动物无所谓残酷与人道”的人类沙文主义态度,是一

3、个很大的进步。二、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的不同理解为了解决保护动物专门立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1990 年 8 月 20 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不得不作出重大革新:它将原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在第 90 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奥地利、哥斯达尼加、瑞士及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 V/6 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都有类似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与民法学界对动物法律地位及其有关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论。蔡教授

4、认为,这种争论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对轻视和贬低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的观点的质疑在一向奉德国民法为榜样和渊源的我国民法学界,不少人对第 90a 条持轻视、贬低和反对态度,较少有民法学者对其持肯定、赞扬态度。例如,杨立新教授在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表现出他对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的如下观点:1、杨教授认为第 90a 条主要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是向环保主义者让步的权宜之计。蔡教授认为,对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变革或重要进步,仅仅从一时的权力斗争或“权宜之计”进行分析,而不从更深更广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形势、人与自然和谐

5、相处的时代要求、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高度进行挖掘,未免有失偏颇。其实,德国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新理念,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德国民法学与时俱进的精神的体现,是大陆法系民法学博大精深、永葆青春活力的体现。2、杨教授虽然承认第 90a 条受到了某些新理论或新观点的影响,但仅仅局限于环境伦理学的影响。蔡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的诞生不仅仅受到环境伦理学的影响,也受到当代其他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的影响。(二)对将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特殊物”的质疑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明确

6、规定“动物不是物”,但杨立新教授却认为第 90a 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是特殊物”。对这种理解,蔡教授提出质疑如下:1、杨教授没有看到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所做出的明确结论。蔡教授认为,第 90a 条明确宣布或告诉人们的结论是:“动物不是物”,动物也不是人,动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不是民法中的物,动物就是动物。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的规定,具有如下重要含义:(1)它表明德国民法典改变了对动物的传统看法,即确认了“动物不是物”。(2)它表明德国民法典承认民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说明德国民法典是实事求是的、是谦虚的。(3)“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第 90a 条之所以采用“

7、准用有关物的规定”这种措词,这不仅不能说明动物是物或动物是特殊物,而且再次强调动物不是物。(4)将第 90a 条的规定解释为“动物不是物,动物是特殊物”在逻辑上说不通,是一种相互矛盾的悖论,对于具有明确性、刚性的法律条文特别是民法典而言,同时规定或包含“动物不是物,动物是特殊物”的相反含义是不可思议的。(5)第 90a 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明确的、肯定的、刚性的、实质性的,第 90a 条关于“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是“权宜之计”。2、杨教授从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出发,提出的“法律物格”理论,是与“动物不是物”背道而驰的理论。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已经勇敢

8、地迈出了“动物不是物”的第一步,为什么杨教授还要坚持“动物是物或动物是特殊物”、还要坚持将动物纳入法律物格的主张呢?蔡教授主张采用“法律地位”这一概念来表示人、物和其他东西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作用。人格表示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格表示物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东西的法律地位(如动物的法律地位)表示其他东西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三)对将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人”的质疑杨立新教授在对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进行分析时,一方面认为该条表示“动物不是物,动物是特殊物”,另一方面又认为该条表示“动物不是物,动物是人”。针对杨教授的此种分析,蔡教授提出以下反驳:

9、1、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仅仅规定“动物不是物”,并没有规定“动物是人”,也没有作出“动物是人”和“动物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说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规定了“动物是人”或规定了“动物人格权”或作出了相关规定,仅仅是某些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规定。2、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不意味着“动物是人”,也不应赋予动物人格权,因为动物不是人,当然不能赋予其人格权。同理,也不应赋予动物以物格或物格权,因为动物不是物。3、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本来是对笛卡尔“人、物二分法”或“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突破,如果仍然沿用笛卡尔“人、物二分法”或“主、客二分法”

10、研究范式对其进行分析,当然会得出“动物不是物,动物是人”的错误结论。4、将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人”,并进而将主张动物权利理解为主张动物有人格权,这是基于“只有人有权利,除人以外的动物或其他生命体都没有权利”的先验模式。三、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近现代科学、近现代工业社会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这是近现代民法的根基,也是以传统民法为代表的主流法理学的研究范式。“主、客二分法”范式包括“人、物二分法”、“心、身二分法”和“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二分法”。其基本含义

11、如下:(1)将整个世界截然划分为人与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主体与客体这两大部分,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与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其他东西(例如将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因素、条件或力,介于人与物之间的高等动物、上帝等因素),不重视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2)将人截然划分为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意志)和人的身(身体)这两个方面,不重视人心和人身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间的其他东西(如人的语言、行为等)。(3)将所有关系截然划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不承认或千方百计地化解介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之间

12、的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人是主体,人永远是主体,人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物永远是客体,物不能成为主体。(5)认为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6)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物没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物没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7)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只能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体现和运作。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是近代民法的根基,“主体等同于人、客体等同于物”是传统民法学理论的底线。杨立新教授也认

13、为,“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的存在。其中,人在民法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支配着整个世界;而物组成这个社会的基础,是民法社会的客体,人对物具有支配的权利,然后才能改造世界,推动社会的进步。在民法社会中,我们以民事法律关系来分析民法社会,它是最基本的方法。而这种关系也是建立在民法社会“人与物”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之上的。即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二者是支配关系。”环境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之所以在对待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上产生许多分歧,其根本的或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两门学科所奉行的研究范式

14、不同。环境资源法学奉行的是“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即整体论世界观或生态世界观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反映了环境资源法学所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构成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的基础。所谓“主、客一体化”,是指将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考虑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还关注不属于民法中的人和民法中的物的其他东西,并且将人与物和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物与物的关系,还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

15、的关系结合起来”。嘉宾点评:张怡教授的点评:很感谢蔡老师给我们带来这么一场高屋建瓴的讲座,蔡老师是我们非常崇敬的知名学者,有着“山峰体验”, 我尚处在山脚下,在环境法领域里,需要完成我的“山脚体验”,因此在这里不能说是点评,说的只是些感性的东西,如果有不妥之处,还请蔡老师多包涵。讲座的题目是:“动物不是物,”这是一个非完全否定式。我想问的是:动物是物吗?动物不是物,那它是什么呢?蔡老师作了回答“动物不是物,动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我认为这就要回到民法上划分主客体的意义上去,民法上划分主客体的意义是为了设置权利义务,便于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我很赞同蔡老师的思维方式,我们过去经常在讲一分为二

16、,一只硬币,就正反两个面;事物也是,不是白的,就一定是黑的?这是简单的思维方式,为什么就没看到他们中间还有不带色彩的那部分呢?蔡老师的思维方式我们应该学习,我不在于说学术上的观点正确与否,既然是学术问题,应该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好在西政是崇尚学术批判精神的,蔡老师既然敢来西政搞讲座,说明早有这种心理准备和学术包容心。我的观点:动物是物!对此说明三个意思:第一,物是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可以分为动物类,植物类,生物类,矿物类等等,还有人物,人类也是一种物(俗语:哪个人是个人物),“动物不是物”从说文解字的角度来看,是说不过去的。罗马时期甚至把奴隶当作物对待的,作为法律的起源,当初对物的划分界限

17、并不那么清晰,物是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的涵盖面很广;第二,现代法律通过漫长历史时期的演进,有了比较具体的划分,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客体,是受体,缺乏主观能动性或主观能动性受到限制。作为现代意义的民法,将人、物划分开,便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配置。环境法研究的意图在于如何像保护人一样保护生物,动物等环境类的物,在此虽然可以批判我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但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也算是一种现实的行为方式,而生态中心主义却是一种纯粹的学术问题,当学者们走出书斋的时候,还是要回到人类社会现实中,我们讲人类中心,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对人类以外的生灵的杀戳,例如,印度对蛇、老鼠的保护;美国对老鹰保护;

18、荷兰对国花的保护等等,人类中心主义也它包含了对自然保护的品格;第三,为什么我们现在要讨论动物权利问题呢?是因为工业革命后,生态危机加剧,自然界丧失了自我修复能力,因此,工业发达国家开始重视起保护环境问题来。南美亚马逊流域,暂时没有这个问题,因为它尚未工业化,处在自然状态,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动物保护就更加地好,他们并未有意识地去保护,他们也不需要专门讨论动物权利问题。的确,工业革命带来了一些副产品,如污染,荒芜,风沙等等,几十年才能修复,甚至再也无法修复,才迫使我们需要考虑这些切实的问题,同时学术界也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了。当然,罪责不应该归咎于工业革命,社会总是要发展的,历史车轮滚滚,谁也阻挡不住

19、,我们应该学会利用人类的智慧,向发生工业革命一样,去发动一场保护生态环境的革命,这才是我们应该有的态度和行动。最后,我还想说的是,我们应该用辨证的思维方法去研究新问题。卢代富教授的点评:蔡老师是我仰慕已久的学者,今天蔡老师的讲座给我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在我就谈一下我的几点感受,希望以后和同学们共同思考:(1)通过蔡老师的讲座,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主客体的两分法究竟还有没有意义,有没有解释力,我们是否可以将社会存在的整体框架分为主体,主体和动物呢?(2)人有人格,物有物格,动物有法律地位,那么它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呢?(3)蔡老师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其他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修复,重构呢?如动物

20、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否需要修改?(4)动物不具有人格权,但不影响其享有权利,那么动物有义务吗?(5)人与动物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6)我本人也提倡动物福利,但是动物福利为什么不是通过对人提出一些要求从而实现,而要通过动物权利去实现呢?(7)民法中没有规定动物的生存权,我们可以吃动物的肉,杀死动物,即动物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那么其他的权利又如何保护呢?谭启平教授的点评:蔡老师的讲座从分析方面和逻辑展开方面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思考,同时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我想借此机会说出来,以供大家讨论:1.我认为是否能从杨立新教授的陈述中推出蔡老师所解读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求证,杨立新教授的真意需要在真正的对话

21、中理解。2.我带来了德国民法典,我相信解读原文会更有助于我们的讨论,第 90 条由两款组成,谈到了本法所称物是有体物,修改后又增加了“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即是在把物称为有体物的前提下提出的“动物不是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绝对承认动物就是动物,但从民法学角度讲,此说法不解决问题。整个民法体系都是围绕“法律关系”展开的,它包括主体,客体,法律内容,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一旦将动物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肯定要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中为动物找到个位置,那么动物只能是物,而且是种特殊的物,并且我们对它加以保护时不能将它视为一般

22、的有体物,而应该遵从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我想这应该是德国制定 90a 条的意图,我认为这是一种立法技巧,同样德国民法典 903 条也可以印证此观点。3.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的观点差异关键是站的角度不同,环境法是社会法,考虑问题比较抽象,比较原则,作为民法学者只考虑“动物就是动物”不解决问题,我们要考虑他作为受侵权对象我们如何保护其利益,它侵害人的权利后又该怎么办?4在我国,对动物及非人类生命体的保护是个非常现实和严峻的课题,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到目前对它们的保护是不够的,要给予它们最基本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们带来的危害,因此要给予调控,该限制的限制,该打击的打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

23、的重要内容。岳彩申教授的点评:总的来说,我认为蔡老师的讲座比较精彩,因此有以下几点想法:1、蔡老师关于“动物是不是物以及动物是什么”的观点和论证,以及与杨立新教授的争论,是由他们采用的研究范式不同所千万的,即不同的范式决定了不同的研究结论。2、范式的概念与科学研究的转向有密切关系,也可以说是科学研究转向的结果。在近现代以来的很长时间里,研究范式发球科学实证主义的,即坚持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分立的立场。但自库恩提出范式的理论之后,科学研究开始向历史科学主义转向,表现为放弃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的立场,走向建构主义和相对主义。3、在认识“动物是什么时”,杨立新大致采用的是传统的主

24、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科学实证主义的范式。对于一个范式本身,无法说其正确还是不正确,关键是看用来解释什么问题。我个人认为,杨立新教授所采用的范式不能用来有效解释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的属性与主体资格。而蔡老师采用的是超越了传统的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范式,既没有将动物视为传统的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也没有将其视为具有人格权的权利主体,而是将其视为动物保护法中的一种权利主体的类型。在解释动物保护法框架中的动物的法律属性时,这种范式超越了传统民法的研究范式,能够更好地解释动物保护法主的权利主体和权利配置问题,是对权利理论范式的一种反思和发展。曹明德教授的点评:蔡守秋教授是德高望重的著名法学家,对我来说,点评不敢

25、当,这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蔡老师评价道: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 a 规定的“动物不是物”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民法的重大突破。动物不是人,动物不是物,动物就是动物。我国民法学界坚持主、客二分,人、物二分是有局限性的。蔡先生进而言之:“只有人有权利,除人以外的动物或其他生命体都没有权利”的先验模式是错误的。“除了人的权利之外还有动物权利”,动物的权利就是动物的生存权,包括生存自由和行动自由。我补充一点,动物的权利还包括动物具有免遭残酷虐待的权利以及合理的生存条件。人们往往强调人的优越性和其在自然界的中心地位,这是正确的。不过,不要忘记,人在本质上是作为一个物种而存在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人类出

26、现以前,很多物种已经存在,不能因为人类与其他物种相比具有智力上的优势而否认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与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相反,我国具有尊重其他物种权利的深厚的绿色主义本土资源和优秀的文化传承。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天人相通”的自然观,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感应。至今我国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的萨满教认为,万物均有生命和灵性,这与古希腊的万物有灵论也是一致的。道家主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一种“无为自然观”、“虚无自然观”。公元一世纪自印度传入中国的佛教主张素食、不杀生、敬畏生命尤其是动物的生命,已经包括着

27、对其他物种生存和存在的权利的尊重及其自身价值的认同。这与西方思想家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的伦理观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儒、释、道在对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可谓殊途同归、三教合一。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被视为当今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基督教神学因此而遭至批评。如,圣经创世纪记载神在 6 天内创造天、地、水、空气、光、动植物、人类始祖亚当。人类可以自由支配空中的飞鸟、水中的鱼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这曾被解释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源。面对西方环境主义者的批评,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于 1989 年 12 月5 日出面向世界宣读了一份“上帝需要和平,世上万物都需要和平”的文件,表明了教会对生态运动的态度。文件

28、指出:“世界和平不仅受到地区冲突和人类与自然界之间不公正待遇的威胁,而且也受到对自然界的不尊重,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活质量迅速恶化的威胁,每个人都要对生态危机负责。”当今的宗教神学已对圣经创世纪作出了新的解释。有的生态神学家指出,如果把地球比作一座公寓的话,人类只是这座公寓的管家,地球的真正主人是神/上帝。神并未应允人类掠夺自然和自然资源,相反,人类有义务保护地球及其他物种,这是神向人类发出的指令。从其他物种也是神所创造的这一点而言,它们也具有神性,人类只是被造物之一种。因此,有人认为动物的权利与人的权利一样,也是天赋的。这种趋向被认为是宗教神学的绿色化。我深信蔡守秋教授的关于“动物不是物环

29、境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的对话”的精彩讲座,定会引起法学界的激烈争鸣;就像蔡老师的厚重而深邃的大作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挑战一样。这部著作是西南政法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硕士生的必读文献。在此,我再次向同学们推荐。最后,我引用圣经上的两句话,一是“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In everything do 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to you; for this is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马太福音第 7 章第 12节)。美国赠送给联合国的礼物就是以这一主题的一幅画。二是“爱人如己”、“爱邻如己”。建议把这一诫命扩展至我们的邻人动物。动物的权利在中国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需要在座各位的努力,特别是你们思想开放、思维敏捷的年轻人,关键是靠我们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蔡会长的努力。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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