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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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齐河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 ,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

2、项规划; (三 )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 )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 )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 )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 )制 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 )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2 -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

3、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二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 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 四 条 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 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

4、调查、座谈、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 3 -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估论证 第九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 十 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

5、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 十一 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 )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 十二 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15 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 )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 十三 条 与听证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

6、 4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 十四 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 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 )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7、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 十五 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 5 -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 机构 负责对 县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8、其他事项。 第 十七 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未经 政府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 县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 风险 评 估、专家论证 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 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 县政府法制机构 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 县政府法制机构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政府法制机构 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 县政府法制机构 意见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9、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 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 文件和材料: (一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二 )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 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 6 - (四 )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五 )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六 )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七 )风险评估报告; (八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 )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县政府法制机构 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

10、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 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情况复杂的,经 县 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 10个工作日; 县 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 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 )书面审查; (二 )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 (二 )、 (

11、三 )、 (四 )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 7 -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 完成合法性 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二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 )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 二十五 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

12、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 )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 )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 )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第 二十六 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 1 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 8 - 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 二十七 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 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13、的,县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 二十八 条 重大行政决策 作出 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执行与后评估 第 二十九 条 县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 部门 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执行 部门 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 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 向县政府 报告 ,并 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认为 重大 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相关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指定有关部门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依据部门研究评估结论, 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 9 - 第 三十三 条 县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 行政 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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