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察法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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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 察 法 部 分一 、 单 选 题1.( B) 表 决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A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九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B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C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D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2.为 了 深 化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 加 强 对 所 有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公 职 人 员 的 监 督 , 实 现 国 家

2、 监察 全 面 覆 盖 , 深 入 开 展 反 腐 败 工 作 ,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根 据 ( B)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A 党 章 B 宪 法 C 刑 法 D 监 察 法 草 案3.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国 家 监 察 工 作 的 领 导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构建 ( B) 的 中 国 特 色

3、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A 统 一 完 善 、 注 重 效 率B 集 中 统 一 、 权 威 高 效C 民 主 集 中 、 公 平 正 义D 围 绕 中 心 、 服 务 大 局4.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是 行 使 ( C) 的 专 责 机 关 。A 党 和 国 家 审 查 职 能B 国 家 监 督 职 能2C 国 家 监 察 职 能D 党 和 国 家 监 察 职 能5.监 察 机 关 办 理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应 当 与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执 法 部 门( C) 。A 互 相 帮 助 , 互 相 配 合B 相 互 衔 接 , 相 互

4、 配 合C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约D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完 善6.国 家 监 察 工 作 严 格 遵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律 平 等 ,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 ; ( ) 。 BA 权 责 对 等 , 注 重 监 督 ;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B 权 责 对 等 , 严 格 监 督 ; 惩 戒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C 秉 持 诚 实 , 恪 守 承 诺 ; 惩 戒 与 引 导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D 权 利 和 义

5、 务 相 统 一 ; 教 育 与 引 导 相 结 合 , 宽 严 相 济7.国 家 监 察 工 作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 综 合 治 理 , 强 化 监 督 问 责 , 严 厉 惩 治 腐 败 ; 深 化 改 革 、健 全 法 治 , 有 效 制 约 和 监 督 权 力 ; 加 强 法 治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 构 建( D) 的 长 效 机 制 。A 不 能 腐 、 不 想 腐 、 不 敢 腐B 不 想 腐 、 不 敢 腐 、 不 能 腐C 不 能 腐 、 不 敢 腐 、 不 想 腐D 不 敢 腐 、 不 能 腐 、 不 想 腐38

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是 最 高 ( A) 。A 监 察 机 关 B 司 法 机 关C 审 判 机 关 D 执 法 部 门9.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 A) 产 生 , 负 责 全 国 监 察 工 作 。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D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10.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 ) 选 举 , 副 主 任 、 委 员 由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任 提 请 ( ) 任 免 。 B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7、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1.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 C) 产 生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监 察 工 作 。A 上 级 监 察 委 员 会B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C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2

8、.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对 ( B) 负 责 ,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A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4B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C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13.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 ) 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上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 ) 下 级 监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BA 指 导 ; 指 导 B 领 导 ; 领 导C 指 导 ; 领 导

9、D 领 导 ; 指 导14.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 ) 、 ( ) 、 ( )职 责 。 DA 预 防 ; 制 止 ; 惩 治B 监 督 ; 调 查 ; 问 责C 监 督 ; 执 纪 ; 问 责D 监 督 ; 调 查 ; 处 置15.监 察 委 员 会 对 违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 C) 决 定 。A 政 纪 处 分 B 党 纪 政 纪 处 分C 政 务 处 分 D 党 纪 政 务 处 分16.派 驻 或 者 派 出 的 监 察 机 构 、 监 察 专 员 根 据 授 权 , 按 照 管

10、理 权 限 依 法 对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监督 ,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 依 法 对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 B) 。A 监 督 、 执 纪 B 调 查 、 处 置C 谈 话 、 函 询 D 审 查 、 调 查17.对 可 能 发 生 职 务 违 法 的 监 察 对 象 ,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 D) , 可 以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机5关 、 人 员 进 行 谈 话 或 者 要 求 说 明 情 况 。A 属 地 管 辖 B 属 人 管 辖C 干 部 级 别 D 管 理 权 限18.在 调 查 过 程 中 , 监 察 机 关 可 以 ( A) 证 人 等 人

11、员 。A 询 问 B 讯 问 C 盘 问 D 审 问19.被 调 查 人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 D) , 监 察 机 关 已 经 掌 握 其 部 分 违 法 犯 罪 事 实及 证 据 , 仍 有 重 要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 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审 批 , 可 以将 其 留 置 在 特 定 场 所 : ( 一 ) 涉 及 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的 ; ( 二 ) 可 能 逃 跑 、 自 杀 的 ; ( 三 ) 可能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 隐 匿 、 毁 灭 证 据 的 ; ( 四 ) 可

12、 能 有 其 他 妨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A 严 重 职 务 违 规 或 者 职 务 违 法B 严 重 职 务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违 法C 严 重 职 务 违 纪 或 者 职 务 犯 罪D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进 行 搜 查 时 ,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请( A) 配 合 。 ( A)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协 助 。 A 公 安 机 关 B 司 法 机 关C 检 察 机 关 D 人 大 机 关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查 封 、

13、 扣 押 的 财 物 、 文 件 经 查 明 与 案 件 无 关 的 ,应 当 在 查 明 后 ( A) 内 解 除 查 封 、 扣 押 , 予 以 退 还 。A 三 日 B 五 日 C 七 日 D 十 日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批 准 决 定 应 当 明 确 采 取 技 术 调 查 措 施 的 种 类 和 适6用 对 象 ,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 C) 以 内 有 效 。A 一 周 B 一 个 月 C 三 个 月 D 六 个 月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于 复 杂 、 疑 难 案 件 , 期 限 届 满 仍 有

14、必 要 继 续 采取 技 术 调 查 措 施 的 , 经 过 批 准 , 有 效 期 可 以 延 长 ,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 C) 。A 一 周 B 一 个 月 C 三 个 月 D 六 个 月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依 法 应 当 留 置 的 被 调 查 人 如 果 在 逃 , 监 察 机 关 可以 决 定 在 ( D) 通 缉 , 由 公 安 机 关 发 布 通 缉 令 , 追 捕 归 案 。A 监 察 机 关 B 被 调 查 人 机 关 内C 全 国 D 本 行 政 区 域 内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15、 关 为 防 止 被 调 查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逃 匿 境 外 ,经 ( B)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对 被 调 查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限 制 出 境 措 施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执行 。A 国 家 级 B 省 级 以 上 C 上 一 级 D 本 级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职 务 违 法 犯 罪 的 涉 案 人 员 揭 发 有 关 被 调 查 人 职 务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的 , 或 者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 有 助 于 调 查 其 他 案 件 的 , 监 察 机 关 经 领 导人

16、员 集 体 研 究 , 并 报 ( C) 监 察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在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时 提 出 从 宽 处 罚 的 建 议 。A 国 家 级 B 省 级 以 上 C 上 一 级 D 本 级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 D) 证 据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排 除 , 不 得 作 为 案 件 处 置的 依 据 。A 被 调 查 人 提 供 的B 举 报 人 提 供 的7C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提 供 的D 以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被 调 查 人 既 涉 嫌 严 重 职

17、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 又涉 嫌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的 , 一 般 应 当 由 ( D) 为 主 调 查 , 其 他 机 关 予 以 协 助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C 公 安 机 关 D 监 察 机 关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对 于 报 案 或 者 举 报 , 应 当 接 受 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于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 应 当 移 送 ( D) 处 理 。A 检 察 机 关 B 公 安 机 关 C 上 级 机 关 D 主 管 机 关30. 中 华 人 民

18、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对 监 察 对 象 的 问 题 线 索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规 定 提 出 ( D)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进 行 分 类 办 理 。A 违 纪 性 质 B 线 索 要 点 C 调 查 方 案 D 处 置 意 见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初 步 核 实 工 作 结 束 后 , 核 查 组 应 当 ( A) , 提 出处 理 建 议 。A 撰 写 初 步 核 实 情 况 报 告B 召 开 专 题 会 议C 向 被 调 查 人 宣 布D 向 组 织 部 门 汇 报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9、 监 察 法 规 定 , 初 步 核 实 情 况 报 告 和 分 类 处 理 意 见 报 ( D) 审 批 。A 核 查 组 主 要 负 责 人8B 承 办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C 同 级 党 委 主 要 负 责 人D 监 察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3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涉 嫌 严 重 职 务 违 法 或 者 职 务 犯 罪 的 , 应 当 通 知 被调 查 人 家 属 , 并 ( D) 。A 向 所 在 党 组 织 通 报B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通 报C 向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通 报D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34. 中 华 人 民

20、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调 查 人 员 采 取 讯 问 、 询 问 、 留 置 、 搜 查 、 调 取 、查 封 、 扣 押 、 勘 验 检 查 等 调 查 措 施 , 均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出 示 证 件 ,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 由 ( A)以 上 进 行 , 形 成 笔 录 、 报 告 等 书 面 材 料 ,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签 名 、 盖 章 。A 二 人 B 三 人 C 五 人 C 七 人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下 监 察 机 关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 应 当 报( C) 批 准 。A

21、 同 级 党 组 织B 上 一 级 党 组 织C 上 一 级 监 察 机 关D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留 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 B) 。A 一 个 月 B 三 个 月 C 六 个 月 D 十 二 个 月9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留 置 时 间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 A) 次 。A 一 B 二 C 三 D 四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被 调 查 人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后 , 应 当 在 ( A) 以 内 ,通 知 被

22、留 置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和 家 属 , 但 有 可 能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 干 扰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串 供 等 有碍 调 查 情 形 的 除 外 。A 二 十 四 小 时 B 一 周 C 一 个 月 D 三 个 月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经 调 查 , 对 违 法 取 得 的 财 物 , 依 法 予 以没 收 、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对 涉 嫌 犯 罪 取 得 的 财 物 , 应 当 随 案 移 送 ( B)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C 公 安 机 关 D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23、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对 监 察 机 关 移 送 的 案 件 ,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 A)对 被 调 查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审 查 , 认 为 需 要 补 充 核 实 的 , 应 当退 回 ( B) 补 充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自 行 补 充 侦 查 。A

24、同 级 纪 委 B 监 察 机 关C 上 级 纪 委 D 上 级 监 察 机 关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认 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有 错 误 的 , 可 以 向10( C) 提 请 复 议 。A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B 同 级 人 民 法 院C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D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贪 污 贿 赂 、 失 职 渎 职 等 职 务 犯 罪案 件 过 程 中 , 被 调 查 人 逃 匿 或 者 死 亡 , 有 必 要 继

25、续 调 查 的 , 经 ( D) 批 准 , 应 当 继 续 调 查并 作 出 结 论 。A 同 级 监 察 机 关 B 同 级 纪 委C 省 级 以 上 纪 委 D 省 级 以 上 监 察 机 关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被 调 查 人 逃 匿 , 在 通 缉 一 年 后 不 能 到 案 , 或 者 死亡 的 , 由 ( B) 提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申 请 。A 公 安 机 关 B 监 察 机 关 C 纪 委 D 人 民 法 院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26、 法 规 定 , 监 察 对 象 对 监 察 机 关 作 出 的 涉 及 本 人 的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 A) , 向 作 出 决 定 的 监 察 机 关 申 请 复 审 , 复 审 机 关 应当 在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复 审 决 定 。A 一 个 月 内 B15 天 内 C7 天 内 D3 天 内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应 当 接 受 ( D) 的 监 督 。A 本 级 纪 委 B 本 级 省 委C 本 级 政 府 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规 定 , 监 察 人 员 必 须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 清 正 廉 洁 、 保 守 秘 密 ;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 熟 悉 ( D) 业 务 , 具 备 运 用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调 查 取 证 等 能 力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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