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时间:2005-12-28 19:02:52 共有 2013 人次浏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50 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2、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 10 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3、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 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2 年 9 月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
4、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和 3000Lx。第 3.1.2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 3.1.4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V 等的视觉作业,当
5、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 3.2.1 照度范围(Lx) 视觉作业分类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
6、寸 d(mm)等 级亮度对比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甲 小 15002000 3000 特别精细作业d0.15 乙 大 10001500 2000 甲 小 750 100015000200300 5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200 300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20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乙 大 300 500 750 100150 200 甲 小 300 500 750 100150 200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一般作业 1.0d2.0 150 200
7、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d5.0 粗糙作业 d5.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30 50 75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 3.2.6 条 厂
8、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维护系数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一 般 机械加
9、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2 0.7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3 0.6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第四章 光源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
10、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 4.0.5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Ra) 色彩辨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XGGYNGXZJDNGX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
11、070806070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 5.0
12、.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
13、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 照明质量第一节 眩光限制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 6.1.1 质量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 轻度眩光视觉
14、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 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 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 6.1.3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A、B、C D、E 光源类型L20 20 10 管状荧光灯20L500 25 15 涂荧光粉或漫
15、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L500 30 2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 6.1.4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W) 最低悬挂高度(m)100 2.5150200 3.0有反射罩 1030300500 3.5100 2.0150200 2.5白炽灯乳白玻璃漫射罩 300500 3.040 2.0无反射罩 40 3.040 2.0荧光灯有反射罩 402.0125 3.5125250 5.0有反射罩 1030
16、400 6.0125 3.0125250 4.0荧光高压汞灯有反射罩带格栅 30400 5.0150 4.5150250 5.5250400 6.5有反射罩 1030400 7.5150 4.0150250 4.5250400 5.5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混光光源有反射罩带格栅 30400 6.5第 6.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第二
17、节 光源颜色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 6.2.1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暖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中间 3300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 6.2.2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A Ra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B 90Ra80 印刷
18、、食品分检、油漆等 80Ra60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60Ra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40Ra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相对照度系数值 表 6.2.3 300E500 E30080Ra60 1.20 1.2560Ra40 1.30 1.40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第 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
19、度,不宜小于 0.7。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 1/5。第 6.4.1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 6.4.1 表面名称 反射比顶栅 0.700.80墙面 0.500.70地面 0.200.40设备 0.250.45第七章 照明供电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一、一般工作场所为 95%;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时,可降到 90%;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
20、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42V 的照明为 90%。第 7.0.2 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一、特别潮湿的场所;二、高温场所;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第 7.0.4 条 在 42V 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第 7.0.5 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
21、列措施: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第 7.0.6 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第 7.0.7 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 30A 时,可用220V 单相供电,否则,应以 220/380V 三相四线供电。第 7.0.8 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 25 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第 7.0.9 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第 7.0.10 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第 7.0.11 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蓄电池;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