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共 5 页施工安全协议书建 设 单 位 ( 甲 方 ) :施 工 单 位 ( 乙 方 ) :为 切 实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及 国 家 电 网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程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定 等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签 订本 协 议 书 。甲 方 和 乙 方 均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义务 ,确 保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施 工 期 间 甲
2、 、乙 双 方 应 经 常 联 系 、相互 协 助 ,共 同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一 、 工 程 任 务根 据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安 排 ,从 事 XX 光 缆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具 体 工 作 为 光 缆 的 放 线 、紧 线 、固 定 ,线 路 金 具 、铁 件 的 安 装 固 定 ,光缆 进 站 敷 设 、光 缆 附 件 、支 撑 件 的 安 装 固 定 和 与 此 相 关 所 发 生 的 其 他零 星 工 程 。二 、 甲 方 的 权 利 、 责 任 和 义 务1、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的
3、 法 规 和 管理 规 定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协 调和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2、对 乙 方 施 工 区 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及 时 纠 正 乙方 施 工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 行 为 ,并 按 规 定 给 于 考 核 罚 款 ,严 重时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进 行 必 要 的 整 改 。3、对 乙 方 提 出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积 极 提 供 帮 助 。第 2 页共 5 页4、对 乙 方 提 供 的 不 符 合 安 全
4、要 求 的 施 工 机 械 、工 器 具 、安 全 用具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有 权 拒 绝 使 用 ,现 场 安 全 设 施 不 满 足 安 全 需 要 不 允许 开 工 。5、甲 方 负 责 人 对 乙 方 负 责 人 、工 程 安 全 负 责 人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6、不 得 安 排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与 本 工 程 无 关 的 工 作 。三 、 乙 方 的 权 利 、 责 任 和 义 务1、乙 方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法 规 ,遵 守 国 家 、行 业 管 理
5、 规 定 及 甲 方 制 订 的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文 明 施 工 等 相关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和 现 场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乙 方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用 工 ,严 禁 使用 未 成 年 工 和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人 员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凡 已 登 记 的 工 程 施工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不 得 冒 名 顶 替 ,需 调 换 、增 补 或 调 动 人 员 者 ,均 须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并 报 甲 方 。3、乙 方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施 工 人 员 配 备
6、合 格 的 劳 动 防 护用 品 及 安 全 用 具 。4、开 工 前 应 对 施 工 机 械 、工 器 具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确保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并 不 超 过 检 验 周 期 ,所 使 用 的 各 种 施 工 用 具 等 均 应符 合 施 工 要 求 。5、乙 方 应 对 其 施 工 人 员 加 强 管 理 ,并 对 其 在 施 工 期 间 的 所 有 行为 负 责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对 全 体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规 程 、消 防 安全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和 社 会 治 安 等 方 面 知 识 的 培 训 教
7、育 。施 工 中 必 须 严第 3 页共 5 页格 执 行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定 及 和 甲 方 对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6、工 程 开 工 前 ,必 须 向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让 全 体 施工 人 员 掌 握 工 程 特 点 及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并 对 施 工 地 段 采 取 的 安 全 技术 措 施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7、乙 方 对 所 承 担 的 施 工 项 目 须 制 订 施 工 方 案 ,复 杂 或 危 险 性 较大 的 工 作 制 定 三 大
8、 措 施 (组 织 、技 术 、安 全 措 施 ),经 甲 方 审 查 合 格 后监 督 实 施 。8、乙 方 应 自 觉 接 受 甲 方 安 全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对 甲 方 安 监 部门 提 出 的 安 全 整 改 通 知 ,务 必 及 时 整 改 。施 工 中 一 旦 发 生 人 身 事 故 或危 及 生 产 运 行 的 不 安 全 情 况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甲 方 。9、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听 从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安 排 ,在 指 定 区 域 进 行施 工 和 相 应 活 动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非 施 工 作 业 的 甲 方 其 它
9、生 产 场 所 。如有 可 能 触 及 或 接 近 带 点 线 路 情 况 时 ,必 须 停 止 施 工 并 主 动 与 甲 方 联系 ,待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经 甲 方 许 可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10、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章 指 挥 ,发 现 甲 方 有 违 规 强 迫 施 工 行为 ,应 积 极 向 甲 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诉 ,由 此 造 成 的 经济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11、如 因 乙 方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不 当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规定 及 违 反 本 协
10、 议 所 列 安 全 事 项 等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事 故 或 对 第 三 方 造 成损 失 的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损 失 及 责 任 。第 4 页共 5 页12、乙 方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时 ,由 乙 方 承 担 事 故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施 工 中 发 生 非 甲 方 造 成 的 其 他 事 故 均 由 乙 方 承 担责 任 并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四 、 处 罚 办 法1、乙 方 施 工 人 员 违 反 甲 方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时 ,按 考 核 办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11、进 行 处 罚 。2、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乙 方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安 全 帽 ,未 佩 带 安 全 帽 进 入现 场 罚 款 100 元 。3、禁 止 施 工 人 员 酒 后 作 业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4、高 空 作 业 不 系 安 全 带 罚 款 500 元 。5、施 工 现 场 严 禁 打 架 斗 殴 、聚 众 赌 博 ,违 者 罚 款 100 元 。6、施 工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进 入 施 工 区 域 以 外 的 甲 方 生 产 场 所 ,罚 款 200 元 。7、不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情 况 或 不 按 规 定
12、及 时 上 报 施工 中 发 生 的 不 安 全 情 况 ,罚 款 500 元 。8、乙 方 使 用 童 工 、非 技 术 性 的 工 作 ,工 作 人 员 年 龄 超 过 55 岁 、工 作 人 员 有 电 力 生 产 职 业 禁 忌 症 的 ,每 使 用 1 人 罚 款 500 元 ,同 时 责令 乙 方 限 期 清 退 ,逾 期 不 清 退 的 按 日 加 罚 100 元 。9、施 工 中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不 及 时 整 改 ,罚 款 2000元 ,情 节 严 重 或 对 甲 方 造 成 影 响 的 ,停 止 该 项 工 程 合 同 的 执 行 ,同 时
13、负 责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10、因 人 员 违 章 造 成 火 情 罚 款 500 元 ,造 成 火 灾 罚 款 5000 元 。第 5 页共 5 页11、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即 开 工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罚 款 3000 元 。12、施 工 中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人 身 重 伤 及 以 上 人 身 事 故 、对 甲方 设 施 造 成 损 失 损 坏 的 ,乙 方 要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并 负 责 赔 偿 损 失 。五 、 其 他1、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保 存 一 份 。2、本 协 议 与 双 方 签 定 的 施 工 合 同 时 效 相 同 。签 定 施 工 合 同 的 同时 ,签 定 本 协 议 。施 工 合 同 到 期 后 ,至 本 工 程 完 工 ,施 工 人 员 全 部 撤离 施 工 现 场 止 本 协 议 同 时 终 止 。甲 方 (章 ) 代 表 人 : 乙 方 (章 ) 代 表 人 :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