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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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 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X 政办函201645 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行动方案。一、整改目标2017 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 2 年努力,全面治理整改非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污染,实现减量排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整改范围和对象(一)整改范围全区范围内 2016 年底已建成的生猪年出栏 50 头以上、(其余建议参照生猪缩减数量,以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区畜禽养殖

2、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蛋鸡存栏 5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 1 万羽以上、肉牛年出栏 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100 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二)整改对象1、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2、非禁养区内环保设施不健全不配套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施、沼气池、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设施与生产规模不配套、不完善,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3、非禁养区内治污设施未按要求达标运行和粪污随意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过度用水冲洗畜禽栏舍的;(2)治污设施不稳定达标运行的;(3)根据减排要求,分类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不配套不完善的;(4)未建立控

3、制养殖恶臭制度与措施,随意排放的;(5)废弃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用药废品包装袋等危险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收集、治理措施的生猪规模养殖场。5、养殖档案不健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置与使用、污水达标排放等记录台账档案不完整的。三、整改原则和方式方法(一)整改原则1、坚持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整改治理投入。各镇、

4、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3、坚持多还旧账、不欠新帐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实现减量排放和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4、坚持因地制宜、资源化利用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实行一场一策,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5、坚持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资金以养殖业主和市场投入为主,区政府将多方筹措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环保、能源、畜牧、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二)整改方式方法根据各类

5、畜禽品种特点、存栏规模和治理设施技术要求,鼓励实行如下分类治理模式。1、年出栏 5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由农户采用堆积发酵、沤制腐熟后还田利用;2、年出栏 50-999 头的生猪养殖大户主要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污储存+集中沼气工程处理+还田利用”模式;干粪堆积发酵还田还林还草 养猪场粪污 干湿分离厌 尿液、污水进沼气池(或进三级沉淀池) 沼液沼渣贮存池 农户贮存池 还田还林还草 沼气 供气 3、年出栏大于 1000 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如果有土地可以消纳采用“雨污分流+干清粪+干粪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污水厌氧发酵+污水还田利用”模式,没有土地可以消纳只能采用“雨污分流+干清粪

6、+干粪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污水深度处理达标回用”模式。干粪发酵还田还林还草 沼气 供气或生产生物有机肥 养猪场粪污 干湿分离 尿液、污水进沉淀、酸化调节池 厌氧发酵池 沼液沼渣贮存池 种植基地田间贮液池还田还林还草4、禽类、肉牛、肉羊等畜种的养殖场污水量相对较少,且这三个畜种规模化养殖程度很高,因此重点对象为规模养殖场。蛋禽存栏 5000 只以下、肉禽出栏 1 万只以下、肉牛出栏 50 头以下、肉羊出栏 100 只以下的小规模畜牧场由农户采用堆积发酵、沤制腐熟后还田利用;大于上述养殖规模的规模化畜牧场需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干粪池等设施用于生产有机肥或堆沤发酵还田利用。四、整改措施

7、(一)科学制定规划。根据我区自然经济条件和畜牧业发展现状,科学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将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重点纳入到规划中。(2)加大监管力度。各镇、办事处镇进一步确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报区政府审核批准。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对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关闭、转产或搬迁,拆除畜禽养殖设施,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禁止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三)严格准入制度。一是严把新建场审批关口。凡新建规模养殖场,各镇、办事处要严

8、把选址关,必须先通过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批的,畜牧部门不得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设施必须按“三同时”要求建设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四)综合治理技术措施。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干清粪工艺,建设干粪池,干粪出售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或堆沤还田,建设沼气池或厌氧发酵池、污水储存池,污水经厌氧发酵储存后资源化利用。各养殖场(户)完善治污设施的建设,落实粪污消纳土地,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主要技术要求为:1、签订周边农户协议。所有距离农户 300m 以内的养殖场,必须与周边 30

9、0m 内农户签订环境影响谅解协议。2、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或建设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收集,污水实行暗沟输送,做到雨水和污水分流,实现粪污处理减量化。3、建设干粪堆积场所。实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后定期出售给有机肥厂或者还田还林。干粪池要求具有防雨、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干粪池的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 0.1 立方米建设。4、建设沼气池或厌氧发酵池。污水实行沼气厌氧发酵,沼气池或厌氧池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 0.1 立方米建设。5、建设污水储存池。发酵后的沼液存放于污水储存池。污水储存池容积按照设计规模每头 0.3 立方米建设,部分不能实行干清粪的养殖场,污水储

10、存池容积按照每头 0.4立方米建设。6、落实消纳土地。能否实现粪污的综合利用,最终就是存储的粪水实行就地农田消纳。养殖户与农户签订粪污消纳合同并附有土地证明。消纳土地面积按照每头 0.04 亩计算,没有实行干清粪的养殖场按照每头 0.2 亩计算。(五)明确奖惩措施。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整合环保、农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对治理达标的规模养殖场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将治理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列入黑名单,不予项目扶持,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六)建立畜禽养殖场全方位监管公示制度。对每个养殖场建立“一场一档”、实行“一场一牌”,对所有规模

11、养殖场实施污染防治监督公示牌制度。在养殖场外树立醒目的监管责任公示牌,详细注明养殖场规模、负责人、镇村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相关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举报电话,大力提高对养殖污染的社会化监督程度。五、整改实施时间步骤本次专项整改治理工作,从 2017 年 3 月开始,至 2018年 12 月结束。(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7 年 2 月)。各镇、办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工作专班,上报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层层召开宣传动员会议,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畜牧、环保部门组织专班对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逐场逐户摸底调查

12、登记,将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治污设施、污染物排放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汇总存档备用。(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1、制定方案。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一场一策的治理方案和整改通知书下发各养殖场,各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施工方案,报至各镇、办专项整治办公室审核备案。2、实施整改。各养殖场为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逐项整改落实。各乡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督办,帮助其解决有关问题。区将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督查,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3、申请验收。养殖场完成治理后,要及时向镇、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各乡镇专项治理领导

13、小组完成预验收后申报区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列入当年计划减排项目、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能源沼气项目等国家扶持项目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率先完成治理目标。(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 年 10 月、2018 年 6 月)2017 年 10 月第一次验收,由畜牧、环保、财政组成验收专班,根据各乡镇验收申请,对各养殖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合并进行)。对验收不合格的场,责令限期整改。2018 年 6 月进行第二次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场,予以取缔、关停;2018 年 10 月底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强行关闭。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

14、副主任、区畜牧兽医特产局局长、区环保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环保、畜牧、财政、水利、国土、农业、林业、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 XX 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特产局,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与督办工作。(2)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审查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并予以关闭或搬迁。畜牧部门要科学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牵头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15、和养殖专业户。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企业的环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发改部门要严控养殖场相关项目申报,杜绝将未实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纳入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国土、公安、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工商、电力、规划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三)正面宣传引导。宣传、文广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养殖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及时对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跟踪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到畜禽养殖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业主主动整改、自觉治理的积极性;位规模养殖户每户发放粪污治理宣传资料,使业主明白粪污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4)严格考核结账。区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以及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配合不力、落实不力造成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加大投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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