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及简要编写说明[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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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 年修改通报(初稿)2目 录(修改部分)总 则 2第 1 篇 检验与发证 3第 1 章 通则 4第 2 章 检验和证书 6第 4 章 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0第 10 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 11第 11 章 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 12第 13 章 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 13第 15 章 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14附录送审图纸目录 153第 2 篇 内河航区分级 16第 2 章 主要航区级别 17第 5 篇 船舶安全 23第 2 章 构造 24第 3 章 消防 25第 4 章 救生设备

2、 30第 8 章 完整稳性 34第 10 章 特殊船舶附加要求 39第 7 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40第 7 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41第 8 篇 船员舱室设备 43第 2 章 船员舱室设备 44第 9 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5第 2 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 46第 4 章 乘客定额标准 4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 舶 与 海 上 设 施 法 定 检 验 规 则内 河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2016 年修改通报总 则27 生效与适用7.4 改为:“7.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

3、的要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载客人数等)的改变,除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根据新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 12 定 义(33)改为:“重大改建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 船舶的主尺度; 船舶类型; 船舶的分舱水平; 船舶的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主推进系统; 影响船舶稳性; 本局认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与安全的其他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 舶 与 海 上 设

4、施 法 定 检 验 规 则内 河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2016 年修改通报第 1 篇 检验与发证4第 1 章 通 则第 1节 一般规定1.1.1.6 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 2节 检验机构1.2.1.1 中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第 3节 检验依据1.3.2.1 中的“接受”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 4节 法定证书1.4.1.3(18)中的“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 。第 5 节改为:“第 5节 船舶检验1.5.1 申请51.5.1.1 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

5、(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4)临时检验。1.5.1.2 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五条所述的内河船舶 (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1.5.1.3 对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进行拖航的,拖航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1.5.1.4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1.5.2 建造检验1.5.2.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建造检验: (1) 船舶建造; (2) 对船舶进行总则 12.1(33)所定义的重大改建。 1.5.2.2 船

6、舶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1.5.3 初次检验1.5.3.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 (2)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 (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4)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1.5.4 定期检验1.5.4.1 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定期检验。1.5.4.2 船舶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6途。1.5.5 临时检验1.5.5.1

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段或者用途或者客船等级;(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5)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6)变更船名、船籍港;(7)船舶展期;(8)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1.5.6 试航检验1.5.6.1 船舶试航前,应申请试航检验。1.5.7 证书的发送与保存1.5.7.1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正本)发送给申请人。1.5.7.2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副本)保存备查。1.5.7.3

8、 船上应妥为保存所持有的各种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 ”7第 2 章 检验和证书第 1 节改为:“第 1节 检验种类2.1.1 检验种类2.1.1.1 建造检验在船舶新建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或船舶重大改建,对船舶颁发新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2 初次检验在本篇第1章1.5.3所述情况下,第一次对船舶签发法定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3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

9、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4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5 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6 船底外部检查 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2.1.1.7 临时检验 在本篇第 1 章 1.5.5 所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8 特别定期检验 对老旧运输船舶,按其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对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9 试航检验 在船舶试航前的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试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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