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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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条款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序号 原规定 拟规定 备 注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 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

2、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2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经营 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2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 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

3、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安全、文明、礼 让 、守法 驾驶 意 识 及 驾驶 技能相关知识 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3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

4、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安全第一 ,诚实 信用,公平竞争。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4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 保留3公开和便民。 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5、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将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教 练场 建 设 作 为 交通基 础设 施 纳 入当地城 乡 建 设规 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建立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市 场 投 资预 警机制和 风险 告知制度 。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

6、以适当政策支持。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5新增条目第六条 鼓励建立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行 业协 会等多种自律 组织 ,自律 组织应 当 发挥 行 业 代表、行 业服 务 作用,引 导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经营 者加 强 行 业自律,依法 经营 ,促 进 行 业 健康 稳 定 发 展。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第二章 经营许可46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

7、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 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 内容 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 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分 级标 准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 培

8、 训 机构 资 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 规 定 执 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 出租汽 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 三 类。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修改说明: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类,变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分类。7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9、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 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修改说明:驾培机构可以按照规模进行分级管理,但不能用级别限制其自主经营的范围,驾培机构具备相应车型的训练场等教学条件,就应予以5许可,驾培机构可自主决定

10、教练车数量规模、车型。删除本条。8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 出租汽 车驾驶员 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

11、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和道路运 输驾驶员继续 教育等相关 业务。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9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保留10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

12、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 和其他人员的岗 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 教学、教 练员 、学 员 、结 合考核、教学 质 量、安全、教 练车 、设 施 设备 及档案管理 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

13、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 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 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 教学管理制度、教 练员 管理制度、学 员 管理制度、 结业 考核制度、 诚 信承 诺 制度、学 员 投 诉 受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教 练车 及 设 施 设备 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 训 收 费 管理制度 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

14、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展残疾人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业务 的, 还应 当建立包括残疾人 驾驶 培 训 期 间 的学 习 、生活和安全等保障制度。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相关制度要求。(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

15、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 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两年以上安全 驾驶经历 ,近五年内无交通 违 法 记 分 满 分 记录 或者机 动车驾驶证 被吊 销记录 ,未 发 生交通死亡 责 任事故; 具有汽车 、机械、运 输 管理等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国家 四 级 及以上机 动车驾驶 教 练员职业资 格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修改说明:

16、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7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 文明 驾驶 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 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 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职称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针对技能型人员的能力评价,均为非行政许可类的评价手段。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

17、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理论、机 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 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 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 导驾驶的教学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具有五年以上相 应车 型安全 驾驶经历 ,近五年内

18、无交通 违 法 记 分 满 分 记录 或者机 动车驾驶证 被吊 销记录 ,未 发 生交通死亡 责 任事故;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 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 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了解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 识 ,具备驾驶要领讲 解、 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要求。8具有大 专 以上学 历

19、 且接受 过 教 练员职业 技能教育的, 则应 具有 2 年以上相 应车 型安全 驾驶经历 ,且具有不少于 3 个月的 实习 教 练经历 。持有 C1、C2、或 C5 机 动车驾驶证 ,经过专门 的残疾人知 识 和 驾驶 技能培 训 合格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 动车驾驶 培 训 教 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满 足 计时

20、 培 训计时 收 费 或先培 训 后付 费的培 训 要求。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 、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 、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等 。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1、保留(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技 术 等 级 符合 道路运 输车辆 技 术 等 级 划分和 评 定要求 (JT/T198)规 定的二 级 以上 标 准。 并装有 车载计时终 端 、副后视镜 、副制 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和 统 一的 标识 。具体要求按照机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

22、13)。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 展 残 疾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的 ,所 配 备 的 教 学 车辆 还 应 当 加 装 符 合 肢 体 残 疾 人 驾 驶 汽 车 的 操 纵 辅 助装 置 (GB/T21055)及 符 合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7258)的 辅 助 装 置 。(公安部令139号),增加对残 疾 人 机 动 车驾 驶 培 训 教 学 车 辆 的相 关 要 求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3、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 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 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保留(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4、租用教 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或者租 赁 土地 设计 建造教 练场 ,应 当符合当地城 乡 建设规 划、 环 境 评 估、消防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要求。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 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修改说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将机动车训练场项目列入

25、限制用地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10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11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 时具备大型客车 、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 备通用货车半挂 车(牵引车)、大型 货车等两种

26、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 时具备大型客车 、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三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 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 备通用货车半挂 车(牵引车)、大型 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3. 从事出租汽 车驾驶员 从 业资 格培 训业务 的,应 当具 备 大型客 车 、城市公交 车 、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 (含小型自 动挡 汽 车 )等四种 车 型中至少一种 车 型的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资 格。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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