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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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 年版)目 录第一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1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投资额度备案/ 审批 .41.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 审批 .71.5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 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

2、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一、跨境信贷业务 .132.1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2.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2.3 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2.4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2.5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2.6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2.7 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2.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2.9 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2.10 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2.11 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2.12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2.13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2

3、.1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2.15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3.1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3.2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3.3 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3.4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3.5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3.6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3.7 上市公司回购 B 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4.1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4.2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

4、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4.3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4.4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5.2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5.3 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5.4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五、格式文本范例 .57表 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表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表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

5、4表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表 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表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表 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表 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表 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表 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表 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表 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表 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表 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表 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表 17

6、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表 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表 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表 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表 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第三部分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 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6.1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6.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6.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6.4 外商投资

7、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6.5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6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7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6.8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6.9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6.10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6.11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6.12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6.13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6.14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6.15 境内直接投资所

8、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6.16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6.17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6.18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6.19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6.2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6.21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6.22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6.23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6.24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6.25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

9、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 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7.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7.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7.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7.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7.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7.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

10、登记 .1397.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7.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7.10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7.11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7.12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7.13 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7.14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7.15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7.16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8.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8.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8

11、.3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8.4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8.5 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8.6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8.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8.8 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8.9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8.10 外保内贷登记 .1588.11 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8.12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8.13 担保费收付 .1628.14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

12、户 .1628.15 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8.16 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9.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2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9.4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9.5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9.6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3、 .1739.7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9.8 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9.9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9.10 境内个人投资者 B 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9.1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9.12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9.13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9.14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9.15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9.16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

14、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9.17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10.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10.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10.3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十一、数据报送 .189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表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表 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表 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表 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表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表 6

15、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表 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表 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表 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表 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表 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第一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改革方向的业务需求,包括一些疑难、重大问题等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二、申请人上报

16、的程序: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除法规明确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事项外,部分中央企业重大审批事项,若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或相关部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确定的,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二是申请人通过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经办人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文处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拟写详细的办文说明,特别是第二类审批(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 ,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与现行规定有哪些不符或超出现行

17、规定,审批或不审批的原因及掌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须报局领导批示。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时限: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在 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先经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五、材料审核与留存: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

18、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签章的复印件。未办理“五证合一” (即尚未办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境内机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1.1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19、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 06号)。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 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 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 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79 号)7.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材料1.申请书(包括辖内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机构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融资需求和申请额度等) 。2.本年度辖内短期外债指

20、标需求汇总以及短期外债指标分配计划。3.辖内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1.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2) “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

21、数据和补充说明。三、境内非金融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和还本付息等履约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偿还来源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审核原则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货币政策取向和债务人实际短期外债需求等因素,为部分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2.

2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3.除下列情形外,选择指标管理模式的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 1年或 1年以下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1)期限在 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 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 90天;纳入豁免范围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对应关系。(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 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

23、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按规定开立的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余额。(4)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其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5)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和各种期限的贸易项下人民币对外融资。(6)黄金拆借。(7)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4.除第 3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 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 1年(不含)

24、以上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5.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 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6.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短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7.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8.未经批准,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其签约、提款和还本付息的币种应当保持一致。授权范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对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判断,审核或调整部分境内机

25、构的外债指标:(1)政策性银行。(2)全国性法人制中、外资商业银行。(3)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注意事项1.与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安排直接相关的人民币外债,如各种期限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暂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2.各分局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3.在外汇局新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1.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 审批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6、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 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 1号) 。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2.经

27、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四、合格投资者追加额度申请、且拟追加额度加上已获批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

28、批: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额度的理由及已获批额度的使用情况。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核原则1.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备案,托管人应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 10日内,将 QFII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2.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会,对额度申请进行审议。3.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额度计算标准进行调整。4.合格投资者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证券资产数据等,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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