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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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 目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基本规定 2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36 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47 火灾危险源控制 58 其它要求 5言 前本标准的 4.1、4.2、5.1、5.3 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省消防标准技术委员会(GD/TC )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

2、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规程仅适用于违法既有建筑物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三小”场所“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3.2 小档口建筑面积在 300m2 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3 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 250m2 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含配套的仓

4、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3.4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 200m2 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3.5 住宿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宿场所。3.6 值班室“三小”场所中为安排值守人员而专门设置的房间。4 基本规定4.1 “三小”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 2 层。4.3 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可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1 层。

5、4.4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4.5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 5.1 条的要求。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7 同一建筑物内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的,在生产经营期内必须保持卷帘门开启状态。4.8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

6、满足以下要求:(1)值守人员不应超过 1 人。(2)在首层靠外墙,并设置可开启外窗。(3)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小于 1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4.9 “三小”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5.1.1 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或其它不小于 2h 耐火

7、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5.1.2 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条件,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1)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2)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3)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5.1.3 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

8、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5.1.4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家庭住宿场所与其他部位应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条件,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 1 户。(2)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分隔或其它不小于 2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3)设在生产车间、仓库楼层以上的家庭住宿场所,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5.2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

9、明显标识。5.3 2 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5.4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5.5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小于 1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5.6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 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 1m、0.8m 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2 层以上(含 2 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 1 条(部)消防逃生梯、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

10、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6 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6.1 建筑面积超过 20m2 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 GB20517、GB50116 的规定。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 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

11、 CECS219 的规定。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 25m2 配备 ABC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建筑面积不足 25m2 的按 25m2 配备。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 100 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200m3,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6.9 “三

12、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应推广使用新型消防技术、设备, 如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7 火灾危险源控制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 15Kg 的气瓶不得超过 2 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7.3 “三小”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 PVC 管保护。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超负荷使用;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c) 电热炉、电加热器

13、、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7.5 电动车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8 其它要求8.1 “三小”场所中设置的灭火器和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 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8.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8.3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 GB50222、GB50354 的规定。8.4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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