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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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 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 , 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 订 立如下协议, 共 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一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二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三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四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及相关法- 2 -律、 法 规 , 办 理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开 立 、 使 用 、 变 更 、 撤 销 ;( 二 ) 双 方 均 不 得 利 用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从 事 任 何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三 ) 双 方 约 定 方 式 定 期 核 对 账 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 ) 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 方 提 供 优 质 、快 捷 的 结 算 服 务 , 为 乙 方 准 确 、 及 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 向 乙方 及 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 ) 甲 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3、规定外 , 甲 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冻 结 、 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 )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甲 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 )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 ) 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 时 , 应 于 5 个 工 作 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1、 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4、的帐号的;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 、 住 址 及 其 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的。( 四 ) 乙 方 不 得 将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出 租 、 出 借 给他 人 ,不 得 利 用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 不 得 违 反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3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将 单 位 款 项 转 入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第五条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和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现 金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对 乙 方 的 现 金 支 取 和 现 金

5、 库 存的 监督 和 管 理 。第六条 甲 方 得 知 乙 方 被 撤 并 、 解 散 、 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和注 销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有 权 停 止 乙 方 结 算 账 户 的 对 外 支 付 。第七条 甲 方 有 权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反 洗 钱 法 律 规 定 , 履 行反 洗钱 职 责 。第八条 甲 方 接 到 乙 方 开 户 资 料 的 变 更 通 知 后 , 应 及 时 办 理变更 手 续 , 并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行 。第九条 账 户 核 对( 一 ) 乙 方 采 取 如 下 账 户

6、 核 对 方 式 :1、 乙 方 来 行 领 取 , 乙 方 到 银 行 领 取 签 字 时 视 同 对 账信 息 已 送 达 ;2、 甲 方 邮 寄 , 甲 方 寄 出 对 账 单 之 日 起 ( 邮 戳 为 准 ) 视 同 对 账信 息已 送 达 ;3、 其 它 方 式 。( 二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对 账 数 据 , 并 对 数 据的 真实 性 负 责 ;( 三 )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

7、相符;( 四 ) 乙 方 在 账 务 核 对 中 发 现 账 务 不 符 ,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反 映 ,甲方 应 与 乙 方 配 合 ,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差 错 , 确 保 帐 务 记 载 准 确 无 误 ;( 五 ) 如 乙 方 需 要 改 变 对 账 方 式 或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有 所 变 动 等 ,应- 4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第十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十一条 乙方

8、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二条 乙 方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 , 必 须 与 甲 方 核 对 银 行 结算账 户 存 款 余 额 , 交 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 及 结 算 凭 证 和 开 户 登 记 证( 开 户核 准 通 知 书 ), 甲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乙 方未 按 规 定 交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票 据 及 结 算 凭 证 的 , 应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9、第十三条 违 约 责 任甲 乙 双 方 有 下 列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之 一 的 , 按 照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 甲 方 未 按 规 定 对 乙 方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保 密 , 造 成乙 方开 户 资 料 泄 漏 或 资 金 损 失 , 甲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并 赔 偿 有关 损 失 ;( 二 ) 甲 方 未 能 为 乙 方 及 时 、 准 确 地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业 务 , 对 乙方 的资 金 收 付 及 汇 划 造 成 影 响

10、, 甲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 造 成损 失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 三 ) 甲 方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对 账 数 据 ,或 提 供 对 账 数 据 不准 确 造 成 乙 方 无 法 核 对 账 务 , 甲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 造 成损 失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 四 ) 乙 方 在 开 户 时 , 未 向 甲 方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合 法 的 开 户资 料 ,- 5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确 认 或 被 有 关部 门 处 罚 时 , 乙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责

11、任 , 造 成 损失 的 , 乙 方 全 部 赔 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 乙 方 开 户 资 料 的 变 更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 造 成 甲 方无 法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其 处 理 有 关 业 务 时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七 ) 乙 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支 付 结 算 工 具 及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服 务 费用 ,甲 方 有 权 停 止 其 结 算 账 户 的 支 付 ;

12、( 八 ) 乙 方 未 按 规 定 与 甲 方 核 对 账 务 , 逾 期 未 返 回 对 账 信 息 且未 向甲 方 提 出 账 务 不 符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九 )协 议 存 续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无 正 当 、 合 法 理 由 或 向 对 方做 出 说 明 , 擅 自 中 止 协 议 , 给 另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承 担一 切 后 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13、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 30 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一) - 6 -(二) (三)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第二十条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6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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