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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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姓 名: 孙 磊 学 校: 商丘师范学院 学 号: 15620063250386 指导教师: 陈老师 定稿日期: 2016-9- 24 目 录1内容摘要2关键词2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3二、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一)对当事人的损害4(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损害4(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4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一)执行立法滞后4(二)法律意识淡薄、履法责任弱化5(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6四、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的问题7(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三)

2、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四)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9(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10五、结语11参考文献12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2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获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的法律途径。民事执行指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自然实现或难以自主实现的现象。当前“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依法判定的被执行人难找,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予以依法执行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民事执行难”是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3、,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包括讨债的直接成本;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对公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于是赖债、躲债、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就会向传染

4、病一样迅速蔓延,甚至会引发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和政绩,授意执法机关阻碍依法执行,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程序,确立执行目标。关键词:执行现状;危害性;主要原因;解决方案;3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民事执行是获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的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划分,民事执行可以划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民事执行是指各

5、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自然实现或难以自主实现的现象。当前“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依法判定的被执行人难找,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予以依法执行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民事执行难”是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最大的一种强制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

6、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二、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在一个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是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所斌的权利能

7、否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在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体现,所以法律所斌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公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碍于国家强制机器的运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4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多角度和多层次的。(一)对当事人的损害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

8、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损害对公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人民法院的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胜诉方的质疑和猜测,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多样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

9、人,扮演着多种角色,饰扮着多种载体。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法律义务,于是赖债、躲债、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就会向传染病一样迅速蔓延,甚至会引发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利益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程序化,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也必然导致

10、在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5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和行动,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执行结果、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律!而多

11、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三四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这种立法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差、执行无力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二)法律意识淡薄、履法责任弱化1、公民应重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侮辱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公共财物等,抗拒执法,拒不履法。2、地方党

12、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和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帮助其暗渡陈仓,授意执法机关阻碍依法执行,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述职。地方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人、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政府的法院,执行工作

13、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党委政府和行政管理6部门的干扰的阻碍。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也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和政府官司员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一己之利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和所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

14、种障碍,千方百计地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而发展,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的法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执行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界线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推诿、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一并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

15、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大批力量投入审判工作,而执行力量单薄不足,执行案件堆积陈杂,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已生效而应执行的判决,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维护,法院的强制保护不能及时实施。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掌握不全,执法意识强,碍于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原因不能付诸法律行动,遇到刺手的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债、追债,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中的执法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时下的民事判决

16、执行难的症结。7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对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和无奈情绪众所周知,法院办案把大量的时间都集中在了审理、审判,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和疑惑。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完毕案件,却需要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或者根本不执行,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和无法为胜诉人挽回经济损失,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财,最后中只落下一张苍白无力的判决书。四、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

17、财产线索、社会行踪、家庭经济状况;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 和 9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 18条和 22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

18、序。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和刑法第 313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8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民事执行难”为其出发点。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19、,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应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人才;第二,走精准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制度的改革,强化执行效率的提升,量化执行质量的提高。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社

20、会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规陋习和作法,深化执行改革,依法创建符合现代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队伍和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五个层面。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参照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

21、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内的因素的努力和意向。也可能因为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强烈就能早日执结,也可能因执行不力而空留遗憾,案件结案的时限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文规定,为了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明确结9果,明确责任人。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民事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利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滋生现象,因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透明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结果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可执行性不强,浮动空间过大,人为因素的程度存在。如执行监督指上一级人民法院

22、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严密科学的内部制约机制也非常之重要。要

2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能力。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公布于众,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作,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其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发生,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不执行、懒执行的行为。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审判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无效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赖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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