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标准合同上海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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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船舶买卖 标准 合同 (上海格式) 卖方: 法定地址: 买方: 法定地址: 买卖双方经充分的协商,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购买“ 珠港拖 3”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珠港拖 3 船型: 普通拖船 船籍港: 珠海 船级: ZC 总长: 33.3m 型宽: 9.8m 型深: 4.30m 总吨: 356 净吨: 107 航区 : 沿海 功率 : 1065*2 船舶识别号: CN19954307183 正拖拖力 : 32 船舶登记号 : 090312000006 建造厂家: 烟台普泰造船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 1996 年 4 月 2 日 2、产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

2、同下的该轮 完整的所有权。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 4、 订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 3 个银行工作日内 ,将保证金 50 万元作为 订金 汇到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 帐户如下: 户名: 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 1 开户行: 中国银行珠海港支行 人民币帐号: 706868096335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订金 ,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及 利息( 本合同所涉及之利息均按照合同签订当日中央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 5、付款 买方应当于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备忘录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将剩余船款连同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应 当支付

3、的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汇至卖方指定的本合同第 4 条所述银行账户或卖方另行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交给卖方。已经收取的 订金 所产生的利息归买方所有,该等 订金 及其利息将自动转为船款,剩余船款按照船舶价款扣除 订金 及其利息计算。 6、验船 6.1 交船状况 买方已于 年 月 日 在卖方的同意下对船舶及船级记录进行了检验,并同意按验船确认的船舶状态接船,但船舶自然损耗除外。 在交船时,船舶应保持现有的船级状况,没有船级遗留状况或批注,没有影响船级的损坏,并保持船级证书清洁有效,有 效期至少应至交船时起三个月。 一旦买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接收船舶,则卖方对于船舶所存

4、在的任何与船舶规范不符之处以及任何可见或隐藏之船舶缺陷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2 交船前水下检验 6.2.1 买方 有权于船舶交接之前安排经船级社认可的潜水员对于船舶夏季载重线以下的水下部分进行检验,但上述检验应当在 卖方 安排的船级社验 船 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检验由 买方 安排,并由 买方 承担风险与费用。 6.2.2 买方 选择进行上述检验的,应当在收到 七 天交船预报通知后的 两个工作 日内向 卖方 发送 检验 通知并送达 卖方 ,若 卖方 未在上述约定 期间内收到上述通知的,则 买方 丧失安排水下检验的权利。 6.2.3 卖方 收到 买方 送达的水下检验通知后,应当与船级社联系

5、安排检验事宜。卖方应当负责确保 在船级社认为适合和允许的 港口、锚地或者泊位 进行 水下检2 验。卖方将船舶移动到附近合适港口过程中产生的时间、风险、费用由卖方承担。水下检验费用 、风险 及船级社验船师费用 应当由 买方 承担,如果经检验发现存在影响船级的情形,该等检验费用 、风险 应由 卖方 承担。 6.2.4 如果通过水下检验发现船舶存在影响船级的状况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果经检验查明影响船级的状况不必在船 级社安排的下次例行进坞之前修理的, 卖方 、 买方 可以分别选择交船地点 附近 的船舶修理厂家就上述修理询价,船舶修理厂家报价应仅限于直接修理费用,不应包括船舶进坞以及其

6、他服务费用。 卖方 有权选择修理后交付船舶或者不经修理交付船舶,但按照上述报价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修理费 应当 在船舶价款中扣除; 2、 如果经检验查明影响船级的状况应当在船级社安排的下次例行进坞之前修理的,则 卖方 应当负担全部费用、并安排修理以达到船级社要求。 6.2.5 如果 卖方 按照 6.2.4( 2) 规定对于船舶进行进坞修理,且船坞位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船地点范围之内 的,则 卖方 有权将该船坞指定为交船地点。 买方 有权自行负担风险与费用对于船舶水下部分进行清理与油漆 ,但不得影响卖方与船级社工作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交船安排 。如果 买方 的上述工作在 卖方 完成修理工作之后仍未完成的,

7、则 卖方 完成修理工作之后的船坞费用及风险应由 买方 承担。 卖方有权在 卖方 修理工作完成之后向 买方 递交交船通知。 买方应当按照第 7 条规定接受船舶。 6.2.6 如果 卖方 按照 6.2.4 款约定选择 实际 进行修理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交船时间应相应延至上述修理完成之日,但不得超过约定交船期限最末一日后 三十 天。 7、交船时间和地点 7.1 交船地点与期限约定如下: 交船地点: 珠海港拖轮码头 交船期限: 上述约定交船期限之最末一日为销约日。 7.2 卖方同意买方在支付了上述 订金 并签署船员随船 船东 免责保函后,可以委派 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

8、或妨碍卖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自行负责。 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3 员的伙食费,每人 人民币 /天 。跟船人员可以使用船上的通讯设备,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员使用通讯设备产生的实际通讯费用。 7.3 卖方应以书面通知买方该轮 15 天 /7 天 /3 天 /2 天交船预报以及 1 天交船确报, 如 未 按照上述约定 发布 预报 ,买方有权要求顺延接受 “ 备 妥 交 船 通知书 ” 。卖方在船舶到达交船地点后且船舶已经在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卖方应当向买方递交一份正式的“ 备妥交船通知书”。 7.4 卖方 必须在船舶无货且扫舱结束、无租约、安全漂浮的状态下,于安全港口、锚地、泊

9、位交船,且交船地点必须在 7.1 款的区域内,否则不应被认为已经实际做好交船准备。 7.5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买方收到 备妥交船通知书 后,必须在三天内接船。若买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 订金 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 订金 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及 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卖方全部损失 、 费用的利息。 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如果 截至本条第 1 款约定销约日 24 时(北京时间),卖方仍未能实际做好交船准备并递交 “ 备 妥 交 船 通知书 ”的 ,除

10、非上述情况系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有权选择解 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卖方,上述通知应当在销约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若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则销约日顺延至上述约定销约日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将所收取的 订金 返还买方,若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及 所发生的 费用,并承担买方全部损失 、 费用的利息。 7.7 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款项后,双方即签订船舶交接备忘录。船舶交接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卖方承担 。 7.8 交船前 ,倘

11、若该轮发生并非由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及实际无法交付船舶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和利息全额如数退还,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卖方按清单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于本合同订立4 之时所列明的(附清单)租用设备,管理公司专用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选择以下 1 执行: 1、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 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前一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2、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

12、方接收并按照卖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扣除运输费用)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付船舶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船级证书和图纸、记录本、其他的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 ISM 和其他特定只属于卖方 及 经营人的文件)等一并交给买方,除非卖方需要继续持有这些证书用于船舶注销使用,对于此类证书,买方有权获得复印件 , 但买方必须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卖方可以继续持有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但是买方有权获得日志的复印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卖方持有的但不在船上的证书、图纸、记录本、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果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当以寄送的方式立刻交给买方,期间

13、发生的复印和寄送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 买方 提出要求, 卖方 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的其 他 技术文件及时向 买方 提供。 交船时, 卖方 还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 买方 :一、授权书;二、 燃油、润滑油油价凭证复印件;三、 商业发票, 卖方 应在交船后 7 工作 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 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交 买方 。同时, 买方 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 卖方 :一、 买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买方 授权书;三、 买方 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卖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卖方应当对于交船

14、之前原因导致的针对船舶的任何索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5 各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买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 珠港拖 3 (船名 )。 13、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解释、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3 进行: 1、提交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 2、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 3、依法向 卖方属地 法院提起诉讼。 14、其他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传真签署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应制作正本壹式伍份,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 上海航运交易所 中国船东协会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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