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07 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编号:1170SS07127)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规制项目主持人:裴洋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项目完成时间:2009 年 2 月2目录第一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概况第二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及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内部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一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准入制度第二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俱乐部迁移规则第三节 欧洲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第四节 俱乐部和国家队之间的关系放人规则第三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外部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一节 不同的职业足球联盟间的竞争第二节 职业足球赛事的电视转
2、播权转让第三节 职业足球运动员经纪人制度第四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借鉴作用第一节 俱乐部迁移第二节 电视转播权买卖第三节 球员转会第四节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体制改革与法律困境断想3在北京成功举办 2008 年夏季奥运会之后,我国的体育产业进入了“后奥运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竞技体育运动的市场化、职业化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各类职业体育联赛中,却存在着法律严重缺位的不正常现象,这不仅阻碍了职业体育联赛的正常运营,还制约了我国体育产业潜力的发挥。以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足球运动为例,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不断经历着各种负面事件的影响,公信力和经营状况都一落千丈。欧洲各
3、国的职业足球联盟代表了当今世界足球最高的经营运作水平和竞技水平,是职业足球联盟的成功典范。欧洲的职业足球联盟之所以成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其法律规制完善、先进,特别是能在适应足球产业本身的特点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因此,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为我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保证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在公平、健康的环境下顺利开展。从理论上说,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方兴未艾,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拓宽体育法学研究的领域、充实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更能加深学界对体育与法律之间的一般关系的认识,从而有助于从理论上回答如何协调体育的自治与法治这一重要问题有所
4、裨益,为建立中国的体育法学体系做出贡献。就总体而言,我国的体育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的研究上更显落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门从事研究的学者较少,且多集中在体育院校的非法律院系,而综合性大学及法学专业院校、科研院所中的专职法学研究人员参与的尚属凤毛麟角。第二,研究领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国内对职业体育联盟进行研究的学者,多将目光聚集在美国的“四大联盟”尤其是 NBA 上,对与我国传统更为相近的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却有些“视而不见”;即使有所涉及,热点也主要受现实影响,如足球比赛黑哨问题、球员转会问题、体育仲裁问题等,而从整体上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运作中的
5、法律规制进行系统学术研究的局面远未形成。第三,研究的理论深度不如人意。国内关于职业体育联盟的法律问题的论述,多见于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等方面的著作,4法律探讨在其中仅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至于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则基本上只有对若干问题的蜻蜓点水式的介绍,远远谈不上理论分析。在体育产业化历史较长的欧洲国家,各高校法学院的学者们对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取得的成果也较为丰硕。 “足球与法律”这一主题已经成为上至欧盟委员会,下至广大法学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相关学术文章俯拾皆是,内容涵盖足球产业化的法律管制框架、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法律地位、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性质、足球比赛电视转播
6、权的买卖、足球运动员的流动自由和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这些研究成果虽然是基于欧洲国家的实践而得出的,但出于职业足球联盟发展规律的一致性,因此对我国同样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本课题研究将在法学方法与其他学科方法相结合、比较法与国际法相结合、规范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基础上,从微观出发,根据法学基本理论,对职业足球联盟运行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全面剖析;以宏观视角,探讨足球运动与法律之间的一般关系,考查足球产业的法律规制模式。第一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概况一、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发展历程以下我们透过英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来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运动的运行结构做一初步了
7、解。1863 年 10 月,伦敦和郊区俱乐部的代表们举行了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晤,除了建立英格兰足总(Football Association,简称 FA)这一英国主要的足球运动组织机构之外,还制定和通过了一部较为统一的足球竞赛规则。这次会议标志着现代足球运动的诞生。51862 年,英格兰第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诺丁汉成立,此后越来越多的职业俱乐部涌现出来。英格兰足总于 1885 年采纳了职业主义条例,正式承认了职业足球的合法地位。尽管如此,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数量仍然远远低于各种业余和平民俱乐部。1888 年,英格兰足总创办了全国性的甲级联赛。在此后的近百年时间里,足总的成员迅速增多,逐渐形成了
8、足球职业联赛中甲级球队、乙级球队、丙级球队和丁级球队并存,每个赛季按照比赛成绩决定各支球队的升降级的阶梯型结构。随着足球商业化的不断发展,英格兰的全体甲级俱乐部于 1992 年退出足总,组建了英格兰超级超联盟有限公司(简称英超联盟) ,足总内其他三个档次的球队自动上升一级。新的英超联盟在经营上完全独立于足总,给俱乐部带来了更大的利润空间。不过这项进步并没有影响职业足球的竞争结构,反而使它有了更深的组织与商业迹象。 1欧洲其他国家的足球运动的发展轨迹和运行结构也大致相同。而在全欧洲层面上,欧洲足球联合会简称欧洲足联)由欧洲各国的国内足球协会组成,是唯一有权组织与管理欧洲的跨国足球赛事的机构。相应
9、的,在全球层面上则有国际足球联合会(简称国际足联) ,它是唯一组织和管理全球性足球比赛的机构。二、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结构特征在欧盟委员会于 1998 年发表的咨询文件中,首次提出了欧洲体育模式这一概念。 2根据该文件的描述,欧洲体育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金字塔结构,这一特征表现在组织与竞技这两个方面上。由于足球运动在欧洲所处的“第一运动”的地位,因此欧洲体育模式的概念实际上也是对欧洲足球运动模式的总结,而以下有关欧洲体育金字塔结构特征的描述当然也适用于欧洲职业足球联盟。(一)组织上的特征1 英斯蒂芬多布森、约翰戈达德:足球经济 ,樊小苹、张继业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4 页。2
10、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e European Model of Sport, Consultation Document of DG X(1998).6位于欧洲体育金字塔的塔尖的是各个项目的体育联合会,它们往往也是各个体育项目的世界性管理机构。体育联合会的组成成员是欧洲各国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它们在各自国家的领域内对有关体育项目进行组织和管理,构成了金字塔的第二层。一般来说,各国国内的地区性体育联盟/协会都是全国性体育协会的成员,构成了金字塔的第三层。而欧洲体育金字塔的塔基则是各式各样的体育俱乐部以及运动员、管理人员等,它们都接受地区性
11、体育联盟/协会的管理。因此,从理论上说,处于金字塔内的职业体育联赛同基层体育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体育管理机构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有关体育项目负责。以足球运动为例,国际足联是根据瑞士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它依据由其创设的宪章框架和各种条例、规则,对全球足球运动的组织与竞赛进行管理,每一个参与足球运动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欧洲足联在内,都必须在接受国际足联管辖的条件下开展活动。而在欧洲,由 53 个国家(地区)足球协会组成的欧洲足联则负责全欧洲范围内的足球运动的竞赛和组织。由此可见,金字塔结构在组织上具有很强的垄断倾向。(二)竞技上的特征和欧洲体育的金字塔结构一致,欧洲的职业体育比赛,尤其是以足球为代
12、表的团队体育比赛,一般实行开放式的升降级制度,而竞技成绩是决定升降级的首要因素。根据这一制度,在某一层次中的比赛成绩较好的俱乐部将获得参加更高一层次比赛的资格,而比赛成绩较差的俱乐部则降至下一层次的赛事中;在国内联赛中取得好成绩的俱乐部将有资格参加欧洲级别的高水平赛事。因此,各个级别的赛事中的流动性很强,从理论上说,一家处于最底层的俱乐部可以通过奋斗而层层晋级,直到参加欧洲顶级赛事。(三)欧洲体育模式的“美国化”从上述欧洲体育金字塔结构的特征上可以看出,它与完全将职业体育作为一项经济活动来经营、赚钱是业主们经营体育俱乐部的主要目的的美国体育模式相比,欧洲人较为看淡体育的经济因素而强调体育的社会
13、与文化属性。无论这两种模式孰优孰劣,近年来一个7不争的事实是,欧洲体育模式正表现出强烈的“美国化”倾向。所谓“美国化”,简言之就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体育活动的终极目的。欧洲体育模式“美国化”的最初动力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电视转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加上体育在欧洲广受欢迎,导致体育比赛的转播权价格急剧上涨,职业体育界由此发现了蕴藏于自身的巨大的赚钱潜能。 “美国化”的趋势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大批海外财团收购体育俱乐部、俱乐部纷纷改制为上市公司、仅由少数大俱乐部参加的精英联赛创立等等。而传统上仅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体育行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逐步转变为活跃的市场经营者,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利益冲突。第二节
14、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及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一、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其运作中从事了门票销售、电视转播权的出售并缔结了大量赞助合同,它们毫无疑问是欧盟竞争法下的企业。一些较小的且通常是非营利的俱乐部也从事了部分经济活动,因此同样符合欧盟竞争法对企业的界定。而在欧洲国家大量存在的真正的业余俱乐部,其运作是由不收报酬的志愿者实施的,开展的是纯粹的体育活动,并不从事任何性质的经济活动,因此这些平民俱乐部不能被认为是企业。在五十多个欧洲国家足协内共同的一点就是较之于职业俱乐部而言,业余或者平民俱乐部的数量远远占据了上风。 3二、国内足球协会和职业足球联盟欧盟委员会认为,国内体育运动协会既可以构成企业,也可以
15、构成企业联合。当它们自己独立从事诸如赛事的商业开发活动时就构成企业 4,而当它们是以俱乐部/ 运动队/运动员的集合形式从事商业活动时则构成企业联合。 53 Arbitration CAS 98/200,AEK Athens and SK Slavia Prague v. UEFA.转引自黄世席: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1 页。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7 October 1992, Case 33384 and 33387 Distribution of package tours during the 1990 World Cu
16、p, OJ 1992 L326/31.5 Case T-193/02 Laurent Piau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upported by FIFA, Jur EG 2005.8不过,随着近年来欧洲职业足球联赛的商业化运作的趋势逐渐加强,这一问题已显现出其复杂性。各国的足球协会都是由各家足球俱乐部组成,但并不真正从事经济活动的业余或平民俱乐部可能比职业俱乐部更多地决定本国足协的意愿和行动。各国足协普遍盛行的民主投票和选举制度选票的大多数可能被业余或者平民俱乐部所控制,并且足协的执行机构主席和董事会也通常都是这类大多数的发言人,甚
17、至在某些国家的足协内部教练和球员也有某些投票权。换句话说,国家足协的管理人员通常代表其本国所有的俱乐部,但是其成员却主要来自业余或平民俱乐部。因此,把国家足球协会看作是企业联合组织就不大合适了。 6尽管如此,从目前情况看,仍有不少足球协会在事实上保持着对俱乐部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因此它们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仍有理由被看作是企业间的协议。欧洲初审法院也指出,一个国家体育协会由业余俱乐部和职业俱乐部共同组成的这一事实本身对将其定性为企业联合来说并不重要。 7近年来各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代表们不满其在足协中的地位,因此在足协之外组建了完全由职业俱乐部构成的职业足球联盟,比如英超联盟等。这些职业足球联盟
18、显然更有理由被看作是企业联合组织,其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也相应地应被视为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第 1 款下的企业间的协议。尽管多数时候国内足球联盟/协会被认定为企业联合,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赛事的创设与组织上,它们应被界定为企业,有时甚至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而可以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下对其行为进行分析。三、欧洲的足球运动联合会欧盟对于欧洲层面上的足球联合会(如国际足联、欧洲足联)的性质认定同前述国内6 Arbitration CAS 98/200,AEK Athens and SK Slavia Prague v. UEFA.7 Case T-193/02 Laurent Pia
19、u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supported by FIFA, Jur EG 2005.9体育协会类似,即当它们自己从事商业开发活动时构成企业,反之则构成企业联合或企业联合的联合。 8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各国的职业足球联盟并非是欧洲足联的成员,另一方面欧洲足联尽管规定了欧洲层面上俱乐部比赛的规则,譬如参赛条件、取消俱乐部或者 球 员 的 参 赛资 格 、 制 定 球 员 转 会 规 则 、 委 派 裁 判 、 制 定 比 赛 时 间 表 等 , 但 是 欧 洲 足 联 只 能 被 认 为 是 凌驾 于 俱 乐 部 之 上 的 管 理
20、 者 而 不 是 俱 乐 部 的 贸 易 联 合 会 9,因此欧洲足联及其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在欧盟竞争法下的地位也就成了疑问。尽管如此,实践中欧洲足联并未否认自己是企业协会的联合会,欧盟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都为了适用竞争法的目的而在有关判决与决定中将欧洲足联看作是一个“俱乐部企业”的联合会,其有关俱乐部比赛的决定和规则就是彼此竞争的俱乐部相互合作的一个水平表现,可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第 1 款。第二章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内部行为的法律规制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内部行为主要是指联盟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它们涉及俱乐部的准入、俱乐部的迁移、球员的转会、国家队和俱乐部
21、之间的关系等方方面面。由于这些规则制度主要只对各俱乐部和运动员等职业足球联盟内部的各个主体产生约束与影响,因此可被视为联盟的“内部行为”。但近年来,这些以往被认为不受国家约束的“ 内部行为”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法律的规制。第一节 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准入制度一、为俱乐部设定经济标准(一)欧盟的实践8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3 July 2003, Case 37398 Joint selling of the commercial rights of the UEFA Champions League, OJ 2003 L 291/25.9 Arbitration CAS
22、 98/200,AEK Athens and SK Slavia Prague v. UEFA.10升降级制是欧洲体育模式的传统特征之一,决定一家俱乐部能否由低级别联赛升入高级别联赛的标准是纯竞技性的,即看其是否取得了足够多的积分或足够高的名次。但随着近年来欧洲体育职业化的浪潮,经济标准也成为俱乐部准入的审查因素之一,即俱乐部的财政状况只有达到了某个特定指标,才能被允许参加联赛。准入制度反映了欧洲足球传统的开放式竞赛体制(竞技标准是准入的唯一考虑因素)和封闭型职业足球联盟(准入的主导因素是经济方面)之间的妥协。欧盟对欧洲职业足球联盟中采取的准入制度,尤其是为俱乐部设定经济标准,原则上持支持态度
23、。在欧盟看来,在当今高度职业化的足球联赛中,俱乐部必须满足某种最低限度的经济标准,这将最终促进俱乐部的财政稳定性,保障整个联赛的正常运转,因此应在欧洲级别的比赛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比赛中予以推广。不过,欧盟重申这样的经济标准必须符合相称性要求,否则将违反欧盟竞争法(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和第 82 条) 。所谓相称性要求是指,有关限制对于其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来说必须是适度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如果显然还存在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措施能达到该合法目标,则足球联盟/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就会因不符合相称性要求而被认定为违法。(二)德国的实践在德国,如果一个体育行会或者体育业主集团拒绝一家俱乐部成为联盟的一员,也将有可能受到德国法院的审查。这一审查的法律依据可能是卡特尔法第 20 条“禁止歧视,禁止不公平阻碍” 和第 21 条“禁止联合抵制,禁止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德国足球协会(DFB)为例,它根据其制定的注册球员条例决定一支俱乐部是否被允许参加国内甲级和乙级足球联赛。DFB 的这一准入制度中包含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俱乐部的经济能力,DFB 根据各球队提交的经济状况说明、保证书及某些其他方面的情况来对此进行评估。如果球队的申请得到通过,其许可就会被写入俱乐部同 DFB 之间签订的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中。通过这一合同,该俱乐部成为 DFB 的一个特别成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