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东兴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 2016 63 号 )和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6 47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
2、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 2 - (二 )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突出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
3、治理的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三 )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 ,建立比较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已经基本完成。基
4、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调查系统查明危害。 2017年,市国土海洋局负责对本局发证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 3 - 实地核查,系统查明辖区内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分布、规模及危害程度。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 2017 年 10 月 31日前) (二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7年,完成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任
5、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 2025年工作目标实现。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 (三 )加大执法社会公示公开力度。 市国土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要对辖区内的矿山开展巡查与核查,要将巡查结果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分阶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完成时间:长期) (四)建立矿山开发监
6、管监测体系。 2017 年,市国土海洋局选择发证矿山中 3-10 处重点矿 山分期分批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点,到 2025 年,基本建成自治区、市、县 (市、区 )三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市国土海洋局- 4 - 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五 )强化源头保护加强资源利用。 将监管关口前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废水、固废、扬尘、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区,不得新设矿业权 ;强化源
7、头管理,改变 矿产资源重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在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从 2018 年 1 月起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全面实行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凡是矿产资源开发会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凡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长期) (六 )构建治理机制加快矿山治理。 历史遗留 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治理恢复。要将治理历史遗留矿山
8、地质环境问题列入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并作为建设 美丽东兴 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分工负责,确保 2025 年前全部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市财政要拓宽资金渠道,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资金。 - 5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可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策与 资金的合力,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形成多元化筹资渠道,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
9、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机制。 (市国土海洋局、财政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 2025 年 12月 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保障。 1.制定工作方案。 要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落实工作经费,组织人力、物力,调查摸清辖区矿山开发现状和发展需求, 结合实际情况,市国土海洋局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于 2017年 3 月 31日前上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间: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 2.加强部门协作。
10、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土海洋、环保、工信、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进度统筹、问题协调、资金筹措和治理项目推进,形成各地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问题的- 6 - 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 (二 )保障恢复治理资金。 1.落实调查经费。 市国土海洋管理部门要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调查经费,并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调查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市国土海洋局部门预算。 (市国土海洋局、财政局负责) 2.保障治理资金。 要将历史遗留存在问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
11、垦所需资金,按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已关闭并已经缴纳保证金的矿山,要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切实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资金。 (市国土海洋局、财政局负责) 3.足额收取保证金。 对生产的矿山, 2017 年 6 月 30日前,重新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核实,核实开采利用方案最终开采境界和现状开采情况,无法按最终开采境界开采的,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重新计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没足额缴纳和收取保证金和预存或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缴纳和收取恢复保证金和预存或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 (三 )鼓励第三方治理
12、。 对治理技术难度大、工程安全施工要求高的矿山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要求矿山企业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其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 和损毁土地问题交由专业机构- 7 - 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 )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巡查与核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核实、购买中介机构定期巡查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矿山开展巡查与核查,要将巡查结果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定开采境界采矿、不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预存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不按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
13、实施治理恢复、不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国土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五 )调整开发布局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我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部署,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 2020 年底前,除不适合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矿山外,全市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小型非金属矿山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
14、境保护协调发展。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 )加强宣传教育。 - 8 - 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资源的科普知识宣传,遴选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正、反面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形式给予宣传报道或曝光,引导形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倡导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良性发展。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 (七)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在每年 11 月 10日前,对本地的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情况 开展年度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防城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
15、,其它部门配合) 市国土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于 2017年 3 月 31日前上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要将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新情况、新问题一起,每年形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填报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表 (见附件 ),自 2017 年起,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统计表 9 附件 矿 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统计表 省 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执行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理恢复方案
16、执行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中央财政 资金 地方财 政资金 矿山企业 自筹资金 社会资金 应 缴 矿 山 数 量 个 已 缴 矿 山 数 量 个 缴 存 数 额 万 元 批准企 业动用 治理数 额(万 元) 政府动用保证金治理数额(万元) 新建 矿山 方案 数量 (个) 生产 矿山 应编 方案 数量 (个) 生产 矿山 已编 方案 数量 (个) 需整理面积 完成治理面积 年 度 投 入 万 元 累 计 投 入 万 元 年 度 投 入 万 元 累 计 投 入 万 元 年 度 投 入 万 元 累 计 投 入 万 元 年 度 投 入 万 元 累 计 投 入 万 元 有责任人 万 亩 责任 人灭 失或 历史 遗留 (万亩) 有责任人 万 亩 责任 人灭 失或 历史 遗留 (万亩) 社会 资金 投入 (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