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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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关键字:媒体 监督 司法 公正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 “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 、 “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

2、,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 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 “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 ,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

3、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一、 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

4、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要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1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

5、规定的通知,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公信, 2做出了规范。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够减少权力的腐败、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媒体的监督无疑是照亮公正司法的一缕阳光。例如 2009 年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从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速“70 码” 立即引来了民众的质疑,通过网络蔓延势不可当。甚至韩寒也在网上,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车速进行了推断;到网友惊爆肇事者胡斌已被掉包; 3媒体监督无疑将办案不力的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最终在媒体的以及各方的监督下,众多真相被还原,肇事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媒体监督不

6、仅可以帮助弱者讨回公道,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媒体监督还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天下,增强司法及公权力的公信度。例如 2011 年陕西安监局“微笑局长”事件。由于在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的“不当微笑” ,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被网友“人肉” ,十余张腕带名表的照片遭到曝光。一位国家公务员怎能负担如词奢侈的消费,在网友的惊呼声中,陕西省纪委表示对杨达才展开调查。然而,就在网友们等待“表叔”的调查结果时,记者却调查发现,局长仍是局长,每日正常上班。于是,媒体监督的力量再一次显现出来,很快又有网友晒出文件证实杨达才在任安康市委常委、汉滨区区委书记的时候,就因责任事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在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求真相”的呼声下,中共陕西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中发布称:“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陕西省纪委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近年来,类似“微笑局长”的事件并不少见,从媒体曝光的“房叔”、“房婶”到“官员不雅照” ,我们不仅要感叹, “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 。媒体用自己雪亮的眼睛洞悉真相,同时借助舆论强大的力量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二)媒体审判来自舆论的道德审判1、媒体借助舆论进行的道德审判自李天一案曝光以来,李

8、家法律顾问兰和就发微博称自己一直以来饱受人身攻击。近日他又在微博中公布了一张被 PS 成葬礼现场的照片,照片上,他的大头照被高挂正中,下面摆满了花圈。在承受着来自各方的谩骂诋毁的同时他还经常收到一些恐吓的信息每当有李家律师的消息在网上公布,后面都会跟着数万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将他看作是为钱而颠倒1 百度百科 http:/ 法发200958 号。3 凤凰网 http:/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聘请代理律师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虽然他有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但是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律师只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某种层面上讲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同谋

9、。李天一案并没有开庭审理,并且在整个审判程序走完之前李天一也不过只是犯罪嫌疑人,缘何网友却从案件曝光之日起就已经从心底里认定他所涉罪名均成立,并迁怒于人他的代理律师?正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之前公众已经对李天一进行了道德审判,并且从道德的角度宣告他“罪名成立” 。2、舆论的道德审判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相对。法律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将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过程。道德审判专指社会舆论以道德标准对案件的评判。 4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判官的判断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要求法官在

10、审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应受其他任何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份子,不可能将自己完全屏蔽起来,媒体铺天盖地舆论攻势,百姓群情激奋的慷慨陈词有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潜移默化的造成影响。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舆论道德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判例。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 15 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但在事发的 1993 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 15 年。当

11、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5 二、如何减少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诚如有学者所言:“ 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6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必然存在

12、的,既有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也无法避免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但是,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媒体却能够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一)提高媒体人的法律素质4 道德审判的力量 金红华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5 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http:/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法律教育网 2011 年 8 月。新闻从业者及网络媒体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同时,媒体的报道应该以事实报道为主,尊重客观事实,不做一些主观的、道德层面的判断。尤其不能将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在媒体上大肆渲染,混淆视听。媒体人应该有意识地做好角色分工,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

13、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 我报道,你判断” 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二)增强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不得不承认,现在很多的媒体人社会责任感很差,媒体报道不是为了还原真相,而是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与媒体进行利益交换,通过金钱利益换取媒体的不实报道,以达到通过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赢取司法上利益的效果。每个媒体从业人员,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有着公平、正义的态度,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要足够的冷静,不要感情用事,再对事情没有做客观准确的分析就急于做评判、下结论。(三)健全媒体报

14、道的监督机制对于一些失实、不负责任的报道要建立起相关的问责机制,对于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做出错误报道的媒体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增加媒体人失实、不负责任报道的成本,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参考文献:1、百度百科 http:/ 法发200958 号。3、凤凰网 http:/ 金红华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5、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http:/ 法律教育网 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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