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3 篇(604 字)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 )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rs/s-001-20xx 和 rs/s-002-20xx) 。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
2、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 “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廉峰
3、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岩 xxxx 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三:仲裁管辖异议书(621 字)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
4、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 “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 、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 年 12 月 31 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 20xx 年 3 月 1 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 年 12 月 22 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