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 2018 版 )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中心(以下简称 “市职保中心 ”)具体实施,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中心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 2018版) (以下简称 “本保障 ”)。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持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 区局(产业)工会 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参保人员信息为上海工会 服务职工 管理系统中的有效会员信 息。 第二条 各区局 (产业 )工会须 通过在线 方式 办理 参
2、保手续 ,只需将以下 有效 材料 以照片形式 上传上海工会服务职工管理系统,经市职保中心 在 3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后,即成功办理参保 : 1、完整填写并加盖 区局(产业)工会 公章的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 参保单( 2018 版) (可从www.sh12351card.org 或 下载); 2 2、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保障期限 第三条 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 , 全年即时参保。 1、当年 4 月对集中注册的工会会员服务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当年 12月 31 日 24 时止。 2、当年 2 月
3、1日后新办理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即可于工会会员服务卡卡号生成后的次日(限工作日)起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上传资料在线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必须经市职保中心审核成功)至当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 保障分类和保障费用 第四条 保障分类 2017 年会员专享基本保障分为 A、 B 两类,各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工会会员参加本保障时 ,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参加。工会会员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享有一份保障,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不同基层工会重复为工会会员参保的份数)。 第五条 保障费用标准: 1、 A 类保障费 3 ( 1) 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 24元 /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
4、工会缴纳 12 元 /人,剩余 50%保障费即12 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 需缴纳 75%的保障费即 18 元 /人 , 剩余 25%的保障费即 6 元 /人由 市总工会 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 2)保障期小于等于 半年的,保障费为 12 元 /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 6 元 /人,剩余 50%保障费即 6 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 需缴纳 75%的保障费即 9 元 /人,剩余 25%保障费即 3 元
5、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 B 类保障费 ( 1) 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 为 70元 /人, 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 40 元 /人,剩余保障费即 30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 员单位等单位 需缴纳保障费 52元 /人,剩余保障费即 18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 为 35 元 /人, 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 20元 /人,剩余保障费即15 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4 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
6、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 需缴纳保障费 26 元 /人,剩余保障费即 9 元 /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第六条 保障资金管理。保障期结束后由市职保中心对资金进行决算,如有余额或资金不足,参照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由市总工会和各 区局(产业)工会 按筹资比例同比例返还或追加。 保障责任 第七条 在 A 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 付标准为壹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
7、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良性脑肿瘤;(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 参保会员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5 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参保会员 患本保障四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
8、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次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市职保中心给 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 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九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 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 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 该参
9、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 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6 第八条 在 B 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 付标准为贰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10、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度烧伤;(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参保会员患 本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 疾病为限,给 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7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
11、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的,市职保中心给 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 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九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 付其 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会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 付意外身故
12、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 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 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三、疾病身故保障 参 保会员在本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 给 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8 第九条 本保障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1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 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14、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意外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 区局(产业)工会 、 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参保会员应于知道或应当 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书面通知或电话( T: 63500870)通知市职保中心。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2、参保会员未在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 3、参保会员未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
15、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 4、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10 5、参保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 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十三条 参保会员有第十二条第 4 款所指的行为,市职保中心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保障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市职保中心不承担给 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九条界定的残疾程度; 3、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伤害; 4、参保会员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5、参 保会员猝死; 6、参保会员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7、参保会员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8、参保会员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9、参保会员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10、参保会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