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20161200001 物 业 服 务 合 同物业项目名称: * 住宅小区 物业项目地址: 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1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内容。2、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合
2、同所称甲方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本合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6、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2(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
3、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
4、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3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 (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受 委 托 方 ( 乙 方 ) :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5、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住宅小区(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住宅小区 ;4物业类型: 住宅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座落位置: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民主 路(街、巷) 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第二条
6、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详见附件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四);5(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五);(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详
7、见附件六);(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七);(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详见业主管理规约及其附件); (六)综合服务(详见附件八);(七) ;(八) ;(九) 。第五条 根据乙方当前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结合目前政府指导价约定,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40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1.26 元/月平方米;办 公 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0.70 元/月平方米;物 业: 元/月平方米。其它项目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并参考原价格,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议并由其签批后执行(详见附件九)。实行物业服务费用
8、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6(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9、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
10、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二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1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季度 (季/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10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季/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三)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
11、)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设施维修资金;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2、 。8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季度进行交纳,业主应在 每季度前 15 日内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本着业主自愿原则可按 半年或年度 (半年/年)进行交纳。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次年于 1 月 31 日 (公布的具体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
12、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 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二) 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列支。(三)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2、场地使用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属于甲方所有或业主私人所有用以出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车位所有者与承租人另行约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
13、、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免收停车服务费。9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第十五条 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
14、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甲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 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 (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分摊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