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 一 条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规 范 财 务 工 作 , 促 进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国家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法 规 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公 司 会 计 核 算 遵 循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第 三 条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和 方 法 : ( 一 ) 筹 集 资 金 和 有 效 使 用 资 金 , 监 督 资 金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资 金 安 全 , 努 力 提
2、高 公 司 经 济效 益 。 ( 二 ) 做 好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认 真 做 好 财 务 收 支 的 计 划 、 控 制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工 作 。 ( 三 ) 加 强 财 务 核 算 的 管 理 , 以 提 高 会 计 资 讯 的 及 时 性 和 准 确 性 。 ( 四 ) 监 督 公 司 财 产 的 购 建 、 保 管 和 使 用 , 配 合 综 合 管 理 部 定 期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 ( 五 ) 按 期 编 制 各 类 会 计 报 表 和 财 务 说 明 书 , 做 好 分 析 、 考 核 工
3、作 。 第 四 条财 务 管 理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对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负 有 组 织 、实 施 、 检 查 的 责 任 , 财 会 人 员 要 认 真 执 行 会 计 法 , 坚 决 按 财 务 制 度 办 事 , 并 严 守 公 司 秘密 。 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第 五 条加 强 原 始 凭 证 管 理 , 做 到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原 始 凭 证 是 公 司 发 生 的 每 项 经 营 活 动 不 可 缺 少的 书 面 证 明 , 是 会 计 记 录 的 主 要 依 据
4、 。 第 六 条公 司 应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期 、 凭 证 编 号 、 经 济 业 务 摘 要 、 会 计 科 目 、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填 制 凭 证 人 员 , 复 核 人员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收 款 和 付 款 记 帐 凭 证 还 应 当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第 七 条健 全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5、 设 置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核 算应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 保 证 会 计 指 标 的 口 径 一 致 ,相 互 可 比 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前 后 相 一 致 。 第 八 条做 好 会 计 审 核 工 作 , 经 办 财 会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每 项 业 务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手 续 完 整 性 和资 料 的 准 确 性 。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 报 表 时 应 经 专 人 复 核 , 重 大 事 项 应 由 财 务 负 责 人 复 核 。 第 九 条
6、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不 同 的 帐 务 内 容 采 用 定 期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的 有 关 数 位 与 库 存 实 物 、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 往 来 单 位 或 个 人 等 进 行 相 互 核 对 ,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帐 表 相 符 。 第 十 条建 立 会 计 档 案 , 包 括 对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都 应 建 立 档 案 , 妥善 保 管 。 按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和 销 毁 。 第 十 一 条会 计 人 员 因
7、工 作 变 动 或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 会 计 人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 交 接 人 员 及 监 交 人 员 应 分 别 在 交 接 清 单 上 签 字 后 ,移 交 人 员 方 可 调 离 或 离 职 。 第 十 二 条资 本 金 是 公 司 经 营 的 核 心 资 本 , 必 须 加 强 资 本 金 管 理 。 公 司 筹 集 的 资 本 金 必 须 聘 请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验 资 , 根 据 验 资 报 告 向 投 资 者 开 具 出 资 证
8、明 , 并 据 此 入 帐 。 第 十 三 条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议 , 股 东 会 批 准 , 可 以 按 章 程 规 定 增 加 资 本 。 财 务 部 门 应 及 时 调 整 实 收 资本 。 第 十 四 条公 司 股 东 之 间 可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出 资 , 股 东 应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向 股 东 以 外 的 人 转让 出 资 和 购 买 其 他 股 东 转 让 的 出 资 。 财 务 部 门 应 据 实 调 整 。 第 十 五 条公 司 以 负 债 形 式 筹 集 资 金 , 须 努 力 降 低 筹 资 成 本 , 同 时 应 按 月
9、 计 提 利 息 支 出 , 并 计 入 成 本 。第 十 六 条加 强 应 付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管 理 , 及 时 核 对 馀 额 , 保 证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 凡 一 年以 上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款 项 应 查 找 原 因 , 对 确 实 无 法 付 出 的 应 付 款 项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处 理 。 第 十 七 条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业 务 , 按 公 司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式 报 批 后 ,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登 记 后 才 能 正 式 对 外签 发 , 综 合 管 理 部 据 此 纳 入 公 司
10、或 有 负 债 管 理 , 在 担 保 期 满 后 及 时 督 促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撤 销 担 保 。第 十 八 条现 金 的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人 民 银 行 颁 布 的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根 据 本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核 实 现 金 的 库 存 限 额 , 超 出 限 额 部 分 要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 第 十 九 条严 禁 白 条 抵 库 和 任 意 挪 用 现 金 , 出 纳 人 员 必 须 每 日 结 出 现 金 日 记 帐 的 帐 面 馀 额 , 并 与 库 存现 金 相 核 对 , 发 现 不 符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11、 因 。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对 库 存 现 金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以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公 司 的 一 切 现 金 收 付 都 必 须 有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第 二 十 条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 加 强 对 银 行 帐 户 及 其 他 帐 户 的 保 密 工 作 , 非 因 业 务 需 要 不 准 外 泄 , 银 行帐 户 印 签 实 行 分 管 、 并 用 制 , 不 得 一 人 统 一 保 管 使 用 。 严 禁 在 任 何 空 白 合 同 上 加 盖 银 行 帐 户 印签 。 第 二 十 一 条出 纳 人
12、员 要 随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馀 额 ,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不 准 将 银 行 帐 户 出 借 给 任 何 单 位和 个 人 办 理 结 算 或 套 取 现 金 。 在 每 月 末 要 做 好 与 银 行 的 对 帐 工 作 ,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馀 额 调 节 表 ,对 未 达 帐 项 进 行 分 析 , 查 找 原 因 , 并 报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 第 二 十 二 条应 收 帐 款 的 管 理 : 对 应 收 帐 款 , 每 季 末 做 一 次 帐 龄 和 清 收 情 况 的 分 析 , 并 报 有 关 领 导 和 分管 业 务 部 门
13、, 督 促 业 务 部 门 积 极 催 收 , 避 免 形 成 坏 帐 。 第 二 十 三 条其 他 应 收 款 的 管 理 : 应 按 户 分 页 记 帐 , 要 严 格 个 人 借 款 审 批 程 式 , 借 款 的 审 批 程 式 是 : 借款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 借 用 现 金 , 必 须 用 于 现 金 结 算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费 用 专案 的 支 付 。 第 二 十 四 条短 期 投 资 的 管 理 : 短 期 投 资 是 指 一 年 内 能 够 并 准 备 变 现 的 投 资 , 短 期 投 资 必 须 在 公 司 授 权范 围 内
14、 进 行 , 按 现 行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记 帐 、 核 算 收 入 成 本 和 损 益 。 第 二 十 五 条长 期 投 资 的 管 理 , 长 期 投 资 是 指 不 准 备 在 一 年 内 变 现 的 投 资 , 分 为 股 权 投 资 和 债 权 投 资 。公 司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应 认 真 做 好 可 行 性 分 析 和 认 证 , 按 公 司 审 批 许 可 权 的 规 定 批 准 后 , 由 综 合管 理 部 办 理 入 帐 手 续 。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没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长 期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拥 有 实际 控
15、 制 权 的 , 长 期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第 二 十 六 条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资 产 应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以 上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 工 具 等 ; 不属 于 经 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 年 的 。 第 二 十 七 条固 定 资 产 要 做 到 有 帐 、 有 卡 , 帐
16、实 相 符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核 算 与 管 理 ,负 责 实 物 的 记 录 、 保 管 和 卡 片 登 记 工 作 , 综 合 管 理 部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第 二 十 八 条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和 调 入 均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帐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分 类 计 提 , 分 类 折 旧年 限 为 : 1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 年 ; 2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为 10 年 ; 3 与 生 产 经 营
17、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 为 5 年 ; 4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 4 年 ; 5 电 子 设 备 , 为 3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已 经 提 足 折 旧 、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再 提 取 折 旧 ,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不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照 提 折 旧 。 第 三 十 条对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要 进 行 定 期 盘 点 ,
18、每 年 末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盘 点 一 次 , 盘 点 中 发 现短 缺 或 盈 馀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并 编 制 盘 盈 盘 亏 表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进 行 帐 务 处 理 。 第 三 十 一 条无 形 资 产 指 被 公 司 长 期 使 用 而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 包 括 : 专 利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商 誉 等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帐 , 在 受 益 期 内 或 有 效 期 内 按 不 短 于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 第 三 十 二 条递 延 资 产 是 不 能 全 部 计
19、 入 当 期 损 益 , 需 要 在 以 后 年 度 内 分 期 摊 销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开 办 费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良 支 出 和 摊 销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 金 额 较 大 的 修 理 费 支 出 。 开 办 费 自 营 业 之 日 起 ,分 期 摊 入 成 本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 5 年 , 以 经 营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 在 有 效 租 赁 期 内 分 期 摊销 。 第 三 十 三 条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手 续 费 收 入 、 其 他 营 业 收 入 等 。 营 业 收 入 要 严 格 按 照
20、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确 认 , 并 认 真 核 实 、 正 确 反 映 , 以 保 证 公 司 损 益 的 真 实 性 。 第 三 十 四 条营 业 收 入 要 按 照 规 定 列 入 相 关 的 收 入 专 案 , 不 得 截 留 到 帐 外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 第 三 十 五 条公 司 在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支 出 , 按 规 定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 成 本 费 用 是 管 理公 司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 控 制 好 成 本 费 用 , 对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 提 高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具
21、 有 重 要 作用 。 第 三 十 六 条成 本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利 息 支 出 、 营 业 费 用 、 其 他 营 业 支 出 等 。 ( 一 ) 利 息 支 出 : 指 支 付 以 负 债 形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成 本 支 出 。 ( 二 ) 营 业 费 用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 职 工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工 会 经 费 、 住 房公 积 金 、 保 险 费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摊 销 费 、 修 理 费 、 管 理 费 、 通 讯 费 、 交 通 费 、 招 待 费 、 差旅 费 、 车 辆 使
22、 用 费 、 报 刊 费 、 会 议 费 、 办 公 费 、 劳 务 费 、 董 事 会 费 、 奖 励 费 、 各 种 准 备 金 等 其他 费 用 。 ( 三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指 公 司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折 旧 率 计 算摊 销 的 费 用 。 ( 四 ) 摊 销 费 : 指 递 延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 分 摊 期 不 短 于 5 年 。 ( 五 ) 各 种 准 备 金 : 各 种 准 备 金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坏 帐 准 备 金 。 投 资 风 险 准 备 金 按 年末
23、长 期 投 资 馀 额 的 1%实 行 差 额 提 取 , 坏 帐 准 备 金 按 年 末 应 收 帐 款 馀 额 的 1%提 取 。 ( 六 ) 管 理 费 用 包 括 :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 职 工 工 作 餐 费 、 取 暖 降 温 费 、 全 勤 奖 励 费 等其 他 费 用 。 第 三 十 七 条职 工 福 利 费 按 工 资 总 额 14%计 提 , 工 会 经 费 按 工 资 总 额 2%计 提 , 教 育 经 费 按 工 资 总 额 3%计提 。 第 三 十 八 条加 强 对 费 用 的 总 额 控 制 , 严 格 制 定 各 项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24、 和 审 批 许 可 权 , 财 务 人 员 应 认 真 审核 有 关 支 出 凭 证 , 未 经 领 导 签 字 或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 不 予 报 销 , 对 违 反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行 为 应及 时 向 领 导 反 映 。 第 三 十 九 条公 司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核 算 , 费 用 支 出 的 管 理 实 行 预 算 控 制 , 综 合管 理 部 要 定 期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检 查 、 分 析 、 制 定 降 低 成 本 的 措 施 。 第 四 十 条公 司 营 业 利 润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25、税 金 及 附 加 -营 业 支 出 利 润 总 额 营 业 利 润 投 资 收 益 营 业 外 收 入 - 营 业 外 支 出 ( 一 ) 投 资 收 益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利 润 、 股 利 等 。 ( 二 ) 营 业 外 收 入 是 指 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收 入 , 具 体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净 收 益 、 教 育 费 附 加 返 还 款 、 罚 没 收 入 、 罚 款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支 付 而 按 规 定 程 式经 批 准 的 应 付 款 项 等 。 ( 三 ) 营 业
26、 外 支 出 是 指 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支 出 , 具 体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盘 亏和 毁 损 报 废 净 损 失 、 非 常 损 失 、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赔 偿 金 、 违 约 金 等 。 第 四 十 一 条公 司 利 润 总 额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作 相 应 调 整 后 , 依 照 缴 纳 所 得 税 , 缴 纳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 按以 下 顺 序 分 配 : ( 一 ) 被 没 收 的 财 物 损 失 , 支 付 各 项 税 收 的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 二 ) 弭 补 公 司 以 前
27、年 度 亏 损 ; ( 三 ) 提 取 法 定 盈 馀 公 积 金 , 法 定 盈 馀 公 积 金 按 照 税 后 利 润 扣 除 前 两 项 后 的 10 提 取 ,盈 馀 公 积 金 已 达 注 册 资 本 的 50 时 不 再 提 取 。 ( 四 ) 提 取 公 积 金 、 公 益 金 按 税 后 利 润 的 5 计 提 , 主 要 用 于 公 司 的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支 出 。 ( 五 )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 根 据 股 东 会 决 议 ,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 第 九 章 财 务 报 告 与 财 务 分 析 第 四 十 二 条财 务 报 表 分
28、月 报 和 年 报 , 月 报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营 业 费 用 明 细 表 、 利 润 分 配 表 。 公 司 财 务 月 报 表 应 于 次 月15 日 内 完 成 ,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于 次 年 90 日 内 制 作 , 必 要 时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 第 四 十 三 条年 末 还 应 报 送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业 务
29、 、 经 营 情 况 , 利 润 实 现 情 况 , 资 金 增 减 及 周 转 情 况 ,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等 。 ( 二 ) 财 务 会 计 方 法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 对 本 期 或 下 期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资产 负 债 表 制 表 日 至 报 出 期 之 间 发 生 的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以 及 为 正 确 理 解 财 务报 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四 十 四 条财 务 分 析 是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综 合 管 理
30、部 应 对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进行 总 结 、 评 价 和 考 核 , 通 过 财 务 分 析 促 进 增 收 节 支 , 充 分 发 挥 资 金 效 能 , 通 过 对 财 务 活 动 不 同方 案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比 较 , 为 领 导 或 有 关 部 门 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第 四 十 五 条总 结 和 评 价 本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财 务 报 告 指 标 包 括 : 经 营 状 况 指 标 : 流 动 比率 、 负 债 比 率 、 所 有 者 权 益 比 率 ; 经 营 成 果 指 标 : 利 润 率 、 资
31、本 利 润 率 、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 第 四 十 六 条会 计 电 算 化 硬 体 设 备 是 指 专 用 于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微 机 及 其 配 套 设 备 , 包 括 伺 服 器 、 工 作 站 、网 线 、 印 表 机 、 UPS 电 源 等 。 会 计 电 算 化 硬 体 设 备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统 一 管 理 和 使 用 , 非 会 计 电算 化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使 用 ,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使 用 时 , 应 经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批 准 , 在 不影 响 会 计 电 算 化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进
32、行 。 第 四 十 七 条财 务 软 体 是 用 于 完 成 会 计 核 算 、 处 理 会 计 业 务 的 软 体 。 操 作 人 员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发 现 软 体 的设 计 功 能 未 能 正 常 实 现 时 , 应 立 即 与 软 体 发 展 商 联 系 , 进 行 修 改 、 调 试 , 完 成 调 试 后 , 应 及 时检 查 、 核 对 , 以 确 保 相 应 帐 务 资 料 和 功 能 模 组 的 正 确 性 。 第 四 十 八 条每 月 10 日 前 对 上 个 月 的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备 份 。 操 作 人 员 运 用 财 务 软 体 必 须 是 通 过 系
33、 统 功 能表 选 项 进 入 系 统 操 作 ,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操 作 许 可 权 和 密 码 。 操 作 人 员 对 使 用 的 硬 体 设 备 的安 全 负 责 。 下 班 时 , 应 关 闭 设 备 的 电 源 。 设 备 的 开 启 和 关 闭 应 严 格 按 规 范 程 式 进 行 。 第 四 十 九 条公 司 会 计 电 算 化 未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评 审 之 前 , 采 用 微 机 和 手 工 帐 并 行 的 办 法 。 每 月 末 , 会 计核 算 人 员 必 须 将 手 工 帐 与 微 机 帐 进 行 核 对 。 保 持 手 工 帐 与 微 机 帐 一 致 。 第 五 十 条企 业 银 行 电 子 支 付 系 统 的 管 理 , 严 格 按 照 企 业 银 行 电 子 支 付 程 式 和 许 可 权 规 定 执 行 。 电 子支 付 密 码 器 、 智 慧 IC 卡 、 帐 户 密 码 和 操 作 人 员 密 码 是 使 用 企 业 银 行 系 统 的 关 键 要 素 , 应 妥 善保 管 , 主 管 卡 和 操 作 员 卡 应 按 照 分 管 并 用 的 原 则 ,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和 操 作 员 分 别 设 制 密码 , 不 得 一 人 统 管 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