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 、 项 目 运 营 维 护 方 案1、运营管理原则2、运营管理制度2.1 基本管理制度2.2 养护管理制度2.3 交通管理制度3、特许经营期内绩效目标和保障措施3.1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特许经营期内绩效目标3.2 运营养护目标要求3.3 保障措施4、养护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4.1 养护质量指标4.2 养护质量保障措施4.3 小修保养质量指标4.4 小修养护方案及措施4.5 绿化养护内容及方案与措施5、大、中修方案5.1 大中修范围5.2 大中修条件5.3 时间安排5.4 大中修计划管理5.5 组织实施5.6 大中修工程检查与验收5.7 大中修交通设施和安全管理1、 运 营 管 理 原 则
2、在 项 目 的 运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 我 们 将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实 施 项 目 的 运 营 管 理 。( 1) 依 法 经 营 原 则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及 规 定 的 要 求 , 依 法经 营 ;( 2) 密 切 合 作 , 创 新 机 制 原 则 。 由 于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要 做 好 本 项目 的 运 营 管 理 必 须 与 本 项 目 政 府 代 表 开 展 密 切 的 合 作 , 结 合 我 公 司 在 公 路运 营 管 理 的 经 验 , 建 立 一 套 适 合 本 项 目 特 点 和 区 域 实 际 情
3、 况 的 管 理 模 式 和方 法 , 在 本 项 目 运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摸 索 出 一 套 PPP 项 目 运 营 管 理 的 创 新 机制 ;( 3) 超 前 谋 划 , 充 分 准 备 原 则 。 公 路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具 有 超 前 意 识 , 做到 通 盘 考 虑 , 综 合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 在 项 目 建 设 的 中 后 期 即 开 始 对 运 营 管理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规 划 , 确 定 管 理 体 制 、 机 构 定 编 、 人 员 配 备 、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方 式 等 内 容 , 编 制 运 营 管 理 手 册 , 选
4、聘 管 理 人 员 , 开 展 员 工 培 训 , 通过 充 分 准 备 实 现 项 目 交 工 验 收 与 开 通 运 营 的 无 缝 连 接 ;( 4) 组 织 合 理 , 精 简 高 效 原 则 。 针 对 项 目 公 司 所 处 地 域 及 行 业 相 关 特点 , 坚 持 “精 简 、 高 效 、 合 理 ”的 原 则 设 置 机 构 , 配 置 人 员 和 设 备 , 减少 管 理 层 级 , 实 现 扁 平 化 管 理 ,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 形 成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 5) 科 学 管 理 , 降 低 成 本 原 则 。 针 对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具 有
5、 设 施 设 备 先 进和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管 理 特 点 , 利 用 科 学 的 管 理 手 段 , 充 分 发 挥 设 备 效 能 。 充分 利 用 行 业 内 已 成 熟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创 新 研 究 , 开 发 全面 、 系 统 的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创 造 高 智 能 环 境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降 低 综合 管 理 成 本 ;( 6) 培 养 人 才 , 提 高 素 质 原 则 。 公 路 管 理 运 营 系 多 工 种 、 跨 行 业 的 现代 化 管 理 , 管 理 人 员 需 具 备 高 素
6、质 、 高 技 能 ; 同 时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的 发 展 需要 管 理 人 员 的 知 识 不 断 更 新 。 因 此 ,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进 行 经 常性 的 人 才 培 训 , 加 速 人 员 素 质 的 提 高 , 适 应 现 代 化 管 理 需 要 。( 7) 健 全 制 度 , 规 范 管 理 原 则 。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项 目 繁 多 , 分 工 细 致 ,专 业 性 强 。 为 保 证 互 相 协 调 、 有 条 不 紊 地 运 作 , 必 须 制 定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和 操 作 规 程 , 实 行 严 格 的 规 范
7、化 管 理 ;( 8) 保 证 质 量 , 合 理 回 报 原 则 。 鉴 于 公 路 企 业 同 时 具 备 经 营 企 业 属性 和 公 益 事 业 属 性 , 公 路 经 营 者 必 须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注 重 营 造 与 各 相 关 利 益方 的 和 谐 环 境 , 并 向 使 用 者 提 供 安 全 畅 通 的 道 路 和 优 质 文 明 的 服 务 , 在 特许 经 营 期 内 获 得 合 理 的 投 资 回 报 , 实 现 项 目 公 司 的 科 学 持 续 发 展 。2、 运 营 管 理 制 度建 立 、 健 全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并
8、严 格 实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才 能 保障 道 路 运 营 管 理 的 任 务 。成 立 专 业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编 制 日 常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及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程 维 护 档 案 , 确 保项 目 设 施 处 于 安 全 工 作 状 态 。日 常 管 理 单 位 与 使 用 单 位 应 配 合 工 作 , 共 同 确 保 项 目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营 。编 制 年 度 维 护 维 修 计 划 , 经 协 调 后 统 一 安 排 项
9、 目 设 施 的 维 修 时 间 。 巡 视 维 护 人 员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和 配 备 相 应 的 防 护 装 备 , 保 障 人 员安 全 。维 护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对 项 目 本 体 、 附 属 设 施 、 其 他 项 目 设 施 的 运 行 状 况 进行 安 全 评 估 , 及 时 处 理 隐 患 , 确 保 运 行 安 全 。2.1、 基 本 管 理 制 度建 立 内 控 机 制 和 授 权 责 任 体 系 , 形 成 决 策 和 控 制 框 架 。 按 照 公 司法 和 公 司 章 程 ,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经 营 班
10、子 的 职 责 , 做 到权 责 明 晰 、 管 理 有 序 。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分 工 , 强 调 团 队 领 导 、 集 体 决 策 , 通过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行 政 例 会 等 一 系 列 议 事 规 则 , 建 立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领 导 决策 机 制 。通 过 建 立 以 工 作 目 标 和 业 绩 为 导 向 的 绩 效 评 估 和 薪 酬 激 励 体 系 , 建 立 健全 分 层 次 的 考 核 激 励 机 制 。 推 行 精 细 化 的 经 营 计 划 管 理 体 系 和 全 面 预 算 管理 制 度 , 建 立 财 务 审 批 等 基 本 制 度
11、, 严 格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管理 。 围 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保 障 内 外 信 息 的 畅 通 ;建 立 各 类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营 运 项 目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充 分 发 挥 党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 抓 好 党 风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 建 立 各 项 纪 检 监 察制 度 , 着 力 构 建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的 机 制 ,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 建 立 党工 团 各 项 组 织 管
12、 理 制 度 , 以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和 党 工 团 活 动 为 载 体 , 营 造“以 人 为 本 ”的 企 业 文 化 氛 围 , 活 跃 员 工 队 伍 、 凝 聚 人 心 , 形 成 共 谋 发 展的 活 力 与 战 斗 力 。2.2、 养 护 管 理 制 度加 强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建 设 , 建 立 完 善 的 养 护 管 理 规 章 制度 , 用 以 指 导 养 护 生 产 实 践 活 动 的 各 个 环 节 , 并 对 生 产 者 和 管 理 者 进 行 有效 的 约 束 与 自 我 约 束 ;加 强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标
13、 准 化 、 流 程 化 建 设 , 明 确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标 准 、 工 作 方 法 , 尽 量 减 少 重 复 和 低 效 的 工 作 层 次 与 工 作 环 节 , 提 高工 作 效 率 , 树 立 良 好 的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 系 统 化 建 设 , 逐 步 建 立 起 科 学 、 合 理 的 评价 体 系 和 决 策 体 系 , 实 现 各 种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与 合 理 利 用 , 并 逐 步 建 立 起与 技 术 进 步 相 适 应 的 、 能 够 自 我 良 性 发 展 的 养 护
14、管 理 系 统 。1、 养 护 管 理 方 针项 目 公 路 养 护 工 作 将 贯 彻 “全 面 养 护 、 科 学 管 理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合 , 保 证 畅 通 ”的 方 针 , 对 公 路 及 其 设 施 进 行 经 常 性 、 及 时 性 、 周 期 性 和预 防 性 养 护 与 维 修 , 保 护 公 路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2、 养 护 管 理 的 实 施项 目 公 司 将 加 强 对 公 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投 资 人 有 资 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选 择 养 护 单 位 。 若 需 公 开 招 标 的 ,
15、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养 护 单 位 , 对 中 标 单 位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 以 提 高 投 资 的 使 用 效 益 。项 目 公 路 养 护 将 加 强 预 防 性 养 护 、 周 期 性 养 护 , 促 进 公 路 实 现 良 性 循 环 。通 过 路 况 调 查 , 分 析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的 演 变 , 合 理 安 排 周 期 性 养 护 工 程 计 划 。3、 养 护 管 理 制 度 及 主 要 管 理 内 容养 护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养 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养 护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 养 护 施工 组 织
16、管 理 制 度 、 养 护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养 护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等 。1) 养 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公 路 将 按 照 国 家 和 交 通 部 有 关 规 定 , 设 立 齐 全 、 规 范 的 标 志 和 标线 等 沿 线 设 施 , 保 障 车 辆 正 常 通 行 ; 加 强 养 护 巡 视 和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道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 的 损 坏 情 况 , 认 真做 好 维 修 恢 复 工 作 ; 及 时 清 扫 路 面 , 保 持 道 路 清 洁 , 做 好 排 水 设 施 的 检 查 和 维 修 , 防 止 水毁 灾 害 ,
17、 排 水 不 得 冲 毁 农 田 或 其 它 建 筑 物 ,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和 养 护 作 业 , 将 严 格 按 照 部 颁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和 国 标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齐 全 的 施 工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加 强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人 身 、 财 产 和 行 车 安 全 ; 及 时 排 除 由 自 然 灾 害 、 异 常 气 候 、 丢 弃 或 堆 积 物 等 所 造 成 的 交 通 障 碍及 行 车 不 安 全 因 素 , 维 护 道 路 畅 通 ; 雨 、 冬
18、 季 应 及 早 做 好 防 洪 、 防 汛 、 防 冻 、 防 滑 养 护 器 材 的 保 障 工 作 。雨 天 坚 持 昼 夜 巡 路 , 及 时 收 集 提 供 交 通 管 制 信 息 。2) 养 护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公 路 的 养 护 将 严 格 依 据 养 护 计 划 实 施 , 计 划 的 编 制 将 由 项 目 公 司在 调 查 、 检 测 、 充 分 准 备 后 编 制 ; 养 护 计 划 根 据 技 术 规 范 和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 养 护 计 划 的 批 准 将 由 项 目 公 司 依 据 董 事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后 执 行 ; 养
19、 护 费 用 将 严 格 控 制 在 计 划 内 ,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随 意 突 破 , 也 不 得 随意 节 省 ; 养 护 计 划 在 年 度 末 编 制 完 成 , 批 准 后 次 年 实 施 。 每 年 项 目 公 司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养 护 计 划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逐项 销 号 , 保 证 养 护 计 划 准 确 执 行 。3) 养 护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养 护 工 作 要 依 照 施 工 组 织 原 理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以 达 到 安 全 、 优 质 、快 速 的 目 的 。 养 护 工 作
20、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内 容 必 须 齐 全 , 场 地 布 置 必 须 合 理 , 设 备 投入 可 靠 , 作 业 培 训 到 位 , 标 志 标 牌 齐 全 ; 养 护 施 工 中 作 业 安 全 必 须 保 证 , 安 全 措 施 必 须 细 致 充 分 , 施 工 组 织 方案 中 必 须 有 专 项 安 全 措 施 ; 养 护 施 工 组 织 中 必 须 包 括 对 养 护 材 料 的 组 织 , 养 护 机 具 的 组 织 和 对 劳动 力 的 组 织 ; 养 护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必 须 经 过 项 目 公 司 评 审 、 论 证 、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21、 养 护 实 施 中 项 目 公 司 将 定 期 组 织 检 查 , 督 促 养 护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施 工 组织 , 使 管 理 制 度 得 到 落 实 。4) 养 护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养 护 计 划 中 必 须 明 确 养 护 的 质 量 标 准 ; 养 护 实 施 中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业 务 , 善 于 用 数 据 、 图 表 反 映 养 护 质 量 状 况 ; 项 目 公 司 要 大 胆 推 行 先 进 的 养 护 技 术 , 提 高 养 护 质 量 ; 养 护 质 量 好 坏 要 与 养 护 人 员
22、奖 惩 措 施 挂 钩 ; 项 目 公 司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要 开 展 专 项 技 术 研 究 , 针 对 养 护 常 见 的 质 量 通病 进 行 技 术 攻 关 , 尽 早 予 以 克 服 解 决 。5) 养 护 经 费 管 理 制 度项 目 公 路 养 护 费 用 , 根 据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 统 一 纳 入 项 目 公 司 年度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 保 证 养 护 资 金 的 足 额 到 位 。2.3、 交 通 管 理 制 度依 照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 在 政 府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协 助 公 安 交 通 管理 部
23、 门 派 驻 机 构 完 成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 确 保 道 路 安 全 畅 通 的任 务 。 按 照 高 效 、 安 全 的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交 通 监 控 、 拯 救 排 障 、 消 防 、 抢 险 、治 安 防 范 和 养 护 维 修 系 统 , 做 到 运 行 动 态 监 控 , 事 故 、 路 障 快 速 有 序 处 理 。1、 交 通 管 理 的 一 般 要 求( 1) 遇 有 公 路 损 坏 、 施 工 或 者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等 影 响 车 辆 正 常 安 全 行 驶的 情 形 时 , 在 现 场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24、施 , 并 在 项 目 出 入 口 进 行 限 速 、 警 示 提示 , 或 者 利 用 项 目 沿 线 可 变 信 息 板 等 设 施 予 以 公 告 ; 造 成 交 通 堵 塞 时 , 应当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并 协 助 疏 导 交 通 。 本 着 “先 保 畅 、 后 处 理 ”的 原 则 , 保 证 公 路 安 全 畅 通 。( 2) 遇 有 公 路 严 重 损 毁 、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或 者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严 重 影 响车 辆 安 全 通 行 的 情 形 时 , 积 极 配 合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根 据 情 况 采
25、 取 限 速通 行 。 并 及 时 将 有 关 交 通 管 制 的 信 息 向 通 行 车 辆 进 行 提 示 。( 3) 发 现 车 辆 超 载 时 ,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由 其 会 同 交 通 主管 部 门 予 以 处 理 。( 4) 必 要 时 按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将 道 路 监 控 图 像 传 输 至 公 安 交 通管 理 部 门 , 但 监 控 图 像 在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的 图 像 传 输 建 设 及 其 费 用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5) 救 援 、 清 障 车 必 须 安
26、 装 标 志 灯 具 并 喷 涂 明 显 的 标 志 , 执 行 救 援 、清 障 任 务 时 须 开 启 标 志 灯 具 和 危 险 报 警 闪 光 灯 ;2、 案 件 处 理( 1) 路 政 案 件 处 理 配 合发 生 路 政 案 件 时 , 项 目 公 司 巡 查 人 员 负 责 保 护 现 场 , 及 时 进 行 现 场 勘 验 、拍 照 , 并 配 合 协 助 桐 城 路 政 管 理 机 关 向 当 事 人 或 目 击 者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查 取证 , 视 情 况 移 交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对 搜 集 的 书 证 或 物 证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并及
27、时 移 交 有 关 管 理 机 关 或 办 案 人 员 。对 涉 及 违 反 公 路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需 要 给 予 当 事 人 行 政 处 罚 的 路政 案 件 , 项 目 公 司 养 护 管 理 部 应 当 协 助 安 徽 路 政 管 理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 提 供配 合 。 发 生 行 政 诉 讼 时 , 项 目 公 司 养 护 管 理 部 负 责 协 助 安 徽 路 政 管 理 机 关参 与 行 政 诉 讼 活 动 。( 2) 涉 及 项 目 公 路 的 其 它 案 件涉 及 项 目 公 路 的 其 它 案 件 主 要 是 侵 犯 项 目 公 路 合 法 权 益
28、 的 案 件 。 发 生 此类 案 件 时 , 项 目 公 司 养 护 管 理 部 及 时 、 全 面 收 集 证 据 , 保 护 现 场 , 要 求 侵权 人 或 其 他 责 任 人 作 出 赔 偿 或 给 予 其 它 处 理 , 侵 权 人 或 其 他 责 任 人 拒 绝 赔偿 或 拒 绝 接 受 项 目 公 司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的 , 项 目 公 司 养 护 管 理 部 应 在 公 司有 关 部 门 配 合 下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侵 权 人 或 其 他 责 任 人 承 担 相 应责 任 。3、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绩 效 目 标 和 保 障
29、措 施3.1、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本 工 程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绩 效 目 标1、 交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等 级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2、 竣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目 标 :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评 定 等 级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3、 运 营 养 护 目 标 :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指 数 ( MQI) 应 大 于 等 于 90, 相 应的 评 价 等 级 达 到 优 。3.2、 运 营 养 护 目 标 要 求1、 保 证 项 目 上 的 各 种 工 程 及 设 施 等 均 处 于 良 好
30、的 技 术 和 安 全 状 态 , 从而 保 证 项 目 具 有 快 速 、 畅 通 、 安 全 、 舒 适 、 经 济 的 使 用 功 能 ;2、 接 受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接 受 其 组 织 的 公 路大 检 查 或 养 护 大 检 查 及 质 量 评 定 , 养 护 检 评 质 量 指 数 必 须 达 到 90 分 以上 ;3、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公 路 养 护 质 量 评 定 工 作 , 并 于 每 季 度 的 首 月 10日 前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桐 城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报 送 公 路 养 护 质 量
31、的 评 定 材 料 ;4、 建 立 完 善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技 术 检 测 系 统 , 按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建 立 完 整的 信 息 网 络 , 及 时 、 准 确 地 掌 握 路 面 、 桥 涵 状 况 及 相 关 信 息 ; 利 用 计 算 机信 息 系 统 , 对 所 检 测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处 理 , 根 据 评 定 结 果 提 出 养 护 对 策 ,有 依 据 、 有 计 划 、 有 针 对 性 地 安 排 养 护 项 目 , 确 保 项 目 的 养 护 质 量 ;5、 树 立 高 度 的 交 通 服 务 意 识 和 安 全 意 识 , 在 路 面 养
32、 护 作 业 中 , 应 满 足正 常 行 车 的 需 要 , 安 全 布 控 应 按 照 相 应 的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6、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进 行 养 护 作 业 , 不 断 探 索 和 应 用 新 材料 、 新 设 备 、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提 高 养 护 作 业 的 时 效 性 、 机 动 性 、 安 全 性和 可 靠 性 ; 迅 速 、 优 质 、 高 效 地 处 理 各 类 路 面 损 害 和 障 碍 , 确 保 运 营 质 量 ;7、 建 立 健 全 路 面 、 桥 梁 等 养 护 系 统 , 搞 好 环 境
33、的 美 化 与 绿 化 工 作 , 使项 目 的 运 营 管 理 有 序 融 入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之 中 。3.3、 保 障 措 施服 务 质 量 是 通 过 使 用 者 根 据 交 通 状 态 , 从 速 度 和 行 驶 时 间 、 驾 驶 自 由 度 、交 通 间 断 、 舒 适 、 方 便 和 安 全 等 方 面 体 现 。 在 运 营 管 理 中 , 公 司 将 采 取 一系 列 措 施 , 保 障 运 营 管 理 和 服 务 质 量 目 标 的 实 现 , 促 进 服 务 水 平 的 不 断 提高 。1、 行 车 流 畅 保 障 措 施 加 强 公 路 养 护 。 做 好 日
34、 常 养 护 , 保 障 公 路 处 于 良 好 的 状 态 , 并 合 理 安排 中 小 修 时 间 和 布 局 , 尽 可 能 将 对 道 路 通 行 的 影 响 降 到 最 小 ; 加 强 排 障 救 援 管 理 。 及 时 处 理 道 路 事 故 , 避 免 造 成 大 规 模 拥 堵 ;2、 环 境 洁 美 驾 车 乘 车 舒 畅 的 保 障 措 施 美 化 公 路 周 边 环 境 , 抓 好 道 路 绿 化 , 提 高 行 车 舒 适 度 ; 加 强 路 面 整 洁 维 护 , 及 时 清 扫 , 保 证 沿 线 环 境 美 洁 ; 加 强 标 识 标 牌 保 洁 , 及 时 增
35、补 导 引 标 识 牌 , 减 少 司 驾 人 员 误 读 , 保 障驾 车 乘 车 舒 畅 。4、 养 护 质 量 指 标 和 保 障 措 施4.1、 养 护 质 量 指 标通 过 项 目 公 司 采 取 正 确 有 效 的 技 术 措 施 和 合 理 化 管 理 , 提 高 公 路 的 使 用质 量 , 延 长 公 路 的 使 用 年 限 , 保 护 公 路 和 沿 线 设 施 的 完 好 状 态 , 保 证 公 路技 术 状 况 指 数 MQI 90。 标 志 线 齐 全 、 清 晰 、 无 损 坏 等 。4.2、 养 护 质 量 保 障 措 施养 护 管 理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
36、 强 化 管 理 、 深 化 改 革 、 调 整 结 构 , 依 靠 科 技 、提 高 质 量 。 养 护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 高 效 、 低 耗 、 优 质 、 安 全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按 其 工 程 性 质 、 复 杂 程 度 、 规 模 大 小 划 分 为 小 修 保 养 、 中修 工 程 、 大 修 工 程 三 类 。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由 项 目 公 司 直 接 日 常 组 织 实 施 ; 大中 修 另 行 制 定 专 项 方 案 , 详 见 5 节 内 容 。为 达 到 公 路 养 护 质 量 目 标 , 项 目 公 司 将 加 强 养 护 安 全 、 养
37、护 计 划 、 养 护施 工 组 织 、 养 护 质 量 、 养 护 经 费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管 理 。 在 技 术 方 面 , 主 要 加强 沥 青 路 面 的 养 护 、 公 路 桥 梁 养 护 、 路 基 桥 涵 养 护 等 。项 目 公 司 将 对 本 项 目 可 能 出 现 的 质 量 通 病 和 运 营 病 害 在 施 工 阶 段 就 采 取针 对 性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和 延 缓 病 害 的 出 现 和 发 生 , 积 极 开 展 预 防 性养 护 , 对 重 点 路 段 、 重 点 部 位 、 重 点 环 节 加 强 观 测 与 检 测 。 为 确
38、 保 上 述 养护 质 量 各 项 指 标 的 完 成 , 项 目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保 障 养 护 质 量 :1、 养 护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保 障本 项 目 建 成 后 , 项 目 公 司 内 将 设 立 专 门 的 公 路 养 护 应 急 部 , 并 通 过 招 标选 择 专 业 化 公 路 养 护 公 司 负 责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养 护 部 门 依 据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订 的 养 护 管 理 合 同 , 实 施 本 项 目 的 日 常 维 修保 养 工 作 , 负 责 保 洁 、 交 通 量 调 查 、 防 汛 抢 险 的 实 施 等
39、养 护 工 作 并 负 责 公路 路 产 巡 视 、 协 助 路 政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日 常 路 政 管 理 、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办 公 、生 活 设 施 和 路 政 管 理 、 清 障 救 援 等 必 须 的 装 备 以 及 其 他 一 切 便 利 条 件 地 路政 管 理 机 构 。2、 建 立 健 全 完 善 的 公 路 养 护 规 章 制 度依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GH10 2009) 、 公 路沥 青 路 面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 JTJ073.2-2001) 、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规 范 ( JTGH11-2004) 、 公 路 养 护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标 准 ( JTGH20-2007) 、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 JTGH30-2004) 以 及 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局 有 关公 路 养 护 管 理 的 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符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的 公 路 小 修 保 养 管理 办 法 、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操 作 规 程 、 公 路 养 护 维 修 检 查 考 核 办 法 等 养 护 管 理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奖 惩 办 法 等 , 明 确 管 理 流 程 , 建 立 科 学 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