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切实推进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体系”建设) ,编制了齐全的管理体系将双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双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双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
2、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
3、相关人员进行处罚。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 500 元和 800 元。4.2.2 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双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4、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 50-500 元奖励。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 50 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 50 元到 500 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 50 元。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
5、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 200 元到 1000 元。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 200 元到 500元。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 50 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 2000 元和 500 元的罚款,
6、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 200 元和 50 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 元的罚款。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
7、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 500 元和 200 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 20 元的罚款。 4.3.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 200 元和 50 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8、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 500 元的罚款。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
9、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
10、.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 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 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