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油田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物资积压,提升物资采购供应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依据吉林油田公司责任追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积压物资,是指办理入库手续后三年及以上且无明确使用去向的物资,以及装置停产、工艺改变、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剩余且无法调剂使用的库存物资(在用进口设备的备损件、应急物资等特殊储备物资除外)。发布日期:2015 年 9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 9 月 29 日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WZ-04-06-2015 发布版本:A
2、2 第三条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是指针对公司所属单位形成的库存积压物资,按照规定的程序追踪分析,查找积压物资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落实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同时制定积压物资处置利用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成立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纪委(监察处)、审计部、财务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二)审核批准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方面的文件;(三)讨论批准公司积压物资责任
3、追究意见;(四)协调解决公司积压物资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出现的争议。第六条 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物资管理部负责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解释;对积压物资进行认定、统计汇总;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纪委(监察处)对积压物资调查核实;督促积压物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 (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群众举报提供的物资积压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三)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积压物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四)财务处负责组织拟对外处置积压物资的价格评估工作。第七条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过程中涉及到的公司专业部门
4、、设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定期如实向物资管理部报告积压物资情况;(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责任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三)负责积压物资的平衡调剂、设计代用和利用;(四)负责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长效问题防范机制;(五)负责向物资管理部反馈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三章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的原则、方式及范围第八条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谁上报计划、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4 (二)坚持“追根溯源 ”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由下向上查原因:由积压物资发生的单位及岗位,从
5、最初环节查起,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由岗位、班组、站队、单位到公司机关逐级向上查找积压物资产生的根源。(二)由上向下追责任:根据积压物资责任追究及责任划分情况,由公司机关到各单位、基层站队、班组,直至岗位个人,逐级向下层层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的范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物资积压应提起责任追究:(一)因无计划采购,报错计划或盲目制定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二)因采购物资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3C 认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等有效资质而造成物资积压的;(三)因未按规定对到货物资进行验收或检验导致不合格物资入库造成积压的;(四)因未对库存物资进行保管保养,人为导致
6、物资破损、配件丢失或质量下降等造成物资积压的;(五)因未执行物资先进先出的发放原则造成物资积压的;(六)因未平衡现有库存而盲目申报需求计划造成物资积压 5 的;(七)因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设计造成物资积压的;(八)因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投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九)因无正当理由擅自取消或调减工程项目造成物资积压的;(十)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物资积压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积压物资责任追究按照积压物资统计、调查核实、责任划分、沟通反馈、批准实施、整改落实等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积压物资统计。各单位物资部门每季度开展库存盘点和分析,对积压物资进行统计,详细分析积压物资形成原因,同时提供相关
7、证据资料,如:因设计变更形成的积压物资应提供设计变更单、因计划变更形成的积压物资应提供投资计划变更的批件、因工程项目取消形成的积压物资应提供相应的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等资料等等。填写积压物资明细表,于每季后 10日内上报物资管理部审核汇总。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物资管理部将积压物资明细表及形成原因提供给公司纪委(监察处),纪委(监察处)对积压物资形成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责任划分。纪委(监察处)根据积压物资调查核实 6 的结果,划分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岗位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物资积
8、压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二)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物资积压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 。(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物资积压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 沟通反馈。纪委(监察处)与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对积压物资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划分情况进行沟通,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 批准实施。积压物资形成原因和责任查实后,由纪委(监察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十七条 整改落实相关要求。(一)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针对积压
9、物资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运行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二)公司相关专业部门、设计部门及积压物资所在单位应 7 对积压物资在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积极进行设计代用、平衡调剂利用。(三)物资供应处负责积压物资综合平衡调剂,在接到所属单位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时,应优先平衡调剂积压物资。(四)物资管理部对积压物资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经查实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物资积压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 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处理、利用积压物资有效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将按照公司年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现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有与集团公司和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编写部门:物资管理部编 写 人:张宝祥审 核 人:庞彦君批 准 人: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