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实业有限公司程序文件文件名称:品牌保护政策 文件编号: XX-01 版 本:1.0 生效日期: 2010 年 1 月 15 日 页码:5 页之 1 编制单位:文管中心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 控 印 章注:未盖有“受控文件”印章的文件为非受控文件,请以受控文件为准。XXXX实业有限公司文件标题:品牌保护政策文件编号: QP-01 1.0生效日期:2010 年 1 月 15 日页 码:5 页之 2修订页版本 修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时间 批准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文件标题:品牌保护政策文件编号: QP-01 1.0生效日期:2010 年 1 月 15 日页 码:5 页之 31目的根据客
2、户商标保护政策,为使客户商标产权不受侵犯,客户订单于公司运作期间,商标权得到有效保护,特特定本条例。2. 范围:本程序适用集团公司所有客户商标保护政策3. 定义:客户品牌商标包括含有客户独有品牌信息的“挂卡挂牌、麦头及印有客户品牌标识之物料” 。4. 运作程序:4.1 供货商筛选4.1.1 非客户指定供货商4.1.1.1 对于非客户指定供货商筛选,供应管理部门须根据公司供货商评估政策选择具有品牌保护措施信誉良好的供货商进行合作,并与之签署客户品牌保护协议。4.1.2 客户指定供货商4.1.2.1 对于客户所指定的供货商,品牌保护评估己由客户审查完成,我司只须向客户指定的供货商下达订单,不可移转
3、。4.2 数量预算4.2.1 物料预算人员在预算订单用料时,凡涉及客户品牌保护之物料,须依据“制单预算用量适当” 的原则,严格遵守与客户达成之用料损耗量,不可超算多用。4.3 采购与送货4.3.1 采购人员需严格依据物料预算表之预算用量向合格供货商进行采购,不过超量采购。4.3.2 供货商应依据我公司采购下达的采购单所规定之数量送货,不可超量生产,送货时必须严格依照与我司签订的客户品牌保护协议之规定将以下数据一并交还我司:A. 我司提供的生产数据B. 我司提供的技术数据或图样C. 生产所需所开发的菲林、模具等D. 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残次品或不良品4.3.3.受托生产我司客户之品牌保护物料之供货
4、商或加工厂,必须保存其生产记录及发货记录,以备我司查验有无品牌保护不当行为。4.4 检验与存储4.4.1IQC 对所有供货商所送物料均须依照我司检验标准进行检验,以确保物料无混杂或替换。XXXX实业有限公司文件标题:品牌保护政策文件编号: QP-01 1.0生效日期:2010 年 1 月 15 日页 码:5 页之 44.4.2 所有回仓物料均需要专人专区/专柜专帐管理,保证非指定人员不可接触品牌保护物料,且需要对仓管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不会涉及内窃。4.5 分发与领用4.5.1 仓管员必须严格根据订单物料预算表上预算的数量进行发料,在专用账目上记录,不可超发与多发,生产车间超过用量需补用,需要
5、采取以旧还新的政策执行。4.5.2 车间领料至车间后,需要如仓库管理一样,由“ 专帐、专区、专人”保护客户品牌保护物料,建立车间物料发放清单,根据每天的生产量发放物料给各作业员,不可一次性全额发料。4.5.3.发生物料残次或作工不良时,需要作业员提交残次品,以旧换新。残次品需列入品牌保护政策之中管理,待完工后退仓库统一保管。4.5.4.生产制单完工后,生产车间将所有涉及客户品牌保护的剩余物料,残次品,不良品全部退回仓库核查数量无误后,由仓库统一保管。4.6 品牌保护物料或制成品之处理4.6.1.剩余之良品原物料,仓库将数量报给营业人员,由营业人员回馈给客户,听取客户的处理意见,如果客户回复需再
6、利用,则妥善保管。如客户回复不可利用,则仓库保管一月后,可纳入物品消毁程序处理,详见消毁作业细则。4.6.2 剩余之不良原物料、残次品仓库妥善保管,经客户指派人员核查或保管一月后,可纳入物品消毁程序处理,详见消毁作业细则。4.6.3 剩余之制成品,仓库将数量报给营业人员,由营业人员回馈给客户,听取客户的处理意见,如果客户回复其需要,则妥善保管至送货给客户。如果客户回复其不再需要,则仓库保管一年后,可纳入物料出售程序处理,详见出售作业细则。4.7 消毁作业细则4.7.1 仓库按月提交需消毁处理的物品清单,报本中心总监审核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 COC 部门主管核准后,可采取消毁动作。4.7.2
7、 消毁物品由仓管员、COC 监查员、保安人员依据消毁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至指定地方消毁,三方需要监督物品完全消毁且妥善处理好废物后,方可离开,消毁时需要拍照留存。A. 放入消毁物料,依清单核查物品,拍照留存B. 消毁开始拍照留存C. 消毁进行中拍照留存D. 消售后废物拍照留存4.8 出售作业细则XXXX实业有限公司文件标题:品牌保护政策文件编号: QP-01 1.0生效日期:2010 年 1 月 15 日页 码:5 页之 54.8.1 仓库按月提交到期可出售的物品清单,报本中心总监审核及负责客户品牌保护监督的 COC 部门主管核准后,可采取出售。4.8.2 出售时由仓管员、 COC 监查员、保安人员依据出售物品清单至仓库提出物品,在三方监督下检查每件物品是否有客户品牌保护信息或物料,如果有一定要剪下,剪下此类物料是要遵照不可再用的原则操作。只有没有客户品牌信息及物料的制成品方可出售。4.8.3 剪下的不可用品牌保护物料可及时按销毁作业细则处理。4.9 为便于客户审查,以上所有记录均需要整理好,保存一年。4.10 本文件由质量管理部起草经工程中心总监批准后生效,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