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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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 录摘要IAbstract II一 名誉权概述3(一)名誉权的概念 3(二)名誉权的特征 3(三)名誉权的分类 3二 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形式 4(一)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4(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6三 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7(一)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7(二)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8四 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对策9(一)基 本 概 念 的 规 定 9(二)赔 偿 损 坏 数 额 的 规 定 9参考文献 102摘要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2、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针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认定和形式、法律保护等方面,来论述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名誉、名誉权、法律保护I3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属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

3、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一、名誉权概述(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

4、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的特征公民的名誉权有三个特征:1.名誉权是绝对权。在名誉权关系中,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每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42.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性内容,它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往往是间接的,但是它又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3.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它为特定的公民所拥有,只能由特定的公民自行行使,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得限制和剥夺。(三)名誉权的分类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1.公民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

5、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2.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5二、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形式(一)名誉权的侵权认定1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

7、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无论故意或6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

8、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二

9、)名誉权的侵权形式1 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它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言语侮辱或是文字侮辱。像往他人脸上吐唾沫或是讲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辱骂他人,以及贴大字报、画漫画来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都是侮辱行为。2 诽谤诽谤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像是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这就是诽谤行为。将虚假的实施传播,可见诽谤只能是通过语言来进行,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必须是用语言来表达,这一点也可以作为侮辱和诽谤的区别 与刑法上的诽谤罪不同,民法上的诽谤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可

10、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刑法上的诽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此外,民法上的诽谤也没有程度上的要求。7它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有诽谤行为,而行为叉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那么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三、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中“人格尊严”显然包括名誉权,而且“侮辱”、“诽谤”是侵害公民名誉权最主要的方式。宪法此条体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直接规定保护名誉权的规范有两条。第 101 条宣示性的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

11、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规定了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在对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保护方面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创新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多处涉及名誉权的保护与侵害名誉权的 22 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重要的有第 140 条、150 条和 151 条。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

12、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第 15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这条司法解释第一次回答了在确定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决定赔偿数额的问题。第 151 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8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是在法律条文中对名誉权做出正面的宣示性

13、规定,强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二是突破了长期以来民法理论的束缚,确认了对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给与包括赔偿或者补偿在内的法律救济;三是基本坚持了名誉权的人格权性质,强调了适用人身性质的法律救济手段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将人格商品化的不良倾向。(二)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制度总体上已经比较完备,宪法、民法均有专门制度保护名誉权。2002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将人格权法作为中国民法典草案独立一编加以规定,并初步构建了人格权法的体系,可以说是对传统民法的重大突破。但也应看到我国保护名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名

14、誉权保护法对于公民的保护是消极的,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仍然对名誉权的概念不够清晰,往往名誉权侵权行为涉及到隐私问题被侵害人往往碍于情面和并没有涉及财产利益侵害的思想得过且过,只有被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受理案件。这样有很多被侵害人的利益没有真正得到保护,其法律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的发挥。其次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存在着冲突,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有所涉及,但还不够具体和完备。四、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对策 (1)基本概念的规定民事基本法律对名誉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名誉和名誉权。既然名誉权被作为法律加以保护的一项人格权,就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名誉和名誉权的

15、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主要的抗辩事由如受害人同意、正当的舆论监督、正当行使权利等做出规定。三是对诽谤概念及其构成进行定义。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式,法律有必要对诽谤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加以规定。9(2)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赔偿数额做一些具体的规定,这肯定会在以后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赔偿解释却规定了影响具体的赔偿数额的必要因素:有以下六个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

16、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本文认为除第六点的兜底条款外,前四点规定基本涵盖了确定赔偿的因素,并且特别突出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但第五点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是却成为了用衡量财产损害的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对此条款进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不能规定具体数额,是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确定精神损害制度只是借用财产的形式,对人格关系进行调整。因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额赔偿金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运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所以对精神损害赔

17、偿数额的评定,要遵循三个原则,一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二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参考文献:1 张建波论名誉权及其保护政法论丛20032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魏振瀛 民法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4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张新宝.侵害名誉权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J.法商研究,199710On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AbstractWith the legal system, the formation of mature systems and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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