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对高校有关问题的思考中国画系副主任 查明1、招生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
2、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 19 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 “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 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
3、师的“ 关系“ 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 “。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处分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 1989 年与 1990 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
4、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12 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 29 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 63 条规定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 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这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的问题上,还有的高校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
6、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准则第 8 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 13 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 63 条第四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 道德败坏 “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 ,但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3、学术前些年有高校规定,
7、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 SCI 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于是现在国内大部分高校都有这一类规定了。其中有的学校规定,在读的博士发表文章必须以本校的名义发表,以其所工作的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甚至有的高校所作出的规定与“始作俑者“ 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导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一些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
8、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所“ 垄断“ 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针?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 4、职称 高校与教师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钩。而且,职称、工资、住房、福利这些东西一旦“先占“ 了就会永远地占有,如果错过了往往
9、很多机会会与错过者失之交臂。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 ,也就是“学术论文“ 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而质量的标准就是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 但职称评定往往有“指针“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为了争夺有限的指标,于是便出现了同评委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有人为了早一点被评上,不惜花重金去“搞定“ 评委。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方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 二、 问题
10、出现的原因 1、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加以改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
11、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因此,适时地调整这一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再拿保送生制度来讲,当初制定该制
12、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而且在起初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保送制度已被严重扭曲,保送名额往往成了有权或有钱的人为学习成绩不好的子女争取上个好大学的机会所纷纷追逐的目标。2、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 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
13、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不知这位负责人以上言论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遗风。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大跃进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 ,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
14、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4、现实情况就是:只要某人被评上后,他就永远可以霸在这个位置上,享受教授或硕导、博导们按学校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待遇。上课所讲的内容还是十几年前的过时的纸上谈兵的理论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而且,对很多教授们来说,成名后往往各种社会职务和头衔接踵而来,成天周旋于各类行政的及社会的事务性工作之间,根本无力或无心再去搞学术。而有些专业的导师们虽然带了众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
15、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相当一部分的教授成名后往往为名所累,遂使得成名即意味着宣告了学术生命的终结。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 、专心致力于搞“创收“ ,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 5、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4 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
16、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被处分的学生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 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 1995 年与 1999 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 1981 年、1989 年、1990 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 21 年,最短的也有 12 年。众所周
17、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 “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3 条规定对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偷食禁果者的处分一般都套用该规定而对其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但是,对于偷食禁果的学生是否属于“ 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在今天人们的观念已经能够容忍避孕套自动售货机
18、已堂而皇之设置在一些大学校园内的“新形势下“ ,是否能继续延用以前的思维值得进一步思考。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据报道,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已出台,并即将交付审议,我国高等民办教育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即有望结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一位
19、负责人在会上透露,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 1995年颁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扩招的新形势,会议决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有较大的放宽,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适当放宽研究生学籍、在校时间,允许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带大,再重新回校攻读学位等。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如对北京地区考生高考低分录取及保送等种种政策,应大胆地改革或直接予以废除。此外,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
20、理中的作用。3、必须贯彻依法治校,尤其是依法律程序或合理程序治校的原则。如果有关高校管理的规定本身或高校管理行为及管理过程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由于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规定或管理行为而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济的请求,那么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无非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 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 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事实上,只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对于违约者,依造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就可以了。契约应当被遵守在古罗马时代就被确立为一条基本原则,对此,作为承担着人类文明传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约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 4、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只有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 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 的理念,只有不断地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积弊与陈习,才能使高校避开社会浮躁风气的冲击,真正地成为学术及社会良心的诞生地,成为知识分子(包括老师和同学)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