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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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 01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 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 当事人 经营 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南路 9 号,生产日期: 20130105,保质期: 2 年,登记证号: 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 70%,净重: 10

2、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 70%灰太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 1024 包( 10 克 /包); 2、没收违法所得 3359.2 元; 3、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6718.4 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 10077.6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5月 2 日 2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 02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市一粟植保 连锁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 钱彩灯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

3、含量 15%,生产批号: 20160118,规格:净含量 10 克 /包,剂型:悬浮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036.5 元; 3、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1036.5 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3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7月 25 日 3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第3 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 金华东篱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程伟达 当事人所售的 农药祛病 1 号、 2 号

4、、 3 号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60415,保质期: 2 年,祛病 1 号、 2 号净重: 500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 PD20098258;祛病 3 号净重:200 毫升,登记证号: 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 1 号 5包、祛病 2 号 15 包、祛病 3 号 39 瓶; 2、没收违法所得 1025 元; 3、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2050 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30

5、75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7月 24 日 4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 04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 胡爱清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 +助剂组合,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 100 克 /瓶,登记证号: PD20131802,生产日期: 2015/09/03/3;助剂规格: 100 克 /瓶,生产日期: 2015/09/03/3,助剂产品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6、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40 元; 3、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计 80 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 120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7月 25 日 5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 05号 销售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 胡爱清 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 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627 号,规格: 25 克 10 袋 /包; 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 201

7、4)临字 7686 号,规格: 168ml/瓶,生产日期:20160405A。 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计 2026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7月 25 日 6 金东农林(肥料)罚决字 2017第6 号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 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 2015)准字 0831 号,主要成份:N+P2O5+HAK( 18+18+18)

8、、总养份 54%,其产品包装上所示信息与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之规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计人民币 600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7月 25 日 7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第7 号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华丰农资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 钱思忠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霜脲锰锌”,农药登记证号为 PD20092739,生产许可证号为XK13-003-00601,其登记信息符合规定要求,但其

9、产品标签上的“霜脲锰锌”字样标示不清,无法正常识别,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210 元; 3、并处罚款 420 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 630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8月 7 日 8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 2017第8 号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金华市金东区翔宇种子经营部 滕永飞 当事人经营 的 1、标称北京凯特京都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糯矮杆”(雑交高粱)种子,规格 400

10、 克 /包,未标注适宜种子区域和种植季节,产品检测日期模湖不清。 2、标称北京新中品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的“绿色超人”玉米杂交种,规格 100 克 /包,标注标签与审定的标签不符,未标注质量保证期。 3、标称浙江省金华市翔宇农作物研究所总经销的丹麦“绿满园”丝瓜种子,规格 200 粒 /罐,未标注生产企业、检测日期、适宜种植区域和种植季节等基本信息,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8月 30 日 9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

11、2017第9 号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金华市金东区丰农种子店 徐哲立 当事人经营的 1、“香酥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沪农品审大豆( 2008)第 003 号,规格 10 千克 /件,种子标签未直接印刷在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保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 2、“辽鲜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或引种号:浙种引( 2008)第 007 号,规格 25 千克 /件,未标注质量保 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 中华

12、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8月 30 日 10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2017第10 号 经营假农药案 金华市东后塘生产资料商店金东代销店 姚艳芳 当事人销售的 1 万微升茶核 2000IU/微升苏云菌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江苏省扬州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商标:高清 , 登记证号: PD20097569,生产批号: 20160406,规格: 50g/瓶)产品(共 20 瓶未使用)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中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份,属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

13、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350 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伍拾元整(¥ 5350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8月 4 日 11 金东农林( 肥料 )罚决字 2017第12 号 销售的肥料产品 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 钱进 当事人销售的 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武汉中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标明值 17-17-17 51%,登记证号:鄂农肥( 2010)准字 0358 号,生产日期: 20160

14、529,规格: 50Kg)产品,经检测(检验报告 NO:WT(肥) 2017 0350)该批次肥料产品样本中钾( K2O)含量为 14.2%,低于标明值 17%,单项判定为不符合,未达到标明值所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检验报告 NO:WT(肥) 20170745),实测结 果该批次肥料产品钾( K2O)含量为 14.4%,低于标明值 17%,单项判定仍不符合,未达到标明值所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根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计人民币 3600元。 处罚决定送达

15、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9月 25 日 12 金东农林( 农药 )罚决字 2017第13 号 经营假农药案 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潘村经营部 曹根喜 当事人销售的 8 亿个 /克蜡质芽孢杆菌可湿性粉剂 (标称生产单位: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商标:金瑞 , 登记证号:PD20094534,生产批号: 2017 年 3 月 25 日,规格: 100g/包),经检测(浙化检字: 201722719 号),该产品中含嘧菌酯质量分数 0.1%,属假农药产品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 740元; 2、并处罚款 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6、5740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8月 30 日 13 金东农林( 兽药 )罚决字 2017第14 号 经营劣兽药案 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庄玉琴兽 药店 庄玉琴 当事人销售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标称生产单位:安徽华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号 :兽药字 (2016)120011199,生产日期: 20170307,规格: 100g/包)经检测(检验报告编号: SJ17231)实测结果该产品水分含量为 6.4%,高于中国兽药典标准值 5.0%,为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检验报告编号: SW17274)实测结果该产品水分含量为 6.7%,仍高于中国兽药典标准值

17、5.0%,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 经营劣兽药 。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 伍拾伍元整( 255元); 2、并处货值金额 2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3255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 9月 30 日 14 金东农林( 农药 )罚决字 2017第15 号 经营假农药案 金华市通乾农资有限公司孝顺第二农资经营部 严依权 当事人销售的 20 亿 PIB 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傲戈 , 登记证号: PD20098195,生产批号: 2017/04/20,规格: 200ml/瓶)产品,经检测(浙化检字: 201724081 号)实测结果该产品中含多效唑质量分数 0.2%、联苯菊酯质量分数 0.1%,氯虫苯甲酰胺质量分数 0.4%,属假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 1566元; 2、并处罚款 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7566 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 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 2017 年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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