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之契约思想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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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1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摘要 在社会契约论发展的历程中,卢梭虽然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但他并非社会契约论的率先发现者,在其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三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之间是一脉相承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得知卢梭、霍布斯和洛克各自构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从订立契约的前提、订立契约的过程与订立契约的结果三个视角对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以加深对社会契约思想的认识。关键词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学说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它在近代的广泛传播却得益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

2、。然而由于他们的时代背景、人生阅历等等使他们各自的契约观各有其特点,他们之间难免存有共同点与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围绕对契约的思考,进而出现的他们对自然状态、主权者和政体的不同认识,来浅析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区别与联系,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社会契约说具有重大意义。一 订约前提之别(自然状态之别)在有关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三者都对其学说的论证进行了预设,他们进行理论推演的前提都是自然状态,然而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认识却各不相同,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归之为“战争状态” ,洛克将之称为“和平状态”卢梭却将之誉为“自由状态” 。(一)霍布斯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有三种原因导致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

3、进入战争状态,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侵犯。 ”1而这些缘由则建立在霍布斯的人性恶基础之上。他认为,欲望和嫌恶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激情,二者都来自拉丁文,两者都是一种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霍布斯这种论证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这就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就必然与他人形成竞争,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势(暴力)进行激烈的争夺以维护其生存的本能,战争状态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只是一种内在的良知道德上的自觉,它是软弱无力的

4、,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们为自我保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常常违背自然法,而诉诸于原始的暴力。因此“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 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4.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2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 ”1而自然法并不能充分保障契约的执行,不能维护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就得确立一个绝对权威,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公共权

5、力, “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2唯有如此才可摆脱“战争状态” 。(二)洛克的“和平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所谓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田园似的“和平状态” 。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3洛克这种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他否认人性论,批判霍布斯的人性恶,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若有性善性恶之别也只是由于后天的实践而获得的,然而

6、,我们是生而自由且具有理性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却并不构成对他人的危害,因为遵循自然法,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所以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自然状态在洛克眼里的简直就是完美的和平状态。然而自然状态仍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缺少一个客观的是非标准。即缺乏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法律,使得个人依个人偏好和对自然法的理解而行事,而又由于个人理性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样性,所以就导致在缺少一个是非标准的尺度情况下,出现纠纷不断的困境。其次,缺少一个众所公认的法律裁判者。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裁判者,所以不免出现偏袒自己的状况,出现不公正

7、的裁决。再次,缺少一个强而有力的法律执行者,以确保裁判者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为此,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以其理性,经过权衡,通过签订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三)卢梭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在霍布斯和洛克眼里是历史存在的,它是是社会契约的前提,但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事实,仅仅是为了阐明问题而作出的假设。如其所说“尽管在我们大多数学者的头脑中从未怀疑自然状态曾经存在过,但一读圣经就发现,第一个直接从上帝那里得到智慧和训诫的人,他自己就没有在这种状态中生活过。 ”4卢梭否定社会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存在过真正的自然状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8.2同上,131.

8、3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4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46.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3态。这种假设只是服务于卢梭“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的理念。然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洛克有着共同的逻辑前提:自然状态。但卢梭和霍布斯、洛克的人性论不同:霍布斯相信人性恶,洛克认为人性中无善恶,卢梭则坚持人性善,将自然状态描述成人类最适宜的自由状态,把其视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没有道德观念,也就不知道美德、邪恶的概念,人们既无所谓权利,也无所谓义务。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平

9、等而自由的从事着保存自己生命的活动,在自然法的约束下,人们过着知足而乐的幸福生活。同时人们受到两条原则的约束, “一条是关心自己的幸福与自我保护;另一条是怜悯心和同情心。 ”1自爱心使每个人自我保护,同情心使人们相互帮助,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在自我保存的趋势下人们过着和谐的互利生活。然而, “从人民察觉到一个人具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 ”2私有制的产生使人们进入堕落的“文明社会” ,出现不平等,最终产生奴役,致使自然法未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最终“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3使得个人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

10、生活,人们为了自我保存,就以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这种方式创造了共同体,产生了国家。由此可见,在社会契约的预设前提自然状态的论述中,霍布斯坚持人性恶进而使人类处于战争状态,人类为自我保存而订立契约。洛克认为人性无善恶之分,争斗源于欲望,但作为理性的人类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和谐相处处于和平状态,而由于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便,于是人们通过双重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卢梭则与霍布斯相反,持有性善论,自然状态在卢梭眼中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人们处于自由状态,但由于私有制的出现,致使人类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

11、会。二 订约方式之差(主权者之差)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人们进行订立契约时所采用的方式或过程不尽相同,霍布斯与卢梭同是一重契约论者,洛克则主张双重契约论。他们对主权者的认识也各有不同。(一)一重契约论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6.2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7.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8.4同上,20.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4卢梭用瞬间订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共同体的产生,即“只是一瞬间, 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

12、个订约者的个人 ”1,同时,他还指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之于自己之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规定政府发号施令,人民服从政府, 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 那就是结合的契约; 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 ”2由此,卢梭否定了社会契约产生社会,政府契约创制政府的双重契约理论,坚信“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进而确立了一重社会契约观。霍布斯同样持一重契约的观点,国家是通过“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建立的,人们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一个称为“唯一人格”的主权者; 而且“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授

13、予的,显然被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并没有先同他的臣民订约。 ”3这表明,主权者并未参加契约的订立,契约只存在于臣民之间,而作为君主的主权者是超脱于契约之外的,不受契约内容的束缚,也就是并无履行社会契约的义务和责任。(二)双重契约论持双重契约观的洛克则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然后与来自人民中的一部分人订立契约,授权于政府“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有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 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或保护他们的财产。 ”4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政府契约建立主权者,立法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受委托的

14、权力,至此也就形成了立法至上理念。主权者作为政府契约的参与者,自然受到契约内容与精神的束缚与限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义务。可见,卢梭与霍布斯是比较接近的,都将主权者的出现视为一重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洛克的双重契约理论则是卢梭批判的对象。建立在一重契约之下的卢梭的主权观与霍布斯和洛克截然不同。卢梭主张人们由社会契约的订立而直接结合成主权者。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契约转化为“人民” ,而“人民”本身就是集体概念,它本身构成主权者。至于政府的创制,立法与行政的事务就是日常政治活动,而非契约行为。洛克并未明确提出人民主权的理论,但其将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上升为主权者,掌握最高权力,此权力需

15、得到人民的同意,通过政府契约授权。而在霍布斯的主权观中,主权者是订立一重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之外的,它作为一个外来者被人1同上,121.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5.3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34.4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3.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5们授予权力,而主权者本身却不受契约内容的束缚。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人们由个人结合成了人民,而人民又构成主权者。而在霍布斯的契约观中,主权者完全不同于订约的人们,作为个人的臣民只是由于授权给同一个主权者而生活在同一

16、个政治社会之下,他们订约之前是单独的个人,面对主权者仍然是单独的个人。总之,主张一重契约论的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臣民间的社会契约授权给了一个外在的主权者,而卢梭认为人们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直接结合成主权者,持双重契约观的洛克认为人们首先通过社会契约结成了一个共同体,然后再通过政府契约将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塑造成了主权者。 三 订约结果之异(政体之异)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对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体的认识不同。霍布斯认为应该将主权授予君主一人,提倡绝对君主制,这样才能产生具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保障臣民的安全。而洛克则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制度,提倡有限政府的构建,主张议会主权并以分权的方式制约政府

17、,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与自由权。卢梭则以人民主权为基础构建其民主政体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从霍布斯到卢梭, 有其权力转移对象,即主权者的不同,反映了社会契约理论的演进路径。(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制。霍布斯认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政府不能分离,否则就会导致混乱,由此可知“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进行任何界分也只会引起混乱。 ”1为此,霍布斯主张社会的统一性,提倡专制,正如他所说“除了在专制权力和与完全的无政府状态之间、亦即在一个无所不能的主权者与没有社会的一盘散沙之间进行选择以外,无任何其他选择可言。 ”2显然,霍布斯选择前者即有一个主权者进行社会的绝对统治和国家的治理。因此,霍布斯在民主制、贵族制和

18、君主制中选择君主制,他推崇绝对君主制,认为唯有在这种体制之下君主才能全心全意为人们谋福利。霍布斯将君主作为唯一的主权者加以论证,由于主权者是外在于社会契约之外的,所以君主不受契约产生的法律规章等种种限制,可以以一己意志行事。因为对君主来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回事,臣民在订立契约时已将自身权益全权交予主权者,而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行为为他一人牟利也即是为全体臣民谋取福利。而君主不可能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臣民又不可能违背代表自己权益的君主的命令,所以霍布斯认为,这种绝对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在君主专政的国度,人民的财产也是君主的财产,人民的利益即为君主的利益。臣民反抗权威是不正1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19、M.邓正来译 ,上海:上海出版社,2011.151.2同上,151.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6当的,因为在臣民订约时已经将权力全权委托给主权者,付出的权力收不回,这种反抗行为本身要得到主权者权威的认可,所以臣民并无反抗权。(二)洛克:倡导有限政府洛克强调政府权限的有限性,他认为人民的权益最容易受到政府的侵害。他坚决反对霍布斯所倡导的绝对君主制,认为君主集各项大权于一身,用其一人变化无常的意志代替法律,会侵犯公民的权益。 “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所有物” 1否则违反了人们缔约的目的,因此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为人民谋

20、幸福,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限。洛克主张议会主权,立法权至上的原则,并以此限制政府的行政权。洛克上述论述的逻辑为: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了主权者,它拥有主权的行使权,却不是主权的所有者。主权者来源于人民,是被选举出的公民。他们组成立法机关,代表人民意志受人民委托行使立法权以制衡以以君主为首的行政权。同时,主权者的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一方参与者要受到契约内容与契约精神的制约。为此,政府的行政权要受到双重制约。这一点与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主权截然不同。同时,洛克主张当政府背离契约目的时,人民可以将其委托给政府的权力收回,即人民有反抗的革命权利,这一点也是洛克所不同于霍布斯的一点。(三)卢梭:主张人民主权的民

21、主政体同霍布斯、洛克的主权学说不同,霍布斯主张君主主权,强调绝对君主制,洛克主张议会主权,强调议会至上,主张有限政府。卢梭则与众不同,他极力主张人民主权,正如贝尔蒂埃指出:“除了社会契约论的作者以外,还举不出任何一个政论家说过不让国王掌握国家的主权” , 2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其构建理想政体民主共和政体的理论基石,使其全部政治思想的核心。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与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论截然相反。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成为人民,成为主权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民主政体,通过人民的定期集会来控制政府以保持政体的稳定与繁荣,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定期集会时只决定两件事:首先是政府的去留,其次是

22、政府构成人员是否连任。这种主权者身份的频繁凸显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的同时表明政府只是一种临时政府的存在,人民可以随时废止它或改选自己的代表重新构建政府,由此可见人民的同意是政府存在的前提,其所构建的民主政体与霍布斯的绝对君主制截然对立。1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84.2李平沤.主权在民 VS 朕即国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95.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7四 结论由上述可知,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因其对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促使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订立过程即对主权者的理解产生分歧,进而导致建立在社会契约说基础上的政制的差异

23、。霍布斯主张通过一重契约来摆脱“战争状态” ,提倡君主作为主权者的绝对君主制以卫护臣民的安全。洛克则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认为人们通过双重契约来跳出“和平状态”下出现的种种不便,倡导议会主权和有限政府的构建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卢梭则同霍布斯一致,同是一重契约论者,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解决“自由状态”中出现的个人生存难以为继的困境。然而与霍布斯倡导的君主主权相对,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强调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民主政体的构建以维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参考文献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 ,黎廷弼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8.2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7.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邓正来译 ,上海: 上海出版社,2011.5李平沤.主权在民 VS 朕即国家 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7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 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8刘海涛.宪政理想国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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