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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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 为中国外商投 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为 CAEFI。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在内地投资成立的企业以及从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服务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多种服务;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

2、会员不断创新,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提供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和行业发展动态的信息;(二)通过中国外资企业之窗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宣传会员,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三)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

3、业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四)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五)组织会员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六)指导会员健全各项自律性的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坚持职业道德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七)配合中国政府有关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宣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和成果;(八)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九)根据需要组织会员企业举办或参加交易会、展览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为企业开拓国

4、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十)开展与国内国外工商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十二)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十三)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推荐外商投资企业 500 强,表彰先进企业;(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经过批准。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

5、投资业务的机构;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工商团体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团体的会员,应 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1、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2、按规定缴纳会费;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4、提供本团体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5、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1、填写、提交本团体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

6、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团体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 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3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4 要求本团体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的帮助;5 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6 有退出本团体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本团体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团体会刊上公布:1、失去法人资格者;2、2 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7、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团体会刊上公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团 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5 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或 1/5 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6、讨论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7、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 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8、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由会员民主协 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7 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分支

9、机构负责人的聘任;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10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 员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商提出。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1

10、/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商提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八项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 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 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 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

11、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可由副会长兼任)。其中会长、24 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专司本团体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 本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优秀;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

12、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 1/3 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3、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召集和主持研究本团体和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策划重要活动和落实举措;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 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五章 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团体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团体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和议事规则,在本团体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行 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 业单位会员组成。凡本团体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的管理办法,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第三十八条 行 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 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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