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2014 年 4 月 22 日)按照学校关于中山大学章程起草的部署安排,经过多次研讨和修改形成了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 7 稿),现就主要内容作以下说明:一、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性(一)制定大学章程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明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均规定学校必须有办学章程。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均要求高校要制定和完善章程,并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的章程建设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 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就高校章程建 设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因此,制定出台大学章程是
2、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二)制定大学章程对学校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学校制定章程既是履行法定义务、落实教育部的要求,更是实现学校依法治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内在要求,对学校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章程有利于为学校争取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科学、民主的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富有竞争力的内2部管理体制;有利于切实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使学校各项工作具有更清晰的制度依据,从而为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二、制定大学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一)制定大学章程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章程的制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的内容没有与
3、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2.民主性原则。章程中建立了校务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明确规定了教职工和学生的参与民主管理权。3.前瞻性原则。章程草案除了将学校现有成功有效的管理体制固化为章程条款,巩固学校改革创新的办学经验和制度成果外,还积极探索境内外先进的大学制度,研究解决当前学校内部治理中的难题,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结合我校的办学实际及有关专家建议而进行适当的突破创新,使章程既能尽量反映我校办学实际又体现后续发展思路,为学校改革发展保留制度空间。4.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章程草案根据专家提出“宜粗不宜 细” 的建议 ,对程序性事项和某些实体性事项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制定校内配套实施细
4、则保证章程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二)制定大学章程的法律依据制定章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3育部令第 21 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号)等法律、教育规章及相关国家政策。三、章程草案形成经过学校早在 2006 年初就启动了中山大学章程的起草筹备工作,并经过学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中山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由于当时国家层面暂无明确立法依据,加之我校行政负责人任期调整等原因,章程的制定工作因故延期。按照教育部要求,我校应在 2014 年 6 月完成章程编制工作,并报教育部核准。2
5、013 年 10 月上旬,学校决定继续推进章程的制定工作,在 201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 15 次校党委常委会上通过了制定中山大学章程的工作方案,批准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起草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确定编制章程的时间进度安排。2013 年 10 月 22 日,学校正式成立由郑德涛书记、许宁生校长任主任的章程起草委员会,由陈春声常务副书记、副校长任组长的起草工作小组,由魏明海副校长任组长的专家咨询小组,全面启动制定大学章程的有关工作。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 7 稿)在中山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参考境内外大学章程的一些体例、条款,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校内专家、校内各单
6、位、广大师生员工、校友、兄弟院校等的意见,经深入研究讨论和多次修改后形成。四、章程草案主要内容说明4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为十一章,即:“ 总则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教学科研单位”、 “教职工”、 “学生” 、“学校与附属医院”、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 、“资产 ”、“学校 标识” 、“附则”。内容基本涵盖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高校章程应包括的内容,将学校正在做、能够做和应当做的事项以学校“基本法” 的形式规定下来,基本能够满足学校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细化了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草
7、案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学生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细化列入章程中。(二)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1.领导体制方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 制” 是高等教育法 规定的学校最根本的领导体制。草案拟订了实施“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党委与行政各自承担的职责及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2.决策机制方面,草案确定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规定了各机构的组成、职责、决策程序等。3.执行机制方面,草案规定了确定各行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合
8、作单位、相关人员等应履行的具体职责,5保证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还设立相应评估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以提高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效益。4.自我监督机制方面,草案设计了三大自我监督机制,包括校内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教职工和学生的民主监督以及通过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三大自我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5.学术管理机制方面, 以“ 教授治学”的理念,确立和保障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地位。草案用大量篇幅详细规定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学科领域设立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以及在各院系设立的相应基层学术权
9、力机构等校内学术权力体系。这些机构主要由教授、知名学者组成,通过规定程序产生,在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师聘任、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学术事务方面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学术权力体系的地位在大学章程中得以确立,表现的是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营造自主研究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和保障学术自由。同时草案还规定各行政部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等有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的职责,要强化服务意识。这些规定一方面避免行政权力干预、侵蚀、取代学术权力,另一方面进一步维护了学术权力的权威,保障学术自由,促进教学科研机构核心作用的发挥。6.民主参与机制方面,草案规定了教职工、学生参
10、与学校民6主管理的机构及相关职权,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草案还规定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此外,章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校务咨议机制(校务委员会、顾问董事会)和机构职能冲突协调机制(职能发生冲突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解决)。(三)理清了内部关系章程草案理清了学校党委与行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校与二级单位(学院、附属医院)、学校与教工、学校与学生等内部关系。1.关于党委与行政之间职责边界划分,章程草案分别规定了党委的领导职权和校长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党委对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基本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使用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及
11、校长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的职权。相关词语的应用都经过仔细斟酌,如党委的领导职权采用“决定 ”某某事项,而相应 校长的职责则采用“拟定”或“ 执 行” 某某方案。有些名词也特意做了区分,如党委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校长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详见草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2.关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草案确立和保障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地位。3.关于学校与二级单位,草案具体规定了二级教学科研单7位、附属医院履行的职责。对于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校管理重心逐渐下移,逐步扩大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发挥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体作用。草案明确规定教学科研单位在该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学术
12、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培养、人事管理、办学经费和资产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学校还建立了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以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草案规定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对于附属医院,草案专门设一章明确界定学校与附属医院之间的关系。我国很多高校设有附属医院,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二者关系却没有明确规定。就我校而言,附属医院既是独立法人,又是临床教学医院,在学校医科教学、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履行重要职责。章程草案设专章具体规范了学校和附属医院之间的关系,包括医院院长任命、医院职责等内容,既让大学与医院二者的关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也使医院教学职责的履行有章可循。4.关
13、于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草案详细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享有哪些权利,使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更加具体明确,还结合学校实际规定教职工学生享有更多具体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评教权、复议权、申诉权等,切实维护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四)赋予校外利益相关者一定权利,提高自主筹措办学资8源的能力草案专设一章规定了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使学校与地方政府、社区、校友的交流合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草案还规定地方政府、校友、社会人士享有一定的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重视校外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有利于拓宽筹措办学资源的途径,提高筹集办学资源的能力。五、我校章程草案主要特点介绍我校在制
14、定过程中,重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凝练特色,在内容和制定技术方面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内容上的主要特点。1.对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未作明晰表达我们以为,学校无权规定其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从严格意义上说,我们的大学章程是一个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规定,不同于西方私立学校举办时制定的章程(Charter),而更像西方教育立法下公立学校的次级规范(相当于西方学校的 Bylaws),故难以对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而且实质上即使作了规定,也没有实际意义。高校与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应由高等教育法等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我校章程草案中,只规定了学校
15、的办学自主权和内部管理规范。2.办学自主权方面遵循法律规定并有所突破9章程草案依法规定了学校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学生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基本上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草案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将“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科” 纳入学校自主办学权的组成部分。该项建议由学校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认为该事项是学校自主办学的重要体现。经过起草工作小组、专家咨询小组论证及全校中层干部会议多次广泛讨论征求意见,一致认为有必要将该项权利列入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该突破是否能够得到教育部认可,是否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我们仍在思考
16、。3.没有对党委的职责、部门、议事规则等做出详细规定党委的职责、部门、议事规则等已经由党的规章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党的规章和学校行政制度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制度体系,如果章程中引用过多过细,一旦党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学校章程将随之修改,这可能不利于维护章程的稳定性。所以,在章程草案中,做了如下比较概述性的表达“党委会的 组成、职责 、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4.学生权利保护具有自己的特色草案除细化上位法中高校学生权利有关规定,还规定学生更多具体的权利。如:选出代表参加学校与学生重大
17、利益相关的各级管理会议;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进行评价,10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帮助包括经济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这是 “善待学生”办学理念的体现,一方面保障学生学有所成,另一方面这也是促进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举措。5.更加明晰大学与附属医院的关系专设一章规定学校与附属医院之间关系,有利于为医院履行医科教学、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职责提供制度依据,促进学校与附属医院关系的制度化与规范化。6.重视学校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鉴于学校办学过程得益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学校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草案采纳了校
18、务委员会的建议,单独用一章规定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学校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更清晰的制度依据。7.设定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章程修改程序和解释程序草案附则详细规定了章程的修改程序,规定“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 3 个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联合或 5 个以上学院联合或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并附交修正案建议稿”。该制度设计既使章程的修改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又体现了章程修改的严肃性。草案规定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