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九、基金收益分配 .21十、基金信息披露 .22十一、基金费用 .2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十
2、五、禁止行为 .30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十七、违约责任 .3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二十、其他事项 .36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7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3、任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2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4、1998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755-82763888(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彭纯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5、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托管协议3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6、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4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
8、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
9、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托管协议5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6)本基金投资于同
10、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11、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法律法规及中
12、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 3) 、10) 、13) 、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13、规定为准。托管协议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1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
15、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16、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7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7、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18、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19、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协议8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