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国留学、任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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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协议书 A(研修、任教用)甲方与乙方(出国(境)人员) 、丙方(出国(境)人员校内保证人)就乙方因公出国(境)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三方当事人基本信息1甲方: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 邮政编码:1008712乙方: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国籍(地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件:3丙方: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甲乙丙三方的联系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

2、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二条 派出信息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途径,选派乙方赴 国(地区)合作研究、研修、任教,预计出国(境)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计 天。乙方应在出国(境)前将实际出国(境)日期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按批准的出国(境)日期计算。第三条 乙方在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否则,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教职工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第四条 乙方无论以何种理由延长出访期限或改变

3、身份,均应提前 3 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因故缩短出访期限,需提前 1 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变更出访期限。第五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回国(境)时间内按期回国(境) ,并在5 个工作日内持护照或通行证向甲方报到,同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出国(境)总结。否则,自应回国(境)之日起视为逾期,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乙方系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乙方系执行协议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按照折算月薪的 25%发放薪酬。如乙方在学术休假期间出国,薪酬待遇按照有关学术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

4、方出国(境)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住房协议书,或者开具与房产相关的证明。第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按期回国(境) ,按旷工处理,自应回国(境)之日起暂停发放其校内薪酬;连续旷工逾 15 个工作日,甲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属于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须偿还出国(境)期间学校因乙方出国而资助的国际旅费、房费、生活费等;校际交流人员除偿还上述费用外,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第九条 因乙方出国(境)逾期不归造成甲方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来甲方相关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出北京大学,逾期不

5、办,造成人事及档案关系滞留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纳入二级人事代理的人员,甲方可根据乙方入职时签署的人事档案调转委托书直接将乙方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第十条 经甲方同意,由丙方担任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在编在职职工),如乙方违约,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结清经费、转单等离校手续。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甲方将有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或因乙方地址及联系信息有变化而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视为送达乙方。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丙方各一份。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签字):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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