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 12 个月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长期保持固定形态和功能的资产。 (注:非财务核算概念的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
2、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职责包括价值管理职责、实物管理职责、使用保管职责。这三项基本职责须分由不同部门承担。第七条 财务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办公室承担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运营中心承担经营类固定资产的实2物管理职能;各资产实际使用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
3、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定期核查;(四)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五)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审核,实际执行过程的监督,并控制相关费用;(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七)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三)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
4、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四)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五)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3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验收工作;(六)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七)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职能主要包括:(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
5、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
6、续。 4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实物形态;(区别于无形资产、证券类资产)2、正常使用寿命超过 12 个月; 3、使用过程中的实物形态不发生显著变化;4、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不是直接用于出售)5、使用权归属于公司。 (固定资产名录详见附件中的固定资产名录及规格型号填写范例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一)按用途分类:1.机械设备2.大型发电设备3.办公设备4.生活设备5.测量设备6.施工设备7.通讯设备8.运输设备9.房屋10.建筑物11.土地5(二)按使用情况分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
7、基建用固定资产4租出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6未使用固定资产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土地第十三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与验收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盘盈、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外购等。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购置单,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二)经过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申请购置单 ,交由采购部
8、6门进行招议标或询比价工作;(三)采购部门根据实物采购制度,分别进行招议标或询比价工作,最终对方报价结果需要通过填制并报送采购报价送审表进行审批;(四)采购部门根据审核批准的采购报价送审表 ,以及与供应商商谈的其他具体条件,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单进行审批。(五)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单经过批准后,方能进行签订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货款等事项。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验收交接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致。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 ,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
9、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第十九条 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第二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 ,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报财务部门入账。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和保管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及人员7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部门保管员应填写“
10、固定资产领用单” ,报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事宜。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经过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请购置单和“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 ,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更新“出入库记录”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安排和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承担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领用、变更、维修、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表格及单据的集中管理、使用人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正确使用和日常保养工作,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异常情况须及时
11、向部门负责人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关表单。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交接其他工作的同时,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相关的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实物资产的交接,资产相关档案的交接,各种领用、调拨、报废、处置等的单据交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的交接。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8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按照固定资产具体的保养方法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时,由固定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申请表 ,经过审批流程批准后,按照批准方案,安排实施固定资产维修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维
12、修,还需要由具体设备使用维护人员,填写设备故障维修登记表 ,对设备的故障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第六章 固定资产实物定期清查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以及存放固定资产的库房部门应每月由固定资产保管员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位置、保管责任、使用状态等情况,并与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造成账实不符的情况,详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对账实情况是否相符。对于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详细查明
13、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须全程监督 6 月底和 12 月底进行的固定资产的盘点过程以及差异原因调查过程。第八章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9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严格履行资产调拨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经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同意后,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资产调出部门收到经过批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应检查调拨手续和核实实物。无调拨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调出部门有权拒绝调出。对数量短缺或部件不全的固定资产,应在配备齐全后移交给接收单位,各种专用资料(如汽车、计算机使用、保养说明书等)要随同调出设备一并移交调
14、入部门。第三十五条 资产调入部门收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后,固定资产保管员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核实固定资产实物。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工作办理完毕后,分别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更新固定资产实物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等。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
15、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按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实行有偿转让,应按规定对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基础10进行合理定价。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由企业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单 ,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经办部门负责催收转让价款。第四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 ,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处理:(一)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二)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三)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信息,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审批流程批准后,送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固定资产报废未经批准之前,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七章 固定资产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