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餐饮登记(补办)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小餐饮登记(补办)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修正公布,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 年 3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 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承担食品药品业务的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统称为“县级食药监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 2017 3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 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 覃塘 区行政区域内,因遗失或者损毁了小餐饮登记证并需申请补办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1、广
3、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0775-4861406 2投诉电话: 12331 0775-4656488 十一、 办理地址、时间 1、 办理地点: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厦政务服务中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 2、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5:00-17:30(夏季) 上午
4、9:00-12:00 下午 14:30-17:00(冬季) 小餐饮登记(补办) 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 县级或者乡镇(街道) 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 部门(或者食药监管机构)的政务服务 窗口 1.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材料 当场审查 ,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拟办意见 。 2.窗口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 (限 2 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1.制证(包括:决定书和登记证); 2.告知(送达)、信息公示和共享。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人提出 登记 申请 ,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 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