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贴牌生产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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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_公司委托贴牌生产协议编号: 本协议双方为: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代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号:E-MAIL: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代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号:E-MAIL:第 2 页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贴牌生产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 1 条 定义1.1 合同产品:本协议中所称“合同产品” ,系指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供甲方销售并且根据甲方要求设计、标明为“商标”品牌的 产品。1.2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甲方所使用的包括“ ”在内的商标。第 2 条 甲方的

2、基本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利把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当作自有品牌进行销售。2.2 甲方自行推广和销售协议中规定的合同产品。2.3 甲方需要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但是可以要求得到乙方的协助。2.4 甲方应自觉维护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等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2.5 甲方不得随意要求乙方更改协议中规定的合同产品的外观、功能和其他工艺要求。如果确实需要更改,甲、乙双方需要另行协商供货周期。2.6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需求和需求预测备货或者备料,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供货合同和备货合同进行相应的准备,甲方承诺按购买合同采购所有要求备货的合同产品和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备货合同中约定的、正在加工的

3、合同产品。2.7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分批发货,并按购买合同向乙方按期支付货款。第 3 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根据协议为甲方提供贴牌生产服务。3.2 乙方将根据行标和企标进行合同产品设计、制造和检验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产品,为甲方提供贴牌生产服务。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提出改变外观设计、工艺、功能以及其他的技术上的改进要求,甲乙双方需要另行协商。3.3 乙方有权力根据合同产品的实际需要对协议中规定的合同产品进行改进,但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改进情况,并得到甲方的同意。3.4 乙方拥有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合同产品的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或专利权利。3.5 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

4、况下,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的情况,不得借助甲方的的公司形象和社会影响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3.6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计划和计划订货量以及甲方要求的远期的具体交货需求,依据相关的合同进行备货或者备料。3.7 乙方有权利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改变合同产品的价格,但必须和甲方进行正式协商,并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3.8 乙方必须设有专门联络员与甲方保持畅通联络来保证销售环节的畅通。第 3 页3.9 乙方负责开出正常的商品流通票据,并保证向甲方按期供货。第 4 条 合作的合同产品基本数量贴牌生产合同产品的基本数量为 产品 套/ 年,单批次定货量在 套以上。同时甲方承诺在协议期末完成该基本贴

5、牌生产数量的采购。第 5 条 合同产品包装与标识5.1 贴牌合同产品使用甲方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合同产品机身、包装、说明书及其他所有出现标志的位置均需采用甲方商标文字、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得出现与乙方品牌相关的任何图形文字。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甲方商标,也不能将甲方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5.2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产品内外包装标明“商标”品牌。5.3 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

6、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要擅自处理侵权合同产品。5.4 贴牌合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第 6 条 质量保证6.1 合同产品标准:6.1.1 合同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控制规范(见附件1)要求。6.1.2 乙方生产的贴牌合同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符合验收标准。6.2 合同产品质量:6.2.1 当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合同产品以甲方的商标及产品型号进行认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完成,但认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6.2.2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合同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6.2.3 乙方应进行严格的合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合同产品品质

7、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6.2.4 甲方可以通过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合同产品的质量控制,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6.2.5 乙方生产贴牌合同产品在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乙方书面同意。6.2.6 如果贴牌合同产品在交货后 24 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乙方负责,具体条款参见本合同的附件 1“质量异议认定”中详细规定。第 4 页第 7 条 合同产品供价及结算方式:7.1 供价序号 品名规格 支付价格(人民币元) 备注(1) (含税)(2) (含税)(3) (含税)(4) (含税)说明:A、以上价格

8、中含主机、标准配件、仪表包、软件、说明书、包装、 OEM产品定制费用。B、本价格为加增值税 17%后的价格。7.2 价格调整:产品价格变动或其他新增产品价格确定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通过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乙方确保所有对甲方供货价格在乙方对外实际供货价格中为最低,其中光纤故障定位仪价格应比其他实际供货价格至少低 10%以上。乙方如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价格较低时,应相应调整对乙方供货价格。7.3 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下达订货计划后壹周内预付订单总金额的 35%作为非返还性预付款。甲方在收到所订货物并验收后 1 周内需向乙方支付 45%的货款,20%的余款在三个月内结清。第 8 条 合同产品交货及运输8.

9、1 发货:发货时间根据订单要求执行,一般为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的 4 周内发货,首次供货周期为 6 周。同时甲方的单批次订货在 50 套以上时应提前 4 周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备货。8.2 合同交货履行地点:北京或由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8.3 运输费用:从乙方到甲方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航空快递除外) 。8.4 运输责任:乙方的责任在货物检收后结束。此后,货物出现风险责任由甲方负责。8.5 甲方技术代表在货物检收若有异议,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制定之交接货物验收标准督促乙方改进。若甲方在收到货物(以发货单签收日期为准)后 2周内,乙方没有得到甲方验货确认或提出任何异议,则默认甲方已经对货物验收

10、合格。8.6 如乙方责任,按本协议第 6 条有关协议执行,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责任,按本协议由甲方承担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 9 条 工作联系9.1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第 5 页行质量监督、物流管理等事务。如派设驻厂代表,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9.2 甲乙双方均应指定具体联络人负责处理双方的有关业务往来:甲方联络人姓名: 乙方联络人姓名: 电话: 电话:第 10 条 技术培训10.1 为了保证贴牌合同产品的维修服务,如果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为甲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将贴牌合同产品的技术传授给甲方技术、维修人员,包括向

11、甲方提供教材、图纸、器材。10.2 培训地点设在甲方所在地,费用双方协商。原则上甲方承担场地费用,乙方承担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第 11 条 维修和零部件11.1 乙方将甲方视为使用客户,为其合同产品提供不低于 20 个月的免费保修(保修期自产品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免费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不按规程操作以及不适当的修理而造成的损坏。11.2 保修期内产品返回程序:送修及返还均由甲方统一中转,乙方承担送修和返还的一切费用。11.3 周转备用产品:乙方承诺为甲方按实际定货量的 5%提供周转备用产品,但所有周转备用产品的所有者为乙方,乙方再在 6 个月内以旧换新。超过本周转量,则双方先以现款结算。周转备

12、用产品需在协议终止后 1 个月内归还乙方。以旧换新或返还时应满足正常的产品返修要求。11.4 超过免费保修期及免费保修范围,则乙方为甲方提供仅收取基本成本费的零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不另收取维修费。送修和返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1.5 贴牌合同产品停产后,乙方应为甲方保留 5 年时间的零部件供应,保留时间为:a.包装材料、印刷品 5 年b.主关零部件 5 年c.非主关零部件 5 年11.6 合作期满,乙方应在 5 年内保证上述 11.1、11.2、11.3、11.4、11.5 条义务的执行。第 12 条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

13、满 30 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第 13 条 违约责任13.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或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违约赔偿费应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 10第 6 页天后起算,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货款的 0.3%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13.2 如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或订单的规定准时支付货款和/或其他款项时,甲方应付乙方赔偿费。违约赔偿费应在订单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 10 天后起算,每迟付一周,按迟付货款 0.3%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13.3 双方同意上述赔偿费累计上限为 5%,当违约方

14、的赔偿费达到上限时,守约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13.4 甲乙双方保留对任何对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及其他侵权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向对方要求索赔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第 14 条 协议的终止14.1 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 15 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或(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3)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或(4)如发生本协议第 15 条不可抗力事

15、由,一方在超过 15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或(5)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14.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第 15 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 7 天内

16、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第 16 条 冲突的解决16.1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6.2 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 17 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第 7 页17.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17.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17.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17.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

17、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17.5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生产及销售的相关许可证件(乙方)等。17.6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质量控制规范 )一式肆份,签署后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手机号码:签约代表人手机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邮编: 邮编: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第 8 页附件一:质量控制规范1. 本规范规定了甲方向乙方贴牌生产的合同产品的

18、设计、生产、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2. 甲方向乙方贴牌生产的合同产品规格依据: 乙方提供的原型产品的产品企业标准; 甲方提交的功能规格要求;3. 乙方须以上述两条要求为基础,提交修改后的合同产品企业标准,作为合同产品质量控制依据。4. 乙方须保证合同产品企业标准不低于原型产品企业标准的水平,同时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 乙方须保证在合同产品的设计、生产、品质检验等环节,严格执行合同产品企业标准,确保合同产品功能、性能及品质达到该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6. 双方依据合同产品企业标准及相关标准、规范,共同制定交付产品的验收标准。7. 甲方有权派驻代表检查合同产品企业标准在产品形成各环节的落

19、实情况。甲方代表在货物检收若有异议,有权督促乙方改进。8. 甲方依据交付产品的验收标准对合同产品进行入库检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合同产品,甲方有权拒收。质量异议认定1. 合同产品的故障和缺陷分“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 “严重缺陷”是指产品某项功能不能正常运作,或某项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产品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且不能通过一般补救性措施得以解决的缺陷;产品存在的普遍性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产品存在某项功能或性能缺陷,但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可通过一般补救性措施能够修复得缺陷;个体产品缺陷。2. 针对“严重缺陷”的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采取措施确保缺陷不再发生; 修复存在缺陷的产品; 召回已交付的合同产品; 赔偿甲方的损失。3. 针对“一般缺陷”的合同产品,甲方将要求乙方修复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减少该类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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