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北新版“两个细则”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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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宣贯,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西北电网“两个细则”修编概况,目 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规范部分考核补偿项目的操作方式,2,3,一、西北电网“两个细则”修编概况,“两个细则”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制定的发电厂考核及补偿细则。 2007年西北电监局组织开展了西北区域第一版“两个细则”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系统调研、数据测算、规则研讨工作,确保了西北区域“两个细则”在2009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结算。 第一版在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涵盖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考核条款内容,以及“辅助服务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考核与补偿、计量与结算、监督与管理”等补偿条款内容,确定了西北区域“分省平衡、统一管理”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得“两个细则”成为规范调度运行和强化网厂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1、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4,2012年1月1日,西北电监局颁布了西北区域第二版“两个细则”,在第一版基础上提高了考核、补偿标准,并以黄河水电辅助服务在全网分摊为主导,从“分省平衡”向“跨省平衡”运作模式做出了有力地探索。“跨省平衡”的运作最终因跨省(区)结算渠道存在问题未予正式结算。 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快速发展,2012版“两个细则”已不能满足调度管理的需要。2014年4月份,西北能监局正式启动西北区域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经过规则研讨、系统建设和数据测算等工作,完成修编。 根据西北能监局 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15〕28号),新版“两个细则”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1、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5,近年来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和调度管理模式的不断转变,尤其是新能源消纳、联络线控制、调管范围调整等运行管理形势的迅速变化,2012版“两个细则”已难以适应实际电网运行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不能充分反映西北电网“水火风光”互济的实际运行特点,难以挖掘水、火电常规电源给风电、光伏新能源全力提供调峰的积极性; 部分考核、补偿项目不能满足当前新能源快速调节和联络线精确调控的要求,且考核、补偿标准力度偏低,难以调动发电企业强化辅助服务管理的积极性; 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条款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不合理现象; 未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固有特性差异。 基于以上问题,西北能监局及时开展新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是非常必要和紧要的。,2、“两个细则”修编的必要性,6,在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过程中,按照西北能监局的要求,主要针对涉及“分省结算”的考核、补偿项目开展了修编。结合西北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大量发电机组普遍难以达到“两个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因此第三版的修订重点立足于“分省结算”项目考核、补偿标准的完善。 “跨省结算”、“辅助服务市场化”等项目将在西北能监局指导下,结合西北电网主、分控制区协调控制和新能源全网消纳等运行特点,进行后续完善,并以补充规定形式加入第三版修订稿中。,3、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思路,7,8,4、新版“两个细则”修编的主要改进,新版“两个细则”与2012版相比,主要改进有以下四方面: 将新疆网内发电企业纳入新版“两个细则”考核管理; 将光伏纳入“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并改变新能源预测考核方式; 将“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的适用范围由自备电厂扩展到公网电厂(含新能源); 常规发电机组考核管理更加精细化。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编详细情况汇报如下:,9,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10,1、总则,新版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说明:阐述了新版两个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11,1、总则,原版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对应新版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说明:增加了对“两个细则”涉及考核管理对象适用范围的具体定义。将新疆电网纳入新版两个细则。明确了新建火电、水电通过试运后方可纳入本细则。增加了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试运行一年的规定。,12,1、总则,原版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对应新版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说明:考虑到原规定中第七章并无有关的处理原则,所以改为按“相关章节”条款处理。,13,1、总则,原版第四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对应新版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后执行。 说明:国家监管机构改革后重设,将原“电力监管机构”改为“能源监管机构”。,14,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15,2、安全管理,新版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新版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说明:阐述了西北电力系统内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等各主体的职责。,16,2、安全管理,新版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均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照10分/项(9分/项)每月考核。 说明:对应原版第七条,对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要求。考核分值进行了调整。红色新版修改后的分值,括号内为原版分值。,17,2、安全管理,原版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 新版第八条 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 说明:修改了必须配备PMU的机组的范围,考核分值由9分改为30分。,18,2、安全管理,新版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说明:对发电厂反事故措施制定提出明确要求。,19,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1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新版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1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说明:该条款对并网发电厂反事故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新版较原版删除了“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考核”的内容。,20,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1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15分/次考核。 新版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说明:考核分值修改为原版的两倍。,21,2、安全管理,原版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30分/次考核。 新版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说明:新版将事故汇报依据由原国家电监会4号令改为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22,2、安全管理,删除:原版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8分。 说明:新版条款中本条款删除。,23,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编情况,24,2、安全管理,新版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说明:新并网机组应按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25,3、运行管理,原版第十六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 对应新版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说明:新版将报送主体完全定义为并网发电厂,依据不仅是原电监会的规定,同时加入了按调度机构要求报送信息的规定,并将考核分值提高到5分/次。,26,2、安全管理,新版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说明:明确了发电厂准确执行调度指令的各项要求。,27,3、运行管理,删除:原版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0.1分/兆瓦考核。 说明:删除发电机组商转意见书考核条款。,28,3、运行管理,原版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6分/次考核。 对应新版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说明:新版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考核分值提高到30分/次。,29,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18分/10万千瓦考核; 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9分/10万千瓦考核; 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 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 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在电力电量紧张时期,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3类非停考核,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30,3、运行管理,对应新版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3.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3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0.1分/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07:00,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1:00-17: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低谷时段的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31,3、运行管理,同时新版中增加了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的规定: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 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说明:本条涉及非计划停运过程考核的内容修改幅度较大。 一是将非停的类别由原版的五类简化为三类,尤其是将原版的前三类非停全部归入新版第一类非停,考核分值统一提高至2分/万千瓦,更加便于认定和计算;二是增加了机组临修、备用机组开机(运行机组解列)时间及时性等考核条款;三是增加了关于低谷消缺的明确时段定义,便于发电厂有效利用规则进一步完善机组运维和消缺工作;四是增加了非停考核免责的具体情况。,32,3、运行管理,删除:原版第二十条: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说明:新版中该内容已删除,即不再对机组非停累积的时间进行考核。,33,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条 :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5万千瓦,比照同容量的火电机组非停考核。 对应新版第十七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30%的,按脱网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 说明:鉴于风电场容量不一,新版按脱网容量占风电场总装机的比例门槛进行考核。,34,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100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说明:本条涉及AGC管理的内容修改幅度也较大。一是提高了AGC功能准入标准,将不具备功能者考核分值由原版的15分/月大幅提高至100分/月;二是加强运行管理,将擅自退出的标准由原版15分/次修改为按1分/小时考核;三是将未按期开展AGC测试试验和逾期整改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版的考核9分、3分,均提高至新版考核10分。,35,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八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说明:规定了应具备AGC功能的发电机组范围。,36,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一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不具备AGC功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15分/月考核。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9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37,3、运行管理,对应新版第十八条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100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说明:本条涉及AGC管理的内容修改幅度也较大。一是提高了AGC功能准入标准,将不具备功能者考核分值由原版的15分/月大幅提高至100分/月;二是加强运行管理,将擅自退出的标准由原版15分/次修改为按1分/小时考核;三是将未按期开展AGC测试试验和逾期整改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版的考核9分、3分,均提高至新版考核10分。,38,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一条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6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对应新版第十八条: (三)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说明:新版提高将AGC可用率考核基准从90%提高至98%,并将单位百分点的缺额考核系数由0.6提高至1。,39,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一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3分/次考核;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1.5分/月考核。 对应新版第十八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月考核10分/万千瓦。 说明:新版取消了AGC调节容量申报制,并将缺额由按容量占比考核改为按缺额容量考核。,40,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八条: (四)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降低5%按15分/月考核; 对于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每降低0.2%按15分/月考核。 (五)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5分/次考核。 (六)机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 说明:设定了机组AGC调节速率、响应时间、可用率等考核指标。,41,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八条(六): 1.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42,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一条 (二)对于AGC机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2%。 对应新版第十八条(六)2.: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 说明:新版增加了按不同火电机组类型调节速度标准的定义,更加符合设备实际运行情况。,43,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一条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1.5分。 对应新版第十八条(六) 3.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说明:新版将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由原版的120秒修改为60秒,同时将未达到要求的考核标准由原版的1.5分/次提高至5分/次。,44,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应达到 100%,220kV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每降低0.1%按9分/月考核。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母线电压值在调度机构下达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调度机构EMS系统每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 说明:该条款对并网发电厂的无功管理提出要求。,3、运行管理,新版第十九条 增加: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此项能力的机组,每次考核30分。 说明:通过规范发电机组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45,46,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二条 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的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与调度机构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30分/次考核。 对应新版第二十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提供AV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VC调度管理考核、AVC投运率考核、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说明:新版对AVC的考核管理内容更加细化和完善。 详见下页。,47,3、运行管理,(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VC功能按50分/月考核。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0.5分/小时考核。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3分/次考核。 (二)并网机组AVC月投运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每月按2分/万千瓦考核,全厂成组投入的AVC,AVC投运率按全厂统计。 (三)调度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装置调节合格率。调节合格率应达到99%,每降低1%每月按1分/万千瓦考核。 (四)机组AVC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技术标准如下: 1. AVC投运率=机组投入闭环运行时间/机组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100%。(机组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参照西北网调制定的AVC管理规定) 2.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 调度机构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48,3、运行管理,新版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管理规定,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5分/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10分/小时(10分/次)考核。 说明:对应原版第二十三条,红色为新版修改分值,括号内为原版分值。,49,3、运行管理,说明:涉及一次调频管理考核的内容修改幅度较大。一是新版取消了“月投运率”考核指标概念和不定期抽查考核的手段;二是完善了“最大负荷限幅”和“响应特性”等技术指标的标准;三是增加了“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指标概念及统计计算公式。 详见下页:,50,3、运行管理,新版第二十一条(二) 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 1.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1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大于 5%,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说明:规定了不同类型机组的人工死去和转速不等率指标。,51,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三条 (二)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对应新版第二十一条 3.(1)水电机组除振动区及空化区外不设置限幅; (2)额定负荷6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300~5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100~2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6)燃气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参照火电机组。 说明:新版根据机组类型、容量不同,对最大负荷限幅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52,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三条 (二)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的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对应新版第二十一条 4.(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火电机组:应小于3s; 水电机组:混流式或冲击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轴流转桨式及贯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说明:新版根据机组类型和响应过程的具体技术标准,对一次调频响应特性进行了细化规定。,53,3、运行管理,新版第二十一条 增加(三)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各电厂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按照月度进行考核。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 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 (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50%。 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按照每降低1%考核5分。,54,3、运行管理,新版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AVC、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20分/次(12分/次)考核。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3分/天(1.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60分/次(30分/次)考核。 说明:对应原版第二十四条,是对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参数管理的相关要求,红色为新版分值,括号内为原版分值。,55,3、运行管理,新版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相关专业机构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纳入调峰能力考核范围。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 (二)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三)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 (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说明:规定了各类发电企业的调峰义务和调峰标准。,56,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机组达不到调峰能力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12分/10万千瓦时。 (二)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9分/10万千瓦时。,57,3、运行管理,对应新版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对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申报本企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96点曲线。若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按照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0.5分/万千瓦时。 (二)发电企业实际调峰能力与上报调峰能力不符,按额定容量每次考核10分/万千瓦。 说明:新版详细规定了调峰能力按照日发电能力申报的96点数据来开展管理和考核,而不是原版默认时段只考核6小时。同时为鼓励发电企业真实反映发电能力状况,规定在申报中减少的调峰容量按系数0.5来考核,未如实申报则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来考核。新版规则通过细化考核时段和加大谎报惩罚力度,进一步督促发电企业完善运行维护,真实反映设备运行状况。,58,3、运行管理,原版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ACE调整期间; 2、一次调频正常动作导致的偏差; 3、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4、新机组试运期间; 5、电力电量紧缺时期的正偏差,以及调峰困难时负荷高峰期间的正偏差、负荷低谷期间的负偏差; 6、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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