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 共 层 第 层 。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2、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_元 整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除 此 之 外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按 支 付 租 金 给甲 方 。第 六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3、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赔 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和 物 业 公 司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1、 水 、 电 费 、 宽 带 、 有 线 、 无 线 、 电 视 电 话 等 相 关 费 用 ;2、
4、 燃 气 、 煤 气 费 ;3、 供 暖 费 ;4、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费 用 ; 第 八 条 房 屋 押 金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相 当 于 _个 月 房 租 的 金 额) 作 为 押 金 。第 九 条 租 赁 期 满 。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 租赁期满,乙方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
5、前 1 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日起第 6 日,若仍有乙方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由甲方视为废物处理。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 。租赁期间乙方如有延迟支付租金,则每天按延迟租金部分的 2%加收滞纳金,延迟租金达 15 天的,甲方有权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延迟租金第 20 天起,若仍有乙方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由甲方视为废物处理;甲方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三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十
6、 一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7、 约 定(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 2) ( 3) ( 4) (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现 为 : _度 ; ( 2) 电 表 现 为 : _度 ; ( 3) 煤 气 表 现 为 : _度 。( 三 )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则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乙方要承担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出租屋及配套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认为需要装修该房屋时,须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自行改装,但不可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乙方在交还房屋时应负责恢复原状。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电 话 : 电 话 : 账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