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业主委员会职责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3、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8、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小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9、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业委会委员守则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3、以身作
2、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社区居委会携手共创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和谐安全的高尚小区。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三、财务制度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钱。3、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4、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
3、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 200 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 元(含 2000 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
4、、设备或设施,由经办人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13、年终结算一
5、次。14、年终财务账册存档。四、接待制度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五、会议学习制度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通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
6、会议纪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微信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6、物业服务评定会议每半召开一次,邀请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定。7、参加小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六、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2、档案管理人
7、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七、印章管理制度一、印章的保管1、印章(包括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
8、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3、所有用印采取报批制度,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使用, 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二、印章的使用程序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2、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业主季会规章制度。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与合同、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县主管部门查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