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奇鹿艺术培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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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奇鹿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小奇鹿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审批、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登记,由何金山、何东伟、孙维、马志文等四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青少年艺术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

2、会,以培养高素质的艺术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我区的社会发展做贡献。第五条 本机构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机构由何金山、何东伟、孙维、马志文联合出资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随时掌握本机构的管理状况和人事动态。2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3、,货币资金 万元。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方式 资产性质出资比例(%)何金山 非国有何东伟 非国有孙 维 非国有马志文 非国有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学范围是开展器乐、美术、舞蹈等艺术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 招生,培训对象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何金山、孙维、马志文 3 人。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

4、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3(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理事;(十)审核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5、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

6、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4(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事项;(八)决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具体比例;(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

7、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设监事 1 名,由何东伟出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机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本机构核心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负责人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交

8、存本机构存档保管。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 2/3 以5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理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可选) 。第三

9、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6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

10、(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资人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出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对外转让价款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是)出资人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第三十五

11、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上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必须按照本机构章程规用于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四十条 对受训者收取费用

12、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后方可按标准收取。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7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二条 会计在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3、第四十四条 本机构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第四十九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机关批准。第五十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

14、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8(工种) ,由本机构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

15、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理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五十五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 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

16、还其他债务。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将办学许可9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六十条 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理事会。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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