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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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个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环资 2017 751 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 根据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工信部规 2016 225号)、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 工信部 2017年第 4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 2017 250 号)、 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 的通知 ( 财税 201578 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 2008 117 号 )要求, 推动我省绿色工业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壮大我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设备)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是对在广东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进行评价,并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的 工作 。 - 2 - 第三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评价和管

3、理工作,接受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评价,遵循 自愿申报 、 公 开 公正、 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的原则。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申报评价。 第五条 鼓励支持符合国家工业绿色制造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以及获得相关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推荐认可的产品、技术装备(设备)的研发生产企业 申报评价。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范围以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是指企业在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

4、、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产品。 2、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包括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 , 污水处理 和 工业废气处理 的劳务。 “垃圾处理” 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 3 - “污水 处理” 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污泥处理处置” 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新建、已建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项目;农林 剩余物 、 生活养殖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 , 污水处理 和 工业废气处理 项目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尾矿及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冶 金渣、含铁尘泥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机动车、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废纸、废油、废玻璃及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农林废弃物、生活养殖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先进 适用 技术等研发、应用企业。 (四)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设备)。 包括资

6、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和废弃物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 是指在尾矿、赤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工业 固废领域研发- 4 - 推广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在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轮胎等再生资源领域研发智能化拆解、精细分选及综合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推广应用大型成套利用先进适用的环保装备(设备);加快研发废塑料、废橡胶的改性改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以及废旧纺织品、废脱硝催化剂、废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设备);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领域推广

7、应用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五料化”利用先进适用装备(设备)。 废物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 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垃圾湿法分选、污染底泥治理修复、垃圾高效厌氧消化、垃圾焚烧烟气高效脱酸、焚烧烟气二噁英与重金属高效吸附、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先进适用装备(设备);有机固废绝氧热解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先进高效垃圾焚烧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焚烧炉渣及飞灰安全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燃煤电厂脱硫副产品、脱硝催化剂、废旧滤袋无害化处理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低能耗污泥脱水、深度干化技术先进适用装备(设备)、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沼气制天然气、失活催化剂再生技术先进适用装备(设备)等;

8、针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 烧处理先进适用装备(设备),以及工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先进适用装备(设备)。 - 5 -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七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 现有生产工艺、 技术 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 或 淘汰类的范围 ; (五)通过环评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未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申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 务: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

9、规和质量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原材料来源正规、合法;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内; 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应满足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 - 6 - 6、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 “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 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 7、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

10、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 8、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管理良好、无重大债务纠纷和经营风险; 2、项目投资立项、规划选址、环保、国土、消防等必备手续批文(备案)齐全; 3、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具有示范作用。 (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技术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2、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3、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可带来较好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4、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 (四)

11、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设备):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涵盖相关装备(设备)制造经营范围; 2、企业具有 装备(设备) 生产产权; - 7 - 3、企业具备技术研发 、 产品 设计、 生产制造、 工程施工 (零部件及材料药剂企业除外) 、安装调试 、 售后服务 等 能力 ; 4、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不少于 5 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 1项以上); 5、企业具备产品制造 所需的生产加工和装备(设备)维护,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功能,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评价 申请报告 ; (二) 广东省资

12、源综合利用企业 评价 申请表(详见附件) ;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环评批复意见和排污许可证 复印件 ; (五)企业相关荣誉资质,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技术专利证明等有关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近一年内的 产品质量检 验 报告 ;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材料中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证明; 3.原材料来源证明 ; 4.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 8 - 5.清洁生产审核证明材料; 6.涉及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 , 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 7.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

13、8.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项目立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材料中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证明; 4.原材料来源证明 ; 5.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6.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7.上一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近一年内的技术使用评价 报告 ; 2.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应用单位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4.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明材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设备): 1.装备(设备)生产立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 - 9 - 3.近一

14、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4.近一年装备(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5.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应用单位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7.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 四 章 申报与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径 向 协会 提交申 报 材料(一式 二 份,并附电子版)。 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评价审查工作在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开展现场审查,初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初步确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将在协会网站( http:/)上予以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15、无异议的,评价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协会颁发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 第 五 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协会推荐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推荐所利用固废资源享受环境税免征优惠。 - 10 - 第十五条 协会 优先 指导推荐 符合条件的 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申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价,国家和省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等 。 第十六条 协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设备)进 行扶持培育,优先推荐条件较好的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选用适用技术和

16、装备(设备)列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协会采用多种形式帮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进行宣传。在协会网站、微信平台和广东资源综合利用、广东省循环经济企业名录刊物等媒介进行宣传,并在协会组织或参与的会议、会展等相关场合进行展示推广。 第 六 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在机构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优势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设备)等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协会申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 九条 已评价企业应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于每年 2 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过评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协会提交延续评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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