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华快三期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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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 -华快三期)工程 国有土地 上非住宅 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 (征求意见稿 ) 一、项目概况 (一) 建设内容 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 -华快三期)南起白云三线,北至华南快速三期辅道,是白云区南北方向的交通要道。 全长约 1.105km,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 60m,道路等级为主干路,双向 8 车道,设计速度 60km h。 征用情况按照规划红线 60 米范围内开展征 地工作,涉及我区 鹤龙街时代玫瑰园二期 拟征收土地面 积约 7.1565 亩, 非住宅 房屋征收面积约为 267.1029 平方米 、广州市 嘉禾 第二煤矿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 6.4154 亩 ,非住宅 房屋征

2、收面积约为 4966.8260 平 方米(具体面积以勘察定界报告为准)。 (二) 用 地规划用途: 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 -华快三期) 工程 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 征 收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四) 该工程的 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 广州市 白云区 住房和建设局 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 鹤龙 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云城西北延线(白云三线 -华快三期) 工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安置对象 (一)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 地产权证的被征收 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

3、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非住宅 房屋使用人。 (二)征收范围不涉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 非住宅 房屋征收工作要求, 对 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 非住宅 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非住宅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 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在 非住宅 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 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组织被征收人在 市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 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 随机 确定。 2.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应当在摇珠前 5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征收人 按照 经确定的市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 按 非住宅 房屋评估价签订 非住宅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评

5、估费由 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负责支付。 六、奖励与 其他 补 偿 (一) 非住宅 工业 、 办公房 屋 1.搬迁时限奖励 从 本 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之日起 6个月 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搬迁时限奖励。 ( 1)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在 本 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及广州市 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后 2 个月 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 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给予 15%奖励; ( 2)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在 本

6、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后 4 个月 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 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给予 10%奖励; ( 3)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在 本 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后 6 个月 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 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给予 5%奖励; ( 4)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在 本 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 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 出征收决定 后 超过 6 个月 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 费 补 偿 搬迁费(含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 按 房地产价格评

7、估机构评估额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 非住宅 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 非住宅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 非住宅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 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 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

8、合同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 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 二 )临时安置费 参考 市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 非住宅房屋 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 临时安置费 。 七、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计算剩余使用年限补偿,不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委托评估公司按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值补偿。 (二)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9、不予补偿。 (三)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按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1967 年 1 月 1日后至 1990 年 4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价的 60%给予补偿。 1990 年 4月 1 日后在上述已确认建筑进行改建加建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四)对已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手续的房屋(由土地权属单位、被征收人、属地街道确认),按照第

10、五条相关标准,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税费等费用后给予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搬迁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参照第六条 (一)款 执行。 (五)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 工业、办公 必须使用的设施(由被征收人、 征收实施单位 确认)补偿 1.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 注: 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3.未包含在上述补偿的其他补偿项目以评估结果为准。 八 、 国有土地征收 、临时借地 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无房屋的 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

11、、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地红线外临时施工借地补偿 征 地红线外临时施工借地以借用前实际使用用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土地借用补偿单价(含税费)。若经评估的借地补偿费未含场地恢复费用,借用土地完工后由使用单位对于 30 天内负责恢复原状并由土地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权属单位,超出规定时间或未恢复原状的另行协商相关费用。 九 、其他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 非住宅 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 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的证

12、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 非住宅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 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 非住宅 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 非住宅 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 非住宅 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 非住宅 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 非住宅 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 非住宅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 广州市 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补

13、偿。 十、本方案自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批准 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一、桩基础 框架基础 平方米 300 砖混基础 平方米 150 二、附属设施 1、自搭阁楼和房屋飘板 自搭阁楼 平方米 250 上高 1.5 米 ,下高 2.0 米。 房屋飘板 平方米 60 超出建筑物外墙小于 30 厘米,不予补偿,大于(含) 30 厘米,按照飘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 照 60 元 /平方米计算。 2、水池、水沟(渠) 混凝土水池 立方米 300 砖砌水池 立方米 250 不

14、锈钢水池 立方米 500 灌溉水沟(渠) 立方米 300 3、花池 平方米 130 4、井 人力水井 口 3000 机井 口 10000 5、室外独立的化粪池 个 5000 6、挡土墙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二、附属设施 7、围墙 简易围墙 平 方米 150 厚度 180 毫米或以下。 实体砖砌围墙 平方米 220 厚度 180毫米 -240毫米之间。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实体砖砌围墙 平方米 280 厚度 240 毫米以上。 8、铁门、门柱、门楼、电动伸缩门、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室外独

15、立的门柱安装钢大门 个 6000 宽 4 米以上。 室外独立的门楼安装钢大门 个 12000 宽 4 米以上。 室外独立铁门 平方米 170 简易规格按 60 元 /平方米。 电动伸缩门 个 600 伸长度 10米的按 600元 /个或评估;伸长度 10米且15 米按 800 元 /个或评估;伸长度 15 米的按 1000 元 /个补偿或评估。 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平方米 200 9、水泥地、水泥路 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 平方米 120 厚度 15 厘米以下 120 元 /平方米,厚度 15 厘米(含 15厘米)以上 180 元 /平方米。 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80 厚度为 15-20 厘米(含 20 厘米)的 180 元 /平方米;厚度为 20-25 厘米(含 25 厘米)的 240 元 /平方米,厚度为 25厘米以上的 280 元 /平方米。 10、晒谷场 平方米 120 二、附属设施 11、水 泥电线杆、路灯(含杆) 5 米高 根 600 7 米高 根 800 9 米高 根 1000 12 米高 根 1200 路灯(含杆)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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