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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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广西田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广西田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 广西田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田林 农村商业银行 )。 英文名称 Guangxi TianLi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 称: TianLin Rural Commercial Bank 住 所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 97 号 邮 编: 533300 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 田林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 田林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 2 - 义务;其财产、合法 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

3、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经营指导思想,为中小企业、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区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4、的金融需求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3 - 第十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 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执行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5、政府债券; (六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 )从事同业拆借; (八 )从事银行卡(借记卡 、公务卡 )业务; (九)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 (十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 一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十 二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371951 元 。 - 4 -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 自然人股 57,379,745.00 元,占股本总额的 64.20%,自然人股中职工股 14,318,120.

6、00 元,占股本总额的 16.02%; 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 4,306.16 万元,占总股份的 48.18%; 法人股31,992,206.00 元,占股本总额的 35.80%。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20%。持股超过 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六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单位 :万元、 % 单位:元 序号 社员

7、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时间 1 田林县红旗油脂有限 责任公司 田林县乐里镇环城路 罗海盛 4,588,824.00 2014.12.31 2 田林县兴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洞屯 41 号 黄 学勇 4,536,866.00 2014.12.31 3 广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 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吉祥巷 84 号(原城北开发区) 凌文央 4,500,000.00 2014.12.31 4 田林星达工业有限公司 广西田林县城新昌片一号 张义 3,000,000.00 2014.09.30 5 田林县银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田林县乐里镇河南 片河堤路电业集资楼 A 栋

8、二楼 莫荣壮 2,093,004.00 2007.11.01 6 田林县奋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田林县绕城路 陈允 廻 2,000,000.00 2014.09.30 - 5 - 7 田东振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田林县利周乡桥头 赵焕英 1,951,969.00 2015.12.30 8 广西田林县云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潞城乡渭发沟 李云 1,738,564.00 2011.09.20 9 广西伟健药业有限公司 广西田林县定安镇定安村岩弄 陈曦龄 1,613,375.00 2010.11.18 10 田林县春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绕城路 黄功明 1,088,

9、824.00 2009.04.03 合 计 26,111,426.00 表三:本 行 前十名自然人社员 名单 : 单位:元 序号 社员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认购股份数 出资时间 1 黄学勇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洞屯 41 号 452630196808080095 917,748.00 2010.04.06 2 陆冰清 乐里新市街 31 号 452601197902250321 871,691.00 2005.05.18 3 陆冰莹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南片 343 号 452630198212270022 750,988.00 2010.04.03 4 周维 南宁市明秀西路 122号 D

10、东 B 单元 B1105 号 452624199007120014 701,351.00 2014.04.22 5 覃绍荣 百色右江区向阳路 13 号 452631196410310010 681,090.00 2010.11.11 6 陈捷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建文路 25 号 8 幢 705号 450502198806250771 680,120.00 2014.09.26 7 蒋春延 玉州区苗园路 388 号 452501197511160235 645,350.00 2005.05.18 8 黄艳娟 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 1069 号 452624196408240080 603,94

11、1.00 2014.09.26 9 胡芝甫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 203 号 452724194208180032 600,000.00 2014.09.30 10 陈曦龄 田林县城新昌片 1 号 D040889(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37,791.00 2010.11.17 - 6 - 合计 6,990,070.00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

12、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 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十九条 本 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

13、回股本。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 7 - 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

14、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 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除经本行董事会

15、批准外 ,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 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

16、索取本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 1)本人持股资料; (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 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9 -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

17、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 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七) 本行若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八)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本行; (九)本行法人

18、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 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 10 - 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 一

19、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借款形成不良,本行有权收回其在本行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 本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本行的全部股东由17 个企业法人股东和 1073 名自然人股东组成,有 83 名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任期三年,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 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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