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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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1 页 / 共 17 页集团工商税务管理办法版本 A 编制 财务管理部 审核 陈立云 企管部复审 刘安成 批准 郑吐珠 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2 页 / 共 17 页2012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2 年 03 月 01 日实施工商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证照的办理. 2第三章 证照的保管. 3第四章 证照的借用. 4第五章 证照的年检. 4第六章 证照的变更. 2第七章 证照的注销. 2第八章 证照的相关处罚制度. 2第九章 附则. 5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3 页 / 共 17 页工商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2、目的为加强对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和下属分支机构及个体户门店(分别简称为“总公司” 、“子公司” 、 “分公司”及“个体户” )工商税务证照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责权,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列 、 税务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本办法所称“证照”包括以下种类: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证书5、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6、国税纳税磁卡7、发票领购薄 、公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发票8、个体户银行扣税存折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社保证9、 其他证照: 除本条上述八类证照外,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根

3、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申办的其他证照。第三条 名词解释 总公司 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 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名称中带有“有限公司”字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 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4 页 / 共 17 页支配的公司,名称中带有“有限公司”字样,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中带有“分公司”字样,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

4、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上级子公司或总公司承担。 个体户 指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名称中不具有任何“公司”字样,其民事责任由个体经营者自行承担,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第二章 证照的办理第四条 相关部门权责1、法律事务部权责:1.1 负责开店、撤店和变更事项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方面把关;2、财务管理部权责:2.1 负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证的办理;2.2 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2.3 负责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刻制。3、规划发展部权责:3.1 负

5、责提供房产证 、 场地证明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 、消防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等与出租方有关的资料;3.2 所租赁店铺涉及有多手出租人的,需提供多手租赁合同复印件;3.3 负责提前一个月提供开店、撤店及变更店铺计划,便于财务管理部及时取得、注销及变更店铺相关证照。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性质一、 办理营业执照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5 页 / 共 17 页1、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如下所需资料:1.1 负责人身份证原件1.2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3 公司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局提供)1.4 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1.5 总公司章程2、开立银行临时验资帐户,

6、所需资料:2.1 公司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2 负责人身份证原件2.3 委托书2.4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5 总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6 总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3、制作子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负责人任职证明、委托书,设立登记申请书。4、注入资金:以总公司银行帐户转帐入子公司临时帐户。5、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所需资料:5.1 银行询证函5.2 公司章程复印件5.3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5.4 公司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5 股东决议、任职书复印件5.6 租赁合同复印件5.7 出资人书面证明和注册资本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6

7、、注册登记所需资料:6.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2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3 租赁合同6.4 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6.5 申请登记委托书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6 页 / 共 17 页6.6 申请人 4 张 1 寸彩色照片6.7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6.8 公司章程6.9 验资报告6.10 股东决议、任职书6.11 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提供)6.12 使用场地超过 200 平方米需消防证,超过 300 平方米需要公共卫生许可证6.13 出租方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是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公司企业公章)7、如果设立申请资料

8、不齐全,工商局将退回资料,需重新补齐资料再行申请8、设立申请资料齐全成功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可领取营业执照二、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 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须提交资料:1.1 营业执照复印件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3 公章(填表时用)。三、 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1、 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交资料: 1.1 营业执照 1.2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1.3 银行帐号证明1.4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

9、等其他合法证件1.5 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1.6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六条 设立分公司性质一、 办理营业执照:1、申请设立分公司需向当地工商机关递交如下资料: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7 页 / 共 17 页1.1 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照复印件1.2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1.3 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1.4 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5 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1.6 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7 分公司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8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9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2、注

10、册登记所需资料:2.1 总公司营业执正副本照复印件2.2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2.3 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2.4 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5 总公司代码证正本复印件2.6 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7 分公司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8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9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2.10使用场地超过 200 平方米需消防证,超过 300 平方米需要公共卫生许可证2.11出租方是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是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如果资料不齐全工商局将退回资料,需重新申请4、资料齐全成功办理,10

11、 个工作日可领取营业执照二、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办理子公司流程一致。第七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性质一、 办理营业执照:1、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如下:1.1 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8 页 / 共 17 页1.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1.3 当地机关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1.4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一般需要 1-3 个工作日做出回复,保留期一般为 6 个月,财务管理部在接到审批后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在保留期内办理营业执照,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营业执照2、 注册登记需准备其全下列资料2.1 申请人身份证原

12、件和复印件2.2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3 租赁合同2.4 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5 申请登记委托书申请人 4 张 1 寸彩色照片2.6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7 女性需婚育证或者计生证或者结扎证2.8 使用场地超过 200 平方米需消防证,超 300 平方米需要公共卫生许可证2.9 出租方是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是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批时限:工商部门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二、 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1、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

13、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应提供资料:1.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 份(联合办证 2 份)1.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3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1.4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1.5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9 页 / 共 17 页提

14、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1.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1.7 审批时限:主管税务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三章 证照的保管第八条 证照的保管: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本等证照必须挂在经营地醒目位置。2、中介或者其他部门办理完的证照后,需书面移交给各分部财务负责人,各分部财务人员再书面移交给门店主管或税务会计,保管人调岗或离职时,应书面交接给下一保管人。3、保管责任人应对证照的有效期负责,对于有有效期规定的,应在规定

15、的有效期内更换相关证件,相关证照遗失的,保管责任人应当于第一时间上报给主管当店税务会计后层层上报,税务会计应当在上报的同时,补办相关证照,由此产生的工本费按本制度执行。4、公司证照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除按照规定必须悬挂的以外,其它证照应当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加锁保存。5、公司证照原件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保管。6、总公司证照由法务部负责保管,分支机构证照本由分部财务部负责保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本除外)。7、因保管人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或永久移交证照原件的,应由保管人通过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移交申请。在证照移交表上注明接收人、移交期间、移交事由等信息,经财务管理部、法务部审核通过,经双方签

16、字确认后方可移交。8、若公司证照原件属于临时移交的,接收人应按时返还保管人并且双方均应在证照返还表上签字确认。集团 集团流程制度管理办法第 10 页 / 共 17 页第九条 证照保管责权人员:门店主管:为直营店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保管第一责任人,调岗或离职时要作为档案交接,由交接不清导致保管不善的,由区域经理负责;门店核算员:为直营店发票领购簿、发票、发票章保管第一责任人,调岗或离职时要作为档案交接,由交接不清导致保管不善的,由核算督导负责;门店税务会计:为直营店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证书、IC 卡、社保证等其他证件的保管第一责任人,调岗或离职时要作

17、为档案交接,由交接不清导致保管不善的,由监交人负责;第四章 证照的借用第十条 证照的借用规则:1、公司证照原件一般需在公司办公区域内保存2、如确需携带证照原件外出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2.1 申请人填写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外携申请2.2 并注明外携期间、外携地点、外携事由等信息2.3 经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管理部批准2.4 申请人必须随身携带。外携事宜完成后,申请人须及时将公司证照原件返还保管人,注明归还日期2.5 同时双方应在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上签字确认2.6 证照最长借用时间不能超过15天3、公司各类证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3.1 公司各部门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的,应由具体承办人通过证照使用及处理申请表提出使用申请,并注明事由、日期等信息,经部门主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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