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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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0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 托 人 委 托 咨 询 人 为 以 下 项 目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

2、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1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3、: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21、“委托人 ”是指委托建 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 询人” 是指承担建 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 ”是指除委托人、咨 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 时至第二天零 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

4、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3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 务” 是指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 务” 是指在 “正常服务”以外, 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 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 “正常服务 ”和“附加服务”,但根据

5、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与 本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4询人的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6、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l、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5第十三条 咨询

7、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8、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 应 当 在l 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

9、偿。第 二 十 二 条 咨 询 人 由 于 非 自 身 原 因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建 设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本项目咨询费收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 号”文标准, 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详见附件 1)。其 他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7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

10、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二十八条 有关咨询费支付问题:1、甲方取消项目的三种情况:项目己经镇财审中心完成评审的,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支付咨询费,不支付概算费用;未办理评审,招标控制价己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按预算价的 8 折计费标准支付咨询费;咨询方刚开展项目,不支付咨询费。2、有关甲方变更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况:1)甲方

11、变更设计方案,按变更前方案已 办理评审的,原方案扣除概算费用。第二方案评审后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 8 折计取;没有评审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 7 折计取;另外咨询单位发生更换的,咨询费用按原来的方式计取。2)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方案没有 办理评审,按变更后方案办理评审的,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减少 20%或以上的,按造价多的一次工程预算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 9 折计取;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增加的,按评审后工程造价计取咨询费。8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 设 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 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 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 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 结( 决)算的编制、审核;(C 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 制、审核;(D 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 类 )编制工程造价 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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