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专题小微企业财税那点事!,主讲:王书红 所长、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任职多家企业财税顾问;,课程目录: 1、营业税和增值税基本知识2、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及税务管理实务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和增值税基本知识,1、原营业税和增值税,(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
2、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四)原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 即所税的 :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 , 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 , 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 凡是销售动产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
3、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营改增历程表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
4、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从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3、营改增后税率情况 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
5、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实务;,1、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及利润影响,2、“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管理,(1)为了少交增值税,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合同采购价格的比较案例 案例:企业采购激光笔,有两个供应商报价。一个是一般纳税人,报价为117元。另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为106元。 前者的成本为100元,17元为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后者的成本为102.91元,税额为3.09元,通常税额不能抵扣,如果想抵税还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3)、采购和销售中的“三流合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
6、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7、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4)、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七大要点,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
8、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
9、、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
10、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
11、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
12、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5、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
13、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
14、票事宜等内容。,6、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7、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
15、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5) 不得抵扣进项税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16、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
17、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4、营改增对于其他税种的影响,(1) 合同印花税(2)契税 (3)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及附加税优惠,(1).什么样的纳
18、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19、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3)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如何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
20、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4) 问: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何要求?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
21、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5)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
22、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2、企业所得税及优惠政策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谢谢大家!公司电话:0898-66788399 13687578256,公司联系电话:0898-66788399,海口红日诚税务师
23、事务所,海口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12月17日领取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529558;并于2013年12月20日领取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2601220130003。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三亚市、万宁市地方税务局入库机构单位。经营范围:税务服务咨询,税务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企业亏损及财产损失鉴证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运用、税收筹划。,中翰中国税务集团 “合作,也是一家人”2015年7月,海口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与中翰中国税务集团正式达成战略
24、合作伙伴关系;将同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全国31家运营机构和13家战略合作伙伴一起,共同致力于财税服务的专业升级,为更广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更专业的财税服务。,海口红日诚财税服务公司,海口红日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是经海口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专业财税代理机构,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挂牌代码:90278 服务范围:代理记账,管理咨询,财税顾问等。真诚服务和一流的业务水平,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和信赖。给财税代理行业带来了新的思想和理念,在同行业中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一站式服务、解决您在公司注册、财税方面的一切问题,公司联系电话:0898-66788399,海口普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普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于2011年成立,为海口市财政局入库机构单位,海口市财政局PPP咨询入库机构单位,琼海市财政局入库机构单位。 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客户的发展提供企业设立投入资本验资、变更验资、净资产验证,会计报表审计、离任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工商年检审计、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成立以来,长期为市财政局提供工程决算审计,专项资金补贴审计,市商务局和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审计,帮助中小企业完善财务规范,申请政府专项补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为广大客户发展壮大的得力助手。,公司联系电话:0898-6678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