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录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2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10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档次对应一览表 11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经费计算办法(暂行) .13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指导意见(暂行) .18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22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酬金发放暂行办法 24湖南城市学院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29湖南城市学院商 学院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35商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43院长岗位职责 .47院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49
2、教学副院长岗位职责 .51科研副院长岗位职责 .53院党总支副书记岗位职责 .55院分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57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59教工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61院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5教务办主任岗位职责 .65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67院团委书记岗位职责 .69教务秘书岗位职责 .71科研秘书岗位职责 .73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 .74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 .76行政秘书岗位职责 .78班主任工作职责 .790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城院发2013107 号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3、照执行。附件 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 2:机 关 处 室 、 教 辅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标准附件 3: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档次对应一览表附件 4: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经费计算办法(暂行)附件 5:湖南城市学院二次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1附件 1: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湘政办发200811 号
4、)和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以岗定酬、分类管理原则岗 位 设 置 完 成 后 , 聘 用 在 管 理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工 勤 岗 位 上 的 教 职 工 分 别 按 管 理 职 级 、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和 工人 技 术 等 级 执 行 绩 效 工 资 , 并 根 据 三 类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和基 本 工 作 任 务 实 行 分 类 考 核 。(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原则学 校 结 合 自 身 财 力 , 给 定 全 校 当 年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根
5、 据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 次 分 配 经 费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各 机 关 处 室 、教 辅 单 位 及 二 级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 各 单 位 根 据 湖 南 城 市 学 院2二 次 分 配 指 导 意 见 , 在 总 量 范 围 内 依 据 教 职 工 所 聘 岗 位 和工 作 业 绩 进 行 分 配 , 充 分 发 挥 各 单 位 的 自 主 性 。(三)突出履职、鼓励绩效原则教职工的履职情况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挂钩,履职合格才能享受;教职工的超额工作任务和突出贡献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保证对教职工超额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量的支付、对教学和科研
6、成果的奖励。(四)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原则本次绩效工资改革与规范津补贴同步进行。根据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限高、稳中、托低”的要求,本次绩效工资改革既要着眼学校长远发展,又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在考虑教职工工作绩效的基础上,在整体提高全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同时,适当缩小当前的分配差距。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分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两部 分 。 原 则 上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占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60%, 一 般在 考 核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按 月 发 放 。 奖 励 性 绩 效工
7、 资 由 工 作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构 成 ,工 作 性 绩 效 工 资 占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35%, 主 要 考 虑 完 成 岗 位工 作 量 的 多 少 、 优 劣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因 素 ;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性绩 效 工 资 占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的 5%。3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原工资构成中的出勤补贴、生活补贴、寒暑补贴、校内津贴和其他各类津补贴等不再保留,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即 13 月工资)。各类加班、值班补贴由各部门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考虑,学校不再发放各类加班、值班补助。三、绩效工资的实施机关处
8、室、教辅部门的绩效工资实行不完全二次分配,即基础性绩效工资(机关处室、教辅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的60%)按所聘岗位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处室、教辅部门绩效工资总量的 40%)由学校按一定办法划拨给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员工当年的绩效和学校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自主分配。二 级 学 院 的 绩 效 工 资 实 行 完 全 二 次 分 配 , 即 学 校 按 一定 办 法 将 绩 效 工 资 划 拨 给 各 二 级 学 院 , 其 发 放 标 准 和 办 法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参 照 机 关 处 室 、 教 辅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 结合 学 校 指 导 性 意 见 自
9、行 确 定 , 学 校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 原 则 上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工 资 不 得 高 于 该 院 教 职 工 平 均 水平 的 1.8 倍 。( 一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1. 机关处室、教辅单位教职工全职全时工作、综合考核合格,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工作质量,按所聘岗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4办法,明确教学人员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质量和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本院管理人员考勤和考核。考核实行按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按月考核,考核后须扣发的,原则上于考核的下一个月予
10、以扣发;按年考核,考核后须扣发的,在年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予以冲减。3. 机 关 处 室 、 教 辅 单 位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标 准聘任在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人员按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工勤)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档次对应一览表中的规定确定档次后,按管理(工勤)岗位的相应标准执行;聘任在非教学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学校岗位设置所聘岗位等级,按非教学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1.工作性绩效工资由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和二级学院自主分配。各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强化工作绩效。各机关处室、教
11、辅单位和二级学院要在各自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工作性绩效工资的考核要求和发放标准。2.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用于支付全校性公选课课酬、教职工科研奖励、教研奖励、教学考核奖励、年度考核奖励等。全校性公选课课酬标准为全校平均课酬标准,教务处负责教学考核和工作量的核算(含公选课)。5科研奖励由学校科技处根据湖南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考核当年全校教职工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并给予奖励。考核奖励在各类考核结束后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发放,经费如有不足,由学校补齐。如有剩余,结转至学校下一年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分配。四、其他规定(一)学校鼓励二级学院聘请具备教学
12、资格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兼课,兼课必须参加教学考核。兼课人员的课时酬金由所聘二级学院发放(全校性公选课除外)。原则上兼课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全年不超过 150 课时。(二)机关处室、教辅单位中“双肩挑”人员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可享受非教学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工资;“双肩挑”人员主讲一门及以上本科课程(不含公选课),同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在所聘学院考核合格后,在所聘学院获得相应岗位的绩效工资。非教学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照“双肩挑”人员执行。(三)新进教职工在未确定岗位前,其绩效工资标准为:管理岗位 22 级的 85%,专业技术岗位 12 级的 85%,工
13、勤岗位 16 级的 85%。确定岗位后,执行相应岗位绩效工资6标准。(四)教职工因病、意外事故等丧失劳动能力,经用人部门和学校认定确实不适合上岗,且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教职工,自离岗休养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补助,标准为该教职工离岗休养前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70%;达到退休条件,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改为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五)女教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绩效工资。(六)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及外出做访问学者期间,按其所签相关协议中的规定享有相应待遇。(七)湖南城市学院第四轮处级干部换届工作实施方案(湘城院党发201220 号)中涉及干部待遇的部分,仍按相
14、关规定执行。五、绩效工资的发放(一)发放程序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按 12个月发放,每月 4 日前(如遇节假日,不顺延)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将本部门考核情况、各二级学院将本院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表交人事处,各部门所交表格都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人事处汇总收集到的信息,审核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全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在年度考核完成后,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工作性7绩效工资按月预发,预发金额不超过月标准的 50%,年终再进行结算。预发的工作性绩效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同造表、审批、发放。次年 1 月机关处室、教辅
15、单位、二级学院将全年的工作性绩效工资结算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工作性绩效工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二级学院的工作性绩效工资结算表交人事处前必须在本部门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交人事处。教 学 科 研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在 科 技 处 、 教 务 处 统 计 出 相应 工 作 量 后 发 放 。 教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教 师 考 核 奖 励 , 科 技 处按 照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发 放 科 研 奖 励 , 人事 处 依 据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公 选 课 工 作 量 计 算 公 选 课 课 酬 , 根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计 算 年 度 考 核 奖 励 。(二)标准异动1.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岗位发生异动时,从职务、职称及岗位异动的下月起调整绩效工资。2.教职工退休时,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发退休生活补助。(三)扣发1.教职工受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工作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党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