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1,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率计税原理,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征收管理发票管理,1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2,纳税人一般规定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名词解释(1)单位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2)个人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注:原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2、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3,纳税人,4,纳税人特殊规定(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5,22:08,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3、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4、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名词解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7,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税务处理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细则
5、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8,思考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取消?设多个分支机构考虑(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9,2征税范围,基本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偿特殊规定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项目其他,10,境内定义细则第8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特殊:境
6、内关外销售货物定义细则第3条第1款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细则第2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11,应税劳务定义 细则第3条第2款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加工细则第2条第2款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细则第2条第3款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 细则第3条第
7、3款 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12,视同销售范围 细则第4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汇总纳税也应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8、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13,视同销售注意1.视同销售货物(8项)区别于进项税转出2.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包括第5-8项4.其中应税范围发生变化的包括第4项(不包括外购货物)5.特殊视同销售:代销,移送即第1-3项其中移送特指机构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汇总纳税的除外),收取款项在当前支付体系下,实际认定还需要后续文件完善。旧法下:机构间货物移送:国税函发1995473号、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汇总纳税:财税字199797号、财税20031号、国税函2004736号,14,提示:代购认定代
9、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199426号),15,案例 :【案例1】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贷:银行存款 1万元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
10、加)。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10%)*0.17= 0.187万元 【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2万元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16,案例 :假设该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仅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请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调整额【企业所得税】考虑增值税影响,则该笔赠送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8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0.187万元而比起企业原始的会计处理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数额需要增加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16万元。考虑到税法是建立在会计基础之上的纳税调整,应增加业务招待费
11、0.16万元。 当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数=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1.187*60%1015=0.2072万元,17,案例 :【案例2】上述案例中,企业如果为一营业税纳税人,专门咨询业务,对应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营业税】手机赠送属于货物赠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增值税】则应交增值税=1.10.04= 0.044万元。【个人所得税】同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同上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1.044*60%1015=0.1214万元,18,案例 :思考:通过上述案例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很难从从原理上进行解释:(1)比如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本身赠送的过程未产生增加值,也
12、没有对发票抵扣产生影响。(2)比如个人所得税处理,其需要明确到主体才能对应进行处理。(3)比如企业所得税支出,旧法下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赠送不允许扣除,而此处手机赠送是否就不应扣除。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方面来看,赠送是否有违公平竞争,还值得考虑。,19,混合销售定义 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细则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新旧比较:税务机
13、关的认定权未明确,20,混合销售征税规定的例外分别核算销售额 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 分别核定超过了销售额等情况,21,混合销售名词解释(1)非应税劳务细则第5条第2款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14、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细则第5条第3款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22,混合销售思考(1)适用纳税人范围 适用范围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适用征税范围 从事货物销售的企
15、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供劳务”(3)混合销售的认定 如何认定同时提供,“即”“又”,23,案例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1.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
16、业税。2.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24,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
17、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25,兼营非应税项目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他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征收增增值税;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26,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
18、、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27,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实务中操作的难点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如何认定建筑业:(1)依照合同(合同法)(2)依照资质证书(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背后深层次问题?,28,案例 :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
19、)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方法1】 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 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5.66万元【方法2】 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 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20/1.1717%=2.91万元,29,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
20、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30,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广告业载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
21、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31,税率及征税率,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兼营不同税率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22、税率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 3%(征收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简易办法征收率,32,低税率适用范围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其他1.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33,注意:金属、非金属矿,盐与食用盐,简易办法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
23、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34,简易办法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
2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35,简易办法征收率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简易办法征收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
25、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7,简易办法征收率操作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
26、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简易办法征收率操作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27、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9,税率的思考受托加工适用税率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40,4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 应税额=销项-进项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额=销售额征税率特殊处理,41,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条例第4条除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销
28、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条例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2,进口货物计税方法条例第14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特殊事项处理(惩罚条款)细则
29、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43,提示: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正常经营条例第4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纳税人注销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
30、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摘自财税【2005】第165号),44,22:08,销项税额定义条例第5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确定定义条例第6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45,销售额确定价外费用细则第12条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
31、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46,销售额确定价外费用(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且专款专用。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
32、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47,销售额确定外币折算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合并定价销售额的确定细则第14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额的确定细则第13条第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48,销售额确定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下销售的确定细则第11
3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49,销售额确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条例第7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3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16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5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一般规定细则第30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35、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销货退回或折让细则第31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51,进项税额定义条例第8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买货物已纳增值税条例第8条第1项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税控车辆销售发票、代开专票)进口货物已征增值税条例第8条第2项 从海
36、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2,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条例第8条第3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细则第17条 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53,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
37、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4,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条例第8条第4项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
38、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细则第18条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3号,55,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征增值税混合销售购进货物细则第20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6,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扣税
39、凭证不符合规定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第19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57,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特定项目不得抵扣条例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
40、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58,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细则第2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提示】取消了“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59,提示注1:简易办法征收(财税19944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按简易办
41、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注2:优先划分(财税【2005】165号)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坚持了分的清的分清,分不清的比例分摊,60,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兼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抵扣细则第21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42、、工具、器具等。,61,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进项税转出细则第27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62,进项税额名词解释个人消费细则第22条 条例第十条中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细则第23条 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
43、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3,进项税额名词解释非正常损失细则第24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注:限制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相关要件(1)管理不善(2)损失类别被盗、霉烂变质 需要专业的判断,而管理不善是体现在连续的,其很难有痕迹体现,除非采用“有罪定论”,即如果没有资料表明其存在良好管理,就认定为管理不善。否则实务中很难认定。自用消费品细则第25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4,如何理解“自用”? 个人OR集体
44、,5税收优惠,减免税税率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起征点,65,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细则35条注: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 细则35条注: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66,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
45、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细则35条注: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67,减免税管理兼营应税项目条例第16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放弃免税权细则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68,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
46、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农作物秸秆)(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69,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即征即退50%(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
47、)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70,再生资源( 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取消废旧物资原有优惠(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正常征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退税比例:2009年70%,2010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