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内蒙古西部电网 新建 居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 ,提高 居民 客户 的 供电 可靠性和用电 安全水平 , 根据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 2011】 82号) 、 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 2012】 161号)文件 ,以及行业 相关 的技术、管理规范 , 制定本 导则 。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 内蒙古西部电网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
2、、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导则是 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 制定的依据 , 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 所 确定 中压开 闭 站 、 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 纳入 居住区详规设计 中,并 做好 相关 土建配套建设 。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 : 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2 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 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 容量的总和。 4. 居住区
3、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 客 户 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 总和。 5.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 客 客户 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 ( Kp) :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 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 kVA)与居住区 低压 用电负荷( kW)之比值 , 根据 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 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 ,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确定 。 7. 变压器配置容量 低压 用电负荷 配置系数( Kp)。 8.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0.8。 9.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 配置容量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4、 所需的容量 10. 多层住宅:是指 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 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 超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居住类建筑。 3 14. 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 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 35kV及以上 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 中压开 闭 站 : 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 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 闭 站 必要
5、时可 与配电室合建 。 17. 配电室 : 主要为低压 客 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18. 环网柜 : 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 柜 和户外环网 柜 ,按 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 19. 配电变压器:指将 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 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0. 箱式变电站 :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 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
6、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1. 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 中压开 闭 站 )或同一4 变电站( 中压开 闭 站 )的不同 中压 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 ( 中压开 闭 站 ) ,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2. 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 中压开 闭 站 )的同一中 压母线。 第三章 低压 用电 负荷 及变压器配置容量 计算 原则 第五条 居住区 低压 用电 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 低压 用电负荷 按照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内电生产 201182号)
7、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 ,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 的供电容量。 表 1 各类住宅用电负荷及需用系数表 序号 项 目 类 别 用电负荷指标 需用系数 1 普通住宅 6kW/户或 60W/建筑平米 0.2 2 高档住宅楼、高级公寓、住宅及办公为一体的建筑(不含分散式电采暖) 10kW/户 200 户及以下 0.2, 200 户以上 0.15 3 分散式电采暖(除采用集中式电锅炉以外的分散式电采暖,如电热膜、电暖气等) 6kW/户 0.6 4 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室与住宅配电室分开时 6kW/户 0.2 5 计算采用集
8、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室与住宅配电室不分开时 6kW/户 0.6 5 6 住宅区内的配套公建(如小型超市、学校、社区服务业等) 在没有明确的用电设备及计算负荷时 80W/建筑平米 0.6 第六条 居住区变压器 配置 容量 计算方法 : 以住宅小区配套公建配电变压器容量计算为例: S=P/cos /k2 P = 用电负荷指标户数(或建筑平方米)需用系数 式中: S 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 kVA; P 住宅、公寓、配套公建等折算到配电变压器的用电负荷(即计算负荷), kW; 各类住宅需用系数参见表 1; cos 功率因数,取 0.85; k2 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
9、载率为 70%。 第四章 配电室设置 及 进出线 电缆选配 原则 第七条 居住区变压器 设置 容量 初次 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 配电室 内单台变压器 设置 容量 原则上 不 宜超 过 800千伏安 ,单台箱变设置 容量不大于 630千伏安 , 柱上变压器 设置容量不大于 400千伏安 。 第八条 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 电缆中压开 闭 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 供电 。 6 第九条 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 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 150m。 2.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原则上
10、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 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 地下层内应有排水设施。 3.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 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4.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条 居住区配电室 位置 设置 原则: 1. 接近 负荷中心 ; 2. 进 线、 出线方便 ; 3. 设备运输 方便 ; 4. 独立 设置的 配电 室 不应 设 在低洼 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 5. 与建筑结合时, 配电 室应 设
11、置在靠外墙部位, 不 应 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 或与其相邻,上层房间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 第十一条 单个配电室 变压器 设 置标准 : 1.变 压器配置容量 320千伏安, 设置 规模 2 200千伏7 安 ; 2.320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640千伏安, 设置规模2 400千伏安 ; 3.640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1008千伏安, 设置规模 2 630千伏安 ; 4.1008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1280千伏安, 设置规模 2 800千伏安 ; 5.1280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 4 6
12、30千伏安 ; 6.2016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2560千伏安, 设置规模 4 800千伏安。 第十二条 对于零星 ( 1 2栋) 的 多层 商 住宅 ,可 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 电 ,其设置标准为: 1.变压器配置容量 160千伏安, 变压器 设置为 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 400千伏安; 2.160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320千伏安, 变压器 设置为 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 630千伏安。 第十三条 对于 零星 ( 1 2栋) 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 , 其 设置标准为: 1.变压器配置容量 80千伏安, 变压器 设置为 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 4
13、00千伏安 ; 2.80千伏安 变压器配置容量 160千伏安, 变压器 设8 置为 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 400千伏安 。 第十四条 中压电缆截面 配置 原则 : 充分考虑满足 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 远景规模设置 。主干线应 不低于 3 300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支线 、 单台配变、箱变进线 按实际容量 选用铜芯电缆。 第五章 居住区 供电 接入 外部公共电网 原则 第十五条 客户 接入 1.为了保护有效的通道走廊资源,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专线供电,当 客户 的报装容量在 6000KVA-30000KVA 时,可考虑从变电站专线供电,并且不能沿市区主要街道布线;当客户的报装
14、容量在 630KVA-6000KVA(不含 6000KVA)时,双电源客户可从变电站、开闭所或电缆分支各出一回路供电。双电源应最终来自不同 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 2.有自备电源 客户 接入电网时,应装设线路的无压检定设备,解列点应设在 客户 侧。 3.用电容量在 400KVA以上的 客户 接入公用线路时,在资产分界点配置断路器; 400KVA 及以下的 客户 接入公用线路时,在资产分界点配置跌落熔断器,熔断器和断路器脱扣电流应考虑躲过变压器励磁涌流。 第十六条 供电 接入 电压 1. 居住区 供电 容量 160千伏安 ,采用 380V/220V供电 ; 9 2. 160千伏安 居住
15、区 供电 容量 30000千伏安 , 采用10kV供电 。 3. 居住区 供电 容量 30000千伏安 ,采用 110kV供电, 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 110kV变电 站 的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 供电 接入线路 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应以用电最大负荷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用电设备容量、客户变电站总变压器容量、当地供电条件及客户需求确定。 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50kVA以下,可接入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 配电变压器 总 容量在 50-5000kVA时,可接入 10kV公网; 配电变压器 总 容量在 5000-12000kVA 时,应从变电站单独出 10kV线路; 配电变压器 总 容
16、量在 12000kVA 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 户,当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的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提高电压等级供电或由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的供电方式。 10 第六章 居住区 内部 中压供电 方式 第十八条 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1.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 (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 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 3) 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 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 4)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人防工程。 2.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 (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 2) 、类汽车库; ( 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5000m2的人防工程; ( 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第十九条 根据居住区规模及 负荷分级 ,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 五 种类型: A、 B、 C、 D、 E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