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鲁教科字 2009 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 提高 中 青年教师 的科研水平,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 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 提升我省 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 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技项目 是我省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支持我省 高等学校 中 青年 教师和 科技人员 从事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 应用研究。 第三条 高校科技项目分为 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 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研究 期限一般 为 2 至 3 年 。 资
2、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设立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直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 第 四 条 山东 省教育厅 科研 处 是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 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 、检查、结题验收等 工作 。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 第六 条 申报条件 (一)选题 学术思想新颖, 符合我省 科技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 创新 性 或 较 大 的应用前景。 ( 二 ) 项目负责人 必须 是我省高校在岗 的 教师和科技人员 ,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 须具2 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 一般
3、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重点支持 40 岁以下的 中 青年教师 。 (三 ) 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 ) 项目负责人 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 项目 。 (五 )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时 ,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 直 属 高校 教师和科技人员 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 六 ) 同等条件下, 优先支持 依托 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工程 中心等 科技创新 平台 申请 的 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 ,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 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 条 申
4、报程序 (一) 省教育厅 每年 4 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 通知 ,确定 各高校 项目 申报 限额、条件、程序 和有关要求 等 。 (二) 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在对 初审结果校内 公示( 不少于 7 天 )后 , 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 项目负责人 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 申报的 项目进行 形式审查 ; 所在 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
5、, 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3 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 八 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 项目的评审 过程 分 为 形式审查、专家 评审 和审批 立项 三个 阶段 。 第九 条 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专家 评审 采取 通讯评议和 会议评审 相结 合的 办法。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 专家 评审 通过 的 资助经费项目及 经费额度进行 联合审批立项 , 并 下
6、文公布。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 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 一 条 项目 批准 立项 1 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资助经费项目 合同书 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 ,并作为拨款和 结题 验收的依据;自筹经费项目 合同书 委托学校与项目 负责 人签订 ,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 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 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 二 条 项目负责人 全面 负责项目的实施, 填写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
7、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年度进展报告应 于每年 1 月底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 报 省教育厅科研 处,其中,资助经费项目的 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4 第十 三 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 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 , 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 五 章 经费管理 第十 五 条 高校科技项目 经费主要由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 资助 和承担单位自筹等构成,同时鼓励社会
8、资金投入。 第十 六 条 高校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其支出的范围 及 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 200816 号)执行。 第十 七 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 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 情况 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 后 ,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 全部 经费。 第 六 章 结题 验收 第十 八 条 高校科技项目 应 在合同 结束 后 6 个月内进行 结题验收 。 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 类 项目 提交 结题 报告 , 应用研究 类 项目 采取会议 验收或通
9、讯 验收 。 第十 九 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 ,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 7 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 5 人。课5 题组应提交 验收申请和 山东省高等学 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第二十 一 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 在核 心期刊上发表 或被 SCI、 EI、ISTP 收录 )、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 “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
10、划项目 ” (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 ,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 验收材料。 第二十 二 条 项 目 结题 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 进行审核, 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 第二十 三 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得 通过 结题 验收: (一)未完成 合同 书 的主要 目标 任务; (二 )提供的 结题 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 ) 擅自修改 合同书 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 ( 四 )超过 合同书 规定期限
11、6 个月以上,且未 报省教育厅审批 ; ( 五 )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 )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 或 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 结题 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 6 个月内再次提出 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 四 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 36 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 省 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 五 条 对通过 结题 验收的项目,若 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 助。 第二十 六 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办发 200230 号)执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01 年 印发的 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