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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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港澳台 学生管理办法 中南大政字 2017 130 号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我 校对 港澳台学生的 招 生和 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 教育部 等六部门 联合 发布 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 教港澳台 2016 96 号) 、 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生 管理 规定 ( 修订) (中南大 政字 2017 116 号) , 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 结合 我校 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法

2、适用 于 来 我校学习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 学 历生 ( 研究生、本科生 )和 进修生 ( 高进生 、 普修生 、 预科生和 交换生 )。 第 二章 职 能分工 第三 条 港澳台教育中心 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 统筹协 调 部门 ,负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 负责全校港澳台 本 科 生的 招 生及 协调 港 澳台学生各类事宜 ;负责组 织港澳台学生文 化实践,汇总统计港澳台学生数据 ; 负责港 澳 台 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 四 条 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 “ 学工部 ” ) 负责为港澳台 本 科学历 生注册 学籍 和 学生档案建

3、设 , 妥善保管其 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 等情况资料 ;负 责办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 ; 负责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 工作 等 。 第五 条 教 务部管理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及科研 工 作 。 第六 条 研 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 工 作 部 ( 以下简称 “ 研工部 ” ) 负责港 澳 台 硕 博招生工作 、档 案建设 和教学科研 管 理工作。 第七 条 就 业指导 服 务中心 负 责港澳台学生 职 业规划,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 八 条 各 专业学院负责 本 院港澳台学生的学习 培 养 及 日 常 生活 管理 。 第 三章 招生管理 第 九 条

4、 我校按 国 家关于招收 、 培养港澳台学生 政 策和 管 理规定可 招收港澳台 本 硕博 学 历生、 高 进生 、 普进生、 预科 生 和 交换生 来 校学习 。 我 校可通过以下方式 招 收 申请来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 1.已 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 合招 生 考 试; 2.参 加 祖 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 3.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 ; 4.具 有 在 台湾居 的 有效身份证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且 参加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 以 上的高中毕业生 ; 5.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祖国大陆 其

5、他 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的 ; 6.由 与我校签订交换生 协 议 的 港 澳 台高校 推 荐来校 学习 的学 生 。 第 十 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我 校 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与 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 大陆学生学费 相 同。 第 四章 教学 与 日常 管理 第十 一 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 祖 国(大陆) 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 十 二 条 我校 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 生管理规定 对港澳台 学生进行管理 ,对于 品 学兼优的学生,可与大陆学 生 一起参与奖学金评选,对于违纪违规 且屡教不改的 学生 , 学校将进行 严肃 处 理 。 第 十 三 条 我 校

6、对新进入的港澳台学生将进行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 十 四 条 港澳台学生的 数学公共课课程可采取小班 教学 形式 ,政治理论课和军事理论课可以 申请 免修, 其 学分可以 由 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 五 条 港 澳台学生 在我 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考试纪律 及 方式 和 转专业 评 审与大陆学生趋同。 第十 六 条 我 校 为 已 修 完 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港澳台学生颁发 毕 业证书 , 为未完成 教 学计划 要求 的 全部课程 港澳台学生发 肄业证 ,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 颁 发学位证书。 第 十 七 条 港 澳台学生宿 舍根 据专业由 后 勤管 理部统

7、一安排 与 大陆学生 住宿, 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 八 条 港 澳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归属于各专业学院 进 行统一管理 。 如有任何问题 , 由 专 业学院报港澳台教育中心 会 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 十 九 条 港 澳台教育中心定期组织港澳台学生 开 展教学 实 习 和 社会实践 , 鼓励港澳台学生 积极 参加。 第 二 十 条 就 业 指 导 服 务中心 为 有 意向 在 大 陆就业的港澳台学生 进 行就业信息推送和 提 供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 类 校园 招聘 活动。 第 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一 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生 管 理规 定 ( 试行 ) 处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 教育中心 负责解释。 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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